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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難實施原因何在?

2015-08-26

澳门月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議員官員問題

立法會議員陳明金在六月號《澳門月刊》撰文指“如果官員問責制不能夠成功建立並有效運作,後人可以有樣學樣,不作為的官員,到時候同樣可以拍屁股走人。長此下去,隨著社會變遷發展,新老問題就可能會更多”。對此,筆者贊同。澳門一直有官員問責的法律規定,但卻沒有官員問責情況,“失職”官員多調任司長辦公室顧問,薪俸與原局長相差不多,令社會質疑問責制形同虛設,甚至不健全。個人分析認為,問責制難落實癥結在於權責難以清晰。澳門實行行政主導、中央集權,雖已下放部分權力予行政部門,但重要決策仍需司長或行政長官“點頭”。若要問責,司長及行政長官首當其衝,而非局級。

就拿本澳公共工程總是延誤來說,除典型的輕軌工程之外,氹仔中央公園的工程被揭示延誤亦差不多一年,並且由於工期的增加,白白浪費大量的公帑。即使被審計署和立法會議員嚴厲批評,社會傳媒廣泛報導,但結果應由誰承擔責任?答案依舊是沒有人需要負責。相關部門連最起碼的調查成因報告亦缺乏,談何避免日後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公共工程給本澳市民的印象總是延誤或超支,倘若有一項公共工程能如期落成,反而看似有點不正常!這當中的問題便是“問責制”還缺少了一些元素。觀民主先進國家,行政長官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同時也就隨時要面對選民的選票懲罰,甚至有可能面對彈劾。當某個領域有某些官員出現嚴重失誤而為社會帶來災難或損失,則這位官員就要作為政府首長的“防火墻”,主動承擔責任鞠躬下臺。否則,其錯誤就要由整個政府承擔。若行政長官包庇錯誤官員,那在下次選舉到來時,他及其黨派就要承受民眾選票的懲罰。

回頭看澳門,行政長官既非民選,輿論監督則更是不濟。在兩無之下,即使制度是官員問責,又怎可能發揮其應有功能和作用?這也是不少澳門人根本沒有意識到我們的官員任用制度就是高官問責制的原由。所以,欲寄望于高官問責制能真正有效實行,行政長官就應由市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惟如此,官員方能為其工作失誤負責。否則,官員倨傲囂張、庸碌差劣、力有不逮,甚至違法亂紀、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將周而復始,年復一年的延續下去!(澳門/蔡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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