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賭檯面賭檯下”算算賬
2015-08-26王五一
王五一
“檯面檯下”是博彩業貴賓廳體系中一種獨特的經營方式:中介人與賭客傍著檯面上的輸贏盤口進行私下對賭。
參與檯面檯下交易的既有疊碼仔也有廳主,這裡統稱之為“中介人”。此一統稱,不僅是為行文方便,實踐上,這兩部分人的邊界也日漸模糊,幾乎所有的廳主手裡都有自己的客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兼有疊碼仔的角色,同時,許多疊碼仔也以合夥人的身份參與廳主概念上的經營,區分一個人是廳主還是疊碼仔越來越困難。
本文並不關心這檯下“私賭”的合法性問題,而只是想在財務上為廣大中介人算算帳。中介人都是些聰明人,不聰明幹不了這一行,中國有俗語“聰明反被聰明誤”,我想把這句話送給這些聰明人。
貴賓廳體系,賭權開放前與賭權開放後,確切地說,華都開張前與華都開張後,大不相同。檯面檯下是賭權開放後的事情,或者說,是賭權開放的產物。
要算清檯面檯下的賬,須抓住兩個核心概念:收益與風險。二者缺一,賬便算不清。算不清,當事人就是在犯糊塗,就要吃虧。
檯面檯下是密切相聯的分別兩筆賬,檯下的賬是跟著檯面的賬走的,若要算清檯下的賬,須先算清檯面的賬。檯面上的利益分配關係,無論分配方式如何複雜多變,大致不外4、4、2的分配格局,以博彩毛收入(casino win)為100,中介人從中拿到40,政府拿走40,博彩公司(牌主)得到剩下的20。不很精確,不離大譜。
我們來假定這樣一個例子。有一位疊碼仔,一個月內做了一個億的檯面生意,即一個月內他從賭廳先後共借出了一個億的泥碼轉借給他的客人。為便於分析起見,假定這一個億的泥碼分別借給了100個賭客,即這一個月內他接待了100個賭客;並假定每位賭客各借了100萬。再假定他在做檯面生意的同時,分別與這一百個客人做了“拖五”的檯下交易。
先算檯面的賬。假如這個月貴賓百家樂遊戲的平均儲留率(hold percentage)是20%,即,從這一個億的原始借碼額中,賭場贏去了其中2000萬,剩下8000萬被贏錢的賭客贏走了。
這裡需要對這個“儲留率”作一簡單解釋。這是一個外界很少接觸的術語,卻是賭場內部經營中的一個重要管理概念,它的統計含義是:賭場贏錢額與賭客購碼額(drop)的比率;其經濟含義是:在每天賭客掏腰包購買籌碼的真金白銀中,賭場從中贏去了多大一塊。它只是一個經驗統計結果,在數學上沒有根基,也就是說,它算不出來,只能從每天的每張賭檯上統計出來。經驗上,百家樂遊戲的儲留率一般在15%-20%之間,筆者在這裡就高不就低,目的在於為下面的分析留有餘地,因為,所估儲留率越高,疊碼仔的收益就越高。注意,千萬不要把這個“儲留率”與貴賓廳裡的“轉碼收益率”,那個2.8%,混為一談。(參見拙作《博彩經濟學》)把HOLD PERCENTAGE翻譯成“儲留率”,是十年前澳門理工學院的蕭嘉明博士等人做的,我在這裡承襲了他的譯法。
贏錢賭客贏去的這8000萬中包括著他們自己的原始賭本,扣掉這一塊,贏的沒有這麼多。按我們的假定,每位賭客都借了100萬泥碼,故而,賭客輸,至多輸100萬。贏錢的賭客一個人贏了多少,卻不一定。可能這8000萬被十個賭客贏了去,也可能被一個賭客贏了去。有多少賭客贏了,多少賭客輸了,這還要做假定,否則我們無法討論這位疊碼仔從贏錢的賭客手中即時地收回了多少債款。我們就假定有20個賭客贏了,有80個賭客輸了。還假定每個輸錢的賭客把所借的100萬賭本都輸光(沒有不輸不贏的,也沒有百萬賭本中只輸掉一部分的)。