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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及其反思

2015-08-27彭俊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反思必要性

摘 要:罚金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执行难的问题非常突出。罚金刑易科制度是国际的通行做法,能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公正;但是,我们也要从该制度是否违反轻刑化的潮流、刑法精神及我国的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予以反思,以确定是否应在我国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必要性;反思

引言

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罚金刑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性经济差异以及犯罪人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罚金刑判决后执行困难或不能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建议在我国确立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呼声方兴未艾。

一、罚金刑易科的必要性分析

1.罚金刑执行难的现实困境

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各地法院的一个难题。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损害,又极大地削弱了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同时导致部分法院采取先罚后判,造成了有钱人可以减免刑罚、以钱代罚的不公正现象。对于恶意逃避罚金缴纳的犯罪人,以自由刑作为压力刑,可以督促、迫使其交出隐匿、转移的财产;而对于确属经济困难不能缴纳罚金、又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则考虑对其适用易科公益劳动,其获取的报酬或工资应折抵罚金收归国有,这实际上就保证了罚金刑的执行;此外,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也得到了教育和改造,也为其再社会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罚金刑易科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罚金刑易科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按照罚金刑易科的不同种类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即受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挪威、印度、新西兰以及英美等许多国家刑法中采取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

(2)罚金易科劳役。罚金易科劳役是指对不能缴纳罚金的人易服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如1950年朝鲜刑法第36条和我国台湾刑法第42条第1、2款均有类似的规定。

(3)罚金易科自由劳动。即以自由劳动作为缴纳罚金刑的替代手段。如瑞士刑法第4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罚人可以自由劳动以抵充罚金。

由此可见,世界上已经有很多国家实施了刑罚易科制度,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将刑罚易科制度不同的易科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从各国的规定中汲取成功适用刑罚易科制度的精髓,使之成为我国建立刑罚易科制度的资源。

3.刑罚经济性和效益性的客观要求

依照法律经济分析学的观点,国家任何资源的使用和配置都应当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限度的收益;同样,司法资源也应当进行合理配置,不能只强调司法的公正性而忽略效益性和经济性,而刑罚得不到执行是对刑罚资源的浪费。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和刑罚执行状况并不能达到最优的资源配置效果,所以新的行刑制度就成为潮流之所需。罚金刑易科制度就可以顺应刑罚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避免刑罚的过剩和刑罚威慑力的不足。

二、罚金刑易科的反思

1.罚金刑易科是否违反轻刑化的世界潮流

上个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人道主义精神得到弘扬,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越来越注重体现轻刑化思想。现在一般认为,身体刑给予犯罪人的痛苦是直接的,而财产刑给予的痛苦是间接的。而罚金刑作为一种金钱刑,它的适用很好地体现了刑罚轻缓化思想。但是,笔者认为,轻刑化固然是国际的趋势,但是罚金刑易科同样也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以世界潮流的噱头来拒绝一项有价值的制度并非明智之选;此外,判断一项法律制度的优劣和好坏,其标准应该是是否与本国国情相适应,而不是盲目与国际接轨、人云亦云。

2.罚金刑易科是否违反法律的平等或公平价值

很多学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有违法律的平等性要求。因为对于拥有不同财富的人而言,这种刑罚的痛苦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但是,笔者认为刑罚执行的平等不是宣告刑罚的平等,更多的应当是刑罚执行效果的平等。现实中各个犯罪人的情况不同,要实现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就必须实现刑罚执行方式的个性化和多样化。而刑罚易科制度可以实现刑罚体系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同时也可以彻底的贯彻刑罚执行的个别化要求,促进刑罚适用更加合理和优化,更加能够实现刑法所要求的公平和正义。

3.罚金刑易科是否符合刑法精神和我国的司法制度

有很多学者认为,罚金刑易科既与我国的立法精神和法律政策所不容,也缺乏自身的逻辑和理论支持,理由是:首先,既定刑罚种类的变更理论上不可取;其次,司法实践中以劳役等方式代替罚金刑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我国目前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否定事后的更为严厉的逆向转换。但是,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恰恰反映了我国在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欠缺,因为上述问题的逻辑起点是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罚金刑面临问题时无法援引,然而这个问题通过立法便可轻易得到解决。而刑事政策有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不足以成为否定罚金刑易科的决定性因素。

三、结论

综上所述,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是必要和可行的。国内众多学者对该项制度的质疑也不无道理,刑罚轻缓化是大势所趋,而且从表面上看该制度也与我国的刑法精神与刑法政策有诸多不谐之处;但是通过上文的反思我们可以发现许多质疑的依据其实并不充分。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我国建立有限度的罚金刑易科制度,这种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况: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者,可以易科为自由刑;对于确无能力缴纳者,可以易科为劳役刑,其获取的报酬或工资应折抵罚金收归国有。

参考文献:

[1]于志刚:《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2]赵庆飞:《罚金刑易科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

[3]王博:《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4期。

[4]谢望原. 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

作者简介:

彭俊伟(1990~),男,河南唐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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