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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录

2015-08-25

当代工人 2015年13期
关键词:仲裁庭吴某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书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吴某系某公司职,2013年3月单位向他下发了录用通知书。4月,吴某到单位上班。2013年6月,吴某被单位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但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单位拒绝,理由是单位已经向其下发了录用通知书,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后来吴某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被辞退。

申诉人

录用通知书跟合同是两码事吧,一个是告诉我,我合格了;另一个是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字同意的。

被诉人

单位已经决定录用又下发了录用通知书,只是吴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为什么还要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呢?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资。”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认为已经下发了录用通知书就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按规定支付申请人双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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