20個贏錢賭客所贏的這8000萬中,當然,有2000萬是他們自己的賭本,實際贏的是6000萬。這樣,輸錢的80個賭客輸掉的8000萬,其中2000萬輸給了賭場,另有6000萬輸給了贏錢的賭客。20個贏錢的賭客贏錢後當然會各自把當初借的100萬賭本還上,疊碼仔因此而收回了2000萬的債權,還給了賭廳。但輸的那80個賭客所構成的8000萬債務,卻要慢慢討。如果8000萬的債權全收回來,再加上從贏錢的賭客那裡已收回、還上的2000萬債務,疊碼仔從賭廳借的一個億的債務就清了。另外,賭場贏的這2000萬中,有40%的碼傭,800萬,疊碼仔得了這800萬的真金白銀。
如果只算收益的賬,8000萬對輸錢賭客形成的的債權(account receivable),對沖掉8000萬對賭廳的債務(account payable),疊碼仔淨800萬。聽上去很著數。
問題是,這裡的這個“對沖”兩字用得是不恰當的。對沖,概念上是指帳面上的抵銷,而疊碼仔的這個“對沖”則是要通過艱難的討債過程來實現的,在這8000萬的債務中,只要有800萬的死賬,疊碼仔這一個月就白幹了(還不算他侍候賭客花出去的經營成本)。800萬÷8000萬=10%,這就是這位疊碼仔在這一個月一個億的生意中所能承受的盈虧臨界點,只要死賬率超過10%,這個月這位疊碼仔就虧了。
再算檯下的賬。拖五,並不是簡單地把檯面的賬翻五番,要另算,關鍵是因為,在檯底交易中,檯面上4、4、2的分配結構消失了,其中的三個利益主體中有兩個退出了交易,由遊戲的概率優勢所產生出的收入,由疊碼仔通吃,他從檯下對賭中拿到的已不僅是20%的儲留當中的40%的碼傭,而是儲留的全部。只是,這20%的儲留,並不會像檯面上那樣,形成疊碼仔這個假荷官手裡的真金白銀的CASINO WIN,而只會在最終結果上表現為自己的債權優勢。如此,輸贏結構還是那個結構,8000萬×5=40000萬,輸者之所輸乃贏者之所贏。只是,由於CASINO WIN 通吃,2000萬×5=10000萬,疊碼仔在檯底下便贏得了10000萬的債權優勢。從財務賬上看,他在檯底下賺的比檯面上多得多。
撇開信用風險的因素,這個賬對疊碼仔確實很“著數”,問題是,信用風險是不能“撇開”的,它是整個檯面檯下把戲乃至整個貴賓廳體系的本質內容。需要注意的是,檯面上,是賭客對賭,疊碼仔只是置身事外賺碼傭,而在檯底下,賭客輸,是輸給了疊碼仔,贏,贏的是疊碼仔的。贏錢的賭客不會等著你收回那四個億的債權以後才要求你還他的四個億的債務。正常的支付程序是,賭客贏了,疊碼仔要即付,而輸了的,則要假以時日去追討。也就是說,在檯底下,疊碼仔輸,是真輸,而贏,卻是虛贏!在這個例子中,檯面交易為疊碼仔留下的討債負擔是8000萬,而檯底交易則使他的討債負擔相應地增加了五倍,四個億。這只是財務賬,還有心理賬。檯面上的債務,賭客看在眼裡,泥碼是實實在在地從疊碼仔手裡接過來的,賭客輸了錢,還不上,疊碼仔就要欠賭廳的賬,於心不忍,這樣的賬,疊碼仔討起來也理直氣壯。而檯底下形成的債務,根本是空對空形成的,賭客心裡會覺得我不還你你也不失去什麼。這些在數字賬上反映不出來的心理因素,在實踐中卻發揮著殘酷的文化意義。債權債務的對沖,應收款與應付款的對沖,帳面上很輕鬆,實踐中,這個對沖往往是要靠口水、汗水、淚水(沒有血水)來實現的。(順便給中介人生意起個綽號:“三水生意”,有人若願意將之改為“四水生意”,那是他的事。)
現在,我們把檯面檯下的賬歸總一下:
