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保障
2015-08-22徐爽
徐 爽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社区治理的法治化保障
徐 爽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
新形势下的社区治理承担了多项功能,不光要维护社区治安、促进社会稳定,同时还要为社区居民提供福利、培养自治精神。在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进程中,加强社区治理的法治化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实现前述目标的必要保障。
第一,要依法加强对居(村)财务的监督。对此,一是明确财务监督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确定应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要尊重基层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居民会议(村民大会)、居(村)民代表大会或“两委”会认为需要纳入上级监管的财务可纳入重大事项范畴;二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需纳入镇街监管事项的要纳入重大事项范畴;三有必要参考镇街指导性意见,建议将镇街结合各自实际提出的监管事项或标准纳入重大事项范畴。二是设立专门的居(村)财务管理机构。居(村)财务管理机构要负责对财务管理业务知识进行指导,各居(村)负责本单位财务账目的具体登记。同时,各村(社区)对集体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季度报表,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报表。财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居干部的培训,要配合纪委(纪工委)、司法所和财经部门开展好业务培训和纪律培训,使社区干部在“法律意识、程序观念和规则意识”有大的转变。三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要重点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制、招投标制和跟踪制四个制度。
第二,着重完善村规民约。一是要注重“立约”的程序性。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六个步骤:调查研究、集中意见、提交镇街进行内容审查、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公布、报镇街备案。二是要把握“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制定修改本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各种制度,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允许村规民约进入法律和政策的盲区,填补立法不足,立法滞后,立法粗疏的空白区,凡符合居(村)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村规民约都可以做出合理规定。三是要严格“村规民约”的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出台后,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组成监督处罚组,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三,建立健全社区听证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在决策社区内与居民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询和听取居民意见,确保决策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一是社区听证会的范围:涉及社区环境改造、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建设与改造、社区治安、社区服务、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等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决策。二是社区听证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原则上应公开举行,举办听证会的费用,由举办机关承担。三是社区听证会召开前10日,社区居委会协助举办单位,通过社区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向居民公告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事项和旁听人数等,接受居民监督。四是社区听证会由举办单位派人主持和记录,主持人按照事先确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听证会代表就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内容发表意见,记录员制作听证会笔录和纪要,笔录和纪要由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和记录员审阅、签字。五是社区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应就听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会笔录和纪要报本单位负责人或有决策权的组织作为决策参考,并及时将结果向居民公布或反馈。
最后,要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及群众的法治观念。结合基层实际工作,首要的是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同时,使这部分基层干部本身称为法治“宣传员”。采取宣讲、座谈、走访等方式,深入宣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宣传宪法和法律原则,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宣传城市建设新气象、新成就,为所在地区的群众输送正能量、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其次,要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公共参与意识,逐步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村居事务和社会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提高社区群众的法治观念才能为社区治理迈向现代化奠定优质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