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协定”出炉:规矩和方圆
2015-08-23本刊编辑部
□ 文/本刊编辑部
“亚投行协定”出炉:规矩和方圆
□ 文/本刊编辑部
2015年6月29日,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代表在中国北京出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署仪式,标志着亚投行走完了建章立制的程序,离正式成立只有一步之遥。
从《协定》内容来看,亚投行规则与国际接轨、适用性强,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平衡性,为中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作为亚投行运行的制度和法律基础,《协定》决定了亚投行未来运作的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亚投行可以利用普通资本和特别基金服务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世界金融体系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也可以与丝路基金、金砖银行乃至世界银行、亚开行等开展广泛的“银团合作”。
随着亚投行建设的不断推进,对于亚洲的经济发展而言,其金融杠杆的作用将更为明显。
宗旨
以基础设施撬动区域发展
1.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2.与其他多边和双边开发机构紧密合作,推进区域合作和伙伴关系,应对发展挑战。
亚投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
股本
中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亚投行
法定股本1000亿美元分为100万股,每股的票面价值为10万美元。
各国总认缴股本约为981亿美元(截至2015年6月)
出资比例亚洲域内、外成员出资比例为75:25
经理事会“超级多数”同意后,亚投行可增加法定股本及下调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但域内成员出资比例不得低于70%。
根据《协定》确立的股权结构,中国实占亚投行股权30.34%,为第一大股东。第二至第五大股东依次为印度、俄罗斯、德国和韩国。
业务运营
在市场规则下稳健经营
亚投行的业务分为“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
“普通业务”指由亚投行普通资本(包括法定股本、授权募集的资金、贷款或担保收回的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业务;
“特别业务”指为服务于自身宗旨,以亚投行所接受的特别基金开展的业务。两种业务可以同时为同一个项目或规划的不同部分提供资金支持,但在财务报表中应分别列出。
亚投行的多边性质及建立宗旨决定了其虽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但也需要适度赢利以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既然要追求微利,其运营必须按市场规则进行。
投票权
关于共筹及否决权
亚投行的总投票权由“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组成。
亚投行的总投票权
股份投票权+基本投票权+创始成员投票权
每个成员的“股份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亚投行股份数。
“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2%,由全体成员(包括创始成员和今后加入的普通成员)平均分配。
每个创始成员同时拥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
按国际上跨国多边银行的组建惯例,中方30.34%的股权可相应获取大体同等的投票权。但为了彰显团结共筹的诚意,中国对投票权作了适度削减。按现有各创始成员的认缴股本计算,中国实有投票权26.06%。不过随着成员国数量的逐步增加,每一个成员的股份比例都会相应下降。所谓一票否决权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
治理结构
侧重亚洲域内国家需求
亚投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层三层管理架构。
理事会
理事会是亚投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亚投行的一切权力。理事会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董事会(规定无法授权的权力除外)。
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亚投行的总体运营。其权力包括制定银行政策、监督银行管理与运营并建立监督机制、批准银行战略等。
董事会共设董事12名,其中域内9名,域外3名。
管理层
管理层设立行长1名,从域内成员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同时设立副行长若干名。
决策机制
民主集中开放包容
理事会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简单多数”
指投票权的半数以上;
理事会讨论的所有事项,均应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决定。
“特别多数”
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的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
吸收新成员则采用“特别多数”原则批准。
“超级多数”
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2/3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3/4的多数通过。
选举行长、增加资本金、修改协定、下调域内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均需要以“超级多数”批准。
根据该决策机制,中国在新成员加入问题上并没有否决权,亚投行以开放的姿态欢迎其他国家的积极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