這位疊碼仔的檯面債權是8000萬,檯下債權是40000萬,再加上他在檯底下贏的那10000萬的CASINO WIN,三者相加,58000萬的總債權,即他的總應收款。假定疊碼仔已經把檯面上賭客交回的2000萬所借泥碼和自己的800萬碼傭還給了賭廳,他還欠賭廳7200萬泥碼,這是他檯面上的應付款。另外,他已經支付了檯底下輸給賭客的40000萬,兩筆賬加起來,40000萬+7200萬=47200萬,這是檯面加檯下疊碼仔的總應付款。總應收款減去總應付款,58000萬-47200萬=10800萬,這是疊碼仔的理論收入。這意味著,在58000萬的應收款中,只要有10800萬的死賬,這一個月他就白幹了。10800萬÷58000萬=18.5%,這就是他死賬率的臨界點。只要他的死賬率超過了18.5%,這位疊碼仔就是在賠錢做生意。
如果死賬率長期保持超臨界,中介人就會“輸死”。如果整個澳門貴賓廳體系的死賬率都是這樣超臨界運作的,那麼基本上就可以說,這個制度已經在走下坡路,在慢性自殺,咽氣只是個時間問題。澳門博彩收入的連月下滑,基本上就用不著再去找別的原因了,這條邏輯線索的解釋力就足夠了。
對於澳門貴賓廳體系中4、4、2的分配關係,有人曾經發過牢騷和抱怨:賭商花巨資投資建了賭場,且承擔著全部的經營成本,只拿2,而中介人們做無本生意,卻拿4,這不公平。當然,這種牢騷不值一駁。如果說這分配關係錯了,那是市場錯了。如果說市場有錯,那它的錯誤多了去了,憑什麼一個歌星唱一首歌就能值幾百萬?耐人尋味的是,歌星發,是真發了,而澳門的中介人們多年下來卻未見有什麼大的發跡。按說,如此分配條件,澳門應當養出一個肥大的中介人階級才對。貴賓廳分配關係中的兩個“4”,實際上是一個“大4”一個“小4”,中介人拿的40%還多點,政府拿的不到40%。政府就用這個“小4”養活、發展出了一個繁榮的澳門社會,而這個“大4”,卻養出了一個日漸衰落的貴賓廳體系。奇怪,中介人們賺的錢到哪裡去了呢?
答案是,中介人們在檯面上通過4、4、2的分配結構賺的錢,又通過愚蠢的檯下交易,轉送給那些賴帳的賭客了!
當我們把借貸風險的因素納入模型時,可以很清楚地感覺到,檯面檯下的把戲其實只不過是中介人們的一種“會計幻覺”,它不會挽救貴賓廳體系,相反,它的巨大杠杆率(據說,最高已達“拖65”)只會轉化為它衰落的加速率。檯面檯下還發明了一些“風險分擔”的辦法。例如,面對一個拖數較大的客人,大家會湊起來分吃,從而分擔風險;再例如,參與檯底交易的中介人可以分為“托底”與“拉客”的不同角色,等等。問題是,這種風險分擔,分擔的只是個人的風險,它分擔不了整個貴賓廳體系的風險。大家坐在同一條船上,誰掉下去是一回兒事,船翻不翻是另一回兒事。本文是為這條船算帳的。
檯面檯下,不僅改變了貴賓廳體系的經濟內容,更重要的是,它模糊了貴賓廳體系中各類當事人的經濟角色,模糊了賭商與賭客的外延邊界。本來,所謂博彩業,就是從賭客對賭中抽頭以取利的一種商業活動。客有賭博而商無賭博。賭商,並非僅指那些牌主大亨,也包括貴賓廳裡的中介人們。中介人也是賭商,也是從賭客對賭中抽頭以取利的商人。然而在檯面檯下活動中,中介人的身份分裂了。在檯面上,他們仍然是賭商,其利源本質上仍然來自遊戲設計上的概率優勢,他們通過參與對這個概率優勢的“4、4、2分成”而取利;然而在台底下,他們則變成了十足的賭徒,而在這種賭博中,遊戲本身的概率條件已沒有多大意義,他們賭的是道德風險,是“客人不會賴帳”,是客人的信用背景和良心底線。賭商一旦成了賭客,其命運就開始受完全不同的經濟規律支配,“久賭必輸”的鐵律會毫不留情地從天而降。
(作者系澳門理工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