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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2015-08-27杨锐睿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

杨锐睿

摘 要: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对于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导致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规范使用错误的情况。在民事法律中,禁止性规范由其重要的存在意义,保证了公司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sss性。根据禁止性规范的本质,其本身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民事法律中的转介条款进行实现。当出现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需要进行分析,确定是禁止“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关键词:禁止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0引言

禁止性规范也被称作禁止性规定,是禁止当事人进行某些行为的一种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秩序的根本。但是在实际的运用中,禁止性规范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在民事法律中,有关强制性规范的探讨已经成为目前的热点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规范类型的划分。

1强制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根据否定性评价的指向,在民事法律中,可以将强行性规范分为两种: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指的是要求当事人必须要按照某种行为模式执行的强行性规范,一般情况下,强制性规范制定的原则是“必然适用而不是可能适用”。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在个人范围内,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不当进行非法干预。

法律本身具备强制性的特点,同时对经济和社会也具备一定管制的能力。在我国的当前社会中,私法的运行的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当前的经济局势下,国家会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保护各个阶层的利益,需要通过一些针对性的法规对私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大多数通过强制缔约来完成,例如一些有公共服务义务的部分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的缔约规定。除了强制缔约之外,民事法律不能要求民事主体强制某种行为或不行为。为了保证对私法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对内容、选择相对人自由的限制。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效率,对于一些存在不公平情况的条款进行控制。在私法中,国家并不是强制者,而是保证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在各类经济活动中,一旦出现了双方有争议的情况,就需要通过私法进行判断。因此,国家的强制执行其根本还是为了保证私法的有效性。

2禁止性规范是唯一能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的规范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强制性规范难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标准,必须要使用禁止性规范。

例如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内容,如果转变为强制性规范,则会出现法律概念混淆不清的情况。私法所强调的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行为选择,因此在私法中要尽量避免使用“必须”一词。因此,在私法中,强制性规范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要求当事人通过一定的形式遵守规范,而并没有对法律行为本身产生一定的效力。如果将强制性规范作为判断标准,在法律的应用上难免会出现错误[1]。

另一方面,禁止性规范有着更深一层的作用。和公法相比,民法应当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和公法区分开,保证整个法律体制的整体性。在公法中明令禁止的内容,在私法中也应当有相关的规定。一旦在公法中禁止的内容,在私法中被承认,就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本身具备的意义。

3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除了在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之外,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大多存在于公法中,也会对私法的行为效力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整个法律体制的完整和规范,必然要将公法和私法明确划分,公法的内容也应当和私法的内容有所区别。因此,民事法律之外,其他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根本上不能对私法主体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只能通过外设轨道的方法对私法主体的行为进行效力评价。而这种外设轨道一般指的就是民法中的转介条款,也就是说,转介条款是公法介入私法的途径。为了保证在法律的运行中,不会出现禁止性规范和法律行为效力的冲突,必须要在其中找到解决禁止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应影响的方法。在进行此种分析时,要根据禁止性规范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禁止性规范大多数是对行为模式的一种规定。因此,在对禁止性规范进行判断时,应当将两点作为原则:第一,当既禁止行为模式,又禁止行为后果时,此时的行为属于绝对无效;第二,如果仅仅对行为模式进行禁止,并没有对行为后果进行明确的规范,此时在进行裁决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违反了禁止行为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通过特定方式从事行为的禁止性规范,此时不能简单的判断为行为无效。为了保证社会中的秩序,相关的部门对从事某些行为有一定的基础性规定。如果行为主体达成了这些基础性规定,那么此时的行为不应判为全部无效,尤其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规范时,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导致无效。

第二,如果行为主体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某种客体作为法律行为标的的禁止性规范,则此时的行为可以判作绝对无效。例如在我国的《物权法》第43条的规定中,将禁止耕地作为整个协议的标的。又如人体器官买卖这种行为,在法律中被判为无效的基本原因在于,一旦这些客体的行为顺利履行,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造成社会动荡。

第三,如果行为主体违反了法律禁止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禁止性规范,对行为效力进行判断时,要根据實际情况进行分析。在行为内容方面,若法律要求行为主体按照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行为,在违反了此种禁止性规范的背景下,行为不应当属于绝对无效。要根据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司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则不应当判为完全无效;如果涉及到社会秩序或社会交易,则应当将行为判断全部无效[2]。具体的判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做出决策。

4结语

禁止性规范在民事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强制性规范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行为效力的影响上也有所不同。在对禁止性规范进行分析时,不能简单的作为一种私法自制的限制,而是应当从多个层面进行理解。禁止性规范保证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平衡,完善了法律机制,更利于国家对社会中行为的管理。

参考文献:

[1]许中缘.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J].法学,2010,05:67-76.

[2]陈香梅.论法律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4: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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