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组织民事主体资格探析
2015-08-27梁超毅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渗透到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人以其虚拟身份加入网络虚拟组织。网络虚拟组织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本身也与非法人组织有相当的相似度,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虚拟组织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关键词:网络;虚拟;民事主体;资格
一、网络虚拟组织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虚拟组织可以定义为,网民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或利益等聚集在互联网上的一些公共领域,遵循一定的规则,建立或紧或松的联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网络进行交流互动,从而形成的带有一定组织形态的集体。主要包括网络交流和讨论类虚拟组织、共同爱好类虚拟组织、亲友类虚拟组织、业务活动类虚拟组织以及游戏社区类虚拟组织。
由于网络虚拟组织是建立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现代通信技术的基础上,所以虽然与现实中的各类组织有不少相似之处,但也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主体的虚拟性,网络虚拟组织的成员除商业目的或者亲友类的虚拟组织外,大部分是以匿名方式参与活动,相互之间不能确定身份,仅以虚拟身份相互称呼。其次,管理上的松散性,尽管组织内部也有相应的规章,活动纪律,但由于成员之间并无明确的统属关系,导致集体意识淡薄,组织观念不强,也极易引发权利的滥用。再次,组织内的活动大部分限制在网络之中,很少直接以组织活动直接干涉成员的现实生活。最后,组织成立的随意性,这些组织的成立并无严格的登记制度,除极少部分外成立与解散都极其随意,这也导致成员准入门槛低,甚至是无门槛的。
二、网络虚拟组织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一)网络虚拟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成立条件
1.网络虚拟组织缺乏意思形成机构
“虚拟人物”是网友们支配的“物”而不是“人”。从技术角度而言,它是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并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各类信息。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表现出来的一段二进制数据,“虚拟人物”是现实主体支配的对象。网络用户通过与服务器的信息交互,实现对“虚拟人物”的占有、支配,虚拟人物所表达的心情以及发言仅仅是操作者通过虚拟人物这一媒介表达自身的感受。网络虚拟主体只是一种“物”,不可能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由这样一群成员构建的虚拟组织,不可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意思形成机构。
2.网络虚拟组织无对外意思表示
网络虚拟组织尽管有其意欲发生一定行为的意愿,有发表意愿的意愿,并且也已一定方式表达,通过行为表达出意愿。但是即使意愿达成一致,也不足以构成意思表示。
纯粹的网络虚拟组织之间的纯粹的网络活动,所影响的仅仅是虚拟数据的状态。例如两个游戏公会之间发生战争,虽然有无数的“人”“死亡”,但是这对网络虚拟组织本身以及组织成员乃至账号所有人都没有任何的实质影响,也不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质言之,这些活动不足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动,自然不能构成对外意思表示。
3.网络虚拟组织缺乏财产基础
一个组织要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必须有一定的财产基础,如果一个团体没有可供支配的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些财产不仅仅用于支持其日常活动,还须以此对外清偿债务以及承担财产责任。故而这些财产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有价财产。
网络虚拟组织尽管拥有虚拟货币支持其日常活动,但是虚拟财产目前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财产范畴。并且这些财产往往是在需求之时临时向成员征集,组织并不能稳定的对这些财产处于支配状态。也就是说,网络虚拟组织缺乏财产基础以承担财产责任。
(二)网络虚拟组织无获取民事主体资格之必要
纯粹的网络虚拟组织成立的目的只是为了更方便的在网络上进行活动,而没有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没有对外经济交往的需求。其活动也只直接导致虚拟数据的变更,而不可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质言之,纯粹的网络虚拟活动很难影响到现实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也就没有必要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
(三)网络虚拟组织获取民事主体资格无可行性
网络环境中的利益关系,权利义务归属点是现实主体,而非“虚拟主体”。如果确立了网络虚拟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必将产生责任难以承担的问题,这将导致许多行为难以规制,并使现实社会的秩序陷入混乱。确立网络虚拟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意味着人们可以无限的设立虚拟人格,并以此虚拟人格肆意侵害他人权益。而责任最后归于该虚拟组织。而虚拟组织将如何承担责任?其所有成员包括管理人、代表人全部是虚拟人物,无论用何种方式制裁皆无实际损害。
总之,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虚拟组织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其本身也与非法人组织有相当的相似度,但是网络虚拟组织在构成上缺乏意思形成机构,无对外意思表示,缺乏财产基础。同时也无经济交往的现实需求,其活动并不影响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获取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也没有成立民事主体的可行性,故而网络虚拟组织不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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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梁超毅,男,福建泉州人,职称:助理审判员 学历:本科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