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废湖泊该不该填?
2015-08-22冯应馨
冯应馨
7月23日,新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正式立案。因违规开发湖泊湿地,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将北京市都市芳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售楼处还贴着当初的宣传海报,突出的“清水”二字格外显眼。
穿过半截塔村口集市此起彼伏的叫卖声,西行约300米,就来到了事件中心的都市芳园小区。硕大的风光花坛和看似规范的安保门禁与尘土飞扬的村郊公路形成鲜明对比。小区内,主路西侧拉起的黄色警戒线首先引起记者的注意。一道约2米深、1米宽的长沟顺林荫路延伸,下有已铺设完成的天然气管道,但还未填埋。
记者沿警戒线走进一块已建好的别墅区域。在两栋小楼间枝繁叶茂的花园后,空旷的沙土地突兀地充当着背景。果不其然,这大片的沙土便是传说中的清水湖。这是一片类似“工”字的区域。记者所在刚好处于“竖”的中腰,是一块东西向狭长地带。目测南北两岸约20米宽,东西相距上百米。东西两端各连接一块更加宽广的区域。整个“湖区”约有200亩。
目之所及,“湖区”大都已被黄色沙土覆盖,只零星长起几簇野草,低洼地块还积着近日的雨水。黑色铁栅栏上依然挂着“禁止下湖”红色标牌。沿“湖”一周,错落排布着各式的红顶独栋别墅。可能是刚过中午,记者并没有看到什么居民,这片区域更显冷清。
“在家门口就能看到几百亩波光粼粼的大湖,数百只大小野鸭,还有数位悠闲的垂钓人,这是人与自然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典范。”
“当湖水干涸、野鸭飞走,我们除了惋惜,只有接受。如今,湖区长满了芦苇和大树,春天生机勃勃,夏日蛙声阵阵,也不失为一种风景,尤其是秋冬季节,不管外面狂风如何肆虐,但湖区都是温暖如春,老人和小孩们可以在湖区玩乐晒太阳。”
这些内容,来自小区业主郭文龙于今年4月写给北京市昌平区区长张燕友的信。
铁栅栏上依然挂着“禁止下湖”的标牌,警示居民。
湿地改造谁有权
既然是风光独好的湖区湿地,又为什么会遭到填埋的命运?
记者调查了解到,之前湖区确实有水,但近年来基本都处于干涸状态,湖心常年被荒草等植被覆盖。
借购房之名,记者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咨询填湖事宜。九欣物业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湖区荒芜,计划改造成公园绿地,由于近日下雨暂时停工。至于绿地改造的决定,则是开发商做出的。
随后,记者来到都市芳园开发商设置在小区南门外的售楼处,工作人员同样给出了地下水位下降导致湖泊干涸的