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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性行政法

2015-08-27陈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以人为本人性服务

摘 要:行政法是一部关于行政主体和当事人两方主体的法律。由于双方力量悬殊,所以行政法自产生时起,就具有强制性色彩。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的性质由强制变成服务,一个新的名词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即人性行政法。这篇文章,笔者就以人性行政法为主题展开论述,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和定位,继而对人性行政法的实现提出自己的看法,旨在使相关读者对人性行政法有一定了解。

关键词:人性;人性行政法;服务;以人为本

一、相关概念解析

(一)人性的内涵

从哲学上看,马克思主义承认了人性的存在,认为只有从人的社会性和阶级性出发,才能得出对人性的正确解释,即人性就是在一定社会秩序和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笔者认为,人性一词的含义从字面上就可以得出:人性即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之作为人必然要表现出来的特性,只要是人,他就无法摆脱和改变的自身的“人性”,这同样也是人与其他非人个体的根本区别。人性引导着人按照人的生活方式生活,从具体理性来看,基本人性包括生存、尊严、亲情、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当然人性一词也可以用于评价体现人性、尊重人性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去看,人性一词亦可作形容词理解。

(二)人性行政法的内涵

基于对人性的理解,我们来谈人性行政法。人性行政法应是这样一部法律,即在其规定之下,行政立法、执法等行政机关能在遵守上位法,不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并维护相关秩序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道、理性、文明、公正地从事立法、执法活动,宽严相济、刚柔并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性行政法的实现

人性行政法的提出已有一段时间,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也注重对人性的尊重和维护。然而,社会处于发展当中,人的需求也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人性行政法的实现必须也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我们这里讲的人性行政法的实现途径,既包括已被适用证明可行的部分,也包括处于构思当中应然的部分。我们期待应然的部分全部变成实然,以推动人性行政法更好地实现。

(一)人性行政法的静态实现——行政立法的“人性化”

行政立法的“人性化”要从两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行政立法程序方面。首先,要保证公民能够参与到行政立法当中来。行政立法人性化趋势的推动,不仅需要政府不断反省自身,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更关键的是公众能够实质性地参与行政立法,亦即实现行政立法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使得公众与政府之间能够积极和及时沟通,使公众的意识和建议在立法中被考虑。其次,行政立法过程要实现公开化,即要将行政立法的依据予以公布,让公众有所了解,公众在此基础上去评价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也实现了对立法机关立法过程的监督,使立法机关立法有据。除此之外,立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有条件的话也要予以公布。

第二,行政立法内容方面。行政法上存在作为行政机关拥有的公权力和当事人享有的私权利二者的博弈。首先,要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立法机关本身并不享有立法权,其权力是由公民授予的,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其立法权更不具有开端性。而由于权利拥有和行使的分离,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动机和价值取向与权力归属主体的需求发生不同程度的偏差,行政立法机关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往往不惜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附加不合理义务。所以在立法的内容方面要对公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其次要注重对公民权利的认可和保障。行政立法应维护人的尊严,把当事人视为有独立人格的主体,重视其存在,承认其主体地位,不蔑视和侵犯其权利。在行政行为的手段设置上,应包括更多的指导、奖励、帮助和维护,更少的命令、强迫和制、制裁。

(二)人性行政法的动态实现——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行政执法“人性化”要在遵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之下,通过转变执法理念、执法方法和注重对执法结果考察三个方面来实现。

第一,转变执法理念。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将自己的角色定位由“管理者”转为“服务者”,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群众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帮助,要从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小事出发,注重日常的执法细节,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转变执法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采取“刚柔相济”、“以心待人、以情感人”的方式,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侵犯群众利益的情形出现。要力求执法方式更文明、和善,使执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能体现出人性和人文关怀。

第三,要转变对执法结果的态度。我们强调不应以处罚作为执法的结果,而是要通过执法达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效果,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建立正义、公平、和谐等普适的法律价值。

(三)最后的公平——行政救济的完善

当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在“人性化”道路上出现偏差时,可以向行政救济寻求平衡。行政法为公众寻求救济提供了三种救济途径,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

行政救济作为整个行政程序中最后一道保障公平的屏障,其作用是非常关键的。无论现行的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我们都期待未来的行政救济能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对人性的关怀。

参考文献:

[1]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王东旭,金瑛.解析人性行政法[J].法制与社会,2010(3).

[3]孙波.行政立法人性化趋向解读[J].长白学刊,2010(1).

[4]张军,朱菲菲.论人性化执法的合理性[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

[5]危玉妹.法律人性化价值取向与和谐社会建设[J].东南学术,2005(5).

作者简介:陈晨(1991.01~),女,山东枣庄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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