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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子银行体系的演进与互联网金融发展

2015-08-23刘天泽

关键词:影子监管金融

王 达,刘天泽

论影子银行体系的演进与互联网金融发展

王达1,2,刘天泽1

2010年以来,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急剧扩张。2013年以来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使得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与监管成为焦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结构性因素、制度性因素以及技术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了较为突出的特征。互联网金融一方面正在悄然改变中国的金融业态和市场竞争格局,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应当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强微观金融数据的搜集与监测分析,完善市场机制。与此同时,应当提高市场透明度并坚决打击非法集资,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发展

2013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激活市场力量、加快金融改革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明晰了金融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在政策层面的变化、流动性总体宽松以及利率市场化加速等一系列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各层次、各领域的创新种类繁多、如火如荼,其中又以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兴起最为引人关注。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在深化中国金融市场的同时,正悄然改变着中国的金融业态,并对现有的“一行三会”这一监管格局提出了挑战。因此,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需要监管当局、金融业界以及学术界进行理性思考并回答的重要问题。

一、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演进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为应对危机冲击而出台的四万亿政府投资计划在货币金融层面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由信贷膨胀引发的资产价格泡沫和高通胀压力。为此,中国金融当局开始在2010年逐步收紧银根、紧缩信贷。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创新以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银信合作”等中国式影子银行产品开始成为业界和监管当局关注和博弈的焦点[1-2]。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急剧扩张、民间借贷的盛行以及过桥业务和同业业务的扩展,使得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迅速扩大。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影子银行体系再次成为炙手可热的焦点。一般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以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以及部分理财业务等[3]。

尽管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其目前尚未有一个广为接受的定义,有关各方对互联网金融的涵义与本质仍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成为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4]。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所经营的产品在支付结构上并没有明显的创新,不是支付结构意义上或金融产品意义上的“新金融”。因此,其本质仍是“借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5]。本文认为,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理解互联网金融。从狭义上看,互联网金融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功能的机构、行为、工具以及市场的统称;而从广义上来看,一切应用互联网技术并体现互联网基本精神的金融业态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因此,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网络借贷、在线理财、网络金融产品营销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模式(见表1)。

表1 现阶段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资料来源: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 [J].东北亚论坛,2014 (4):73-82.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因与特征

2013年因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而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金融市场仍不健全且发育相对迟缓,有限的投融资渠道与旺盛的投融资需求之间一直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另一方面民间投资渠道单一、有限[6]。金融资源的错配是P2P等网络金融模式兴起的重要原因。其次,在存款利率仍受管制的大背景下,名义收益率较高的网络金融产品(如“余额宝”)成为普通大众分散投资的重要选择。网络金融产品较低的认购门槛、便利的投资方式以及灵活的制度安排是其受到热捧的重要原因。再次,2013年以来,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错配等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货币市场利率(特别是月末、季度末等关键时点的利率)持续走高,从而整体上抬高了依托货币市场基金的网络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最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与普及、数量庞大的新生代网民对互联网的认知甚至依赖、小额碎片化理财需求的释放、风险意识淡薄的广大民众追求名义高收益率的投资理念等众多因素,也是网络金融产品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目前,网络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了几个明显的特征。首先,国内大型电子商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依托其技术优势与庞大的客户群体,加大了对金融行业的渗透,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则在巨大压力下也被迫应战。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跨产业、跨产品和跨部门的综合经营趋势。其次,在短短的一年左右时间里,互联网金融便已全面涉足保险、银行、证券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且新的金融产品和营销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拓展范围之广、速度之快,远超各方预期。以依托“余额宝”的天弘基金为例,其仅在短短半年左右时间里便跃升为中国第一大货币市场基金,这一令业界咋舌的扩张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典型案例。最后,互联网金融依托现有的互联网技术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汇集数量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的零散资金,聚沙成塔并集中利用,体现了极强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截至2014年6月,“余额宝”用户数量已超过1亿人,资金累计转入4.96亿次。与其对接的天弘货币基金的规模已突破5 742亿元,年总收益则高达118亿元)。

三、互联网金融的意义与前景

尽管各方对互联网金融仍存争议,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从微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符合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其次,从产业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形成了冲击,并极大地拓展了金融服务业的边界。最后,从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在客观上有利于加速利率市场化进程,对于解除金融抑制、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都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如果引导得当,互联网金融还能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大有作为。

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首先,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模式是否可持续?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了争夺客户群而高报预期收益率的行为是否涉嫌恶性竞争并诱发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对我国的流动性结构和货币政策传导产生何种影响?这些都是亟待解答的现实问题。其次,如何在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降低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最后,如何从技术上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也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拓展金融服务边界、缓解信息不对称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以及令市场力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金融改革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持以包容的态度。与此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面临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关各方必须联合起来共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首先,应当从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高度,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案。应当依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及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有效协同各级监管部门适时出台规范和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章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其次,推进和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事实证明,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愈发难以适应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趋势和日益高涨的创新浪潮,由分业监管向功能型和复合型监管转变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当加快探索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再次,加快存款利率的市场化,消除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套利空间。存款利率市场化将大大提高金融市场的完全竞争程度,形成合理的价格发现机制,消除网络金融产品预期收益率畸高和恶性竞争现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

复次,加强数据搜集与监测分析,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应当在加强微观金融数据搜集的基础上,利用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强化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监测,从而提高风险识别和捕获能力。此外,应从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出发,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及时有效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在风险创造条件。

最后,坚决打击非法集资,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宽容不等于纵容,应对潜在的风险零容忍。互联网金融资金募集便利、受众面广以及缺乏审慎监管的特性使其很容易踩到非法集资的红线[7]。因此,只有在加强消费者教育和强化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坚决打击借网络金融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才能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1] Pozsar,Z.et al.Shadow Banking [R].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Staff Report,2010:458.

[2] 王达.论美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运作、影响及监管 [J].国际金融研究,2012 (1):33-44.

[3] 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 [J].东北亚论坛,2014 (4):73-82.

[4]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 [J].金融研究,2012 (12):11-22.

[5] 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N].经济观察报,2014-01-06(41).

[6] 郑蔚,王思慧.战后日本金融制度变迁与转型:一个制度金融学的考察[J].现代日本经济,2014(1):18-27.

[7] 刘士余.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J].清华金融评论,2014(2):1-2.

2014-08-07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JY12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GZ94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2012FRTD02)。

F830

A

1001-6201(2015)01-0226-03

1.吉林大学经济学院;2.吉林大学美国研究所)

[责任编辑:秦卫波]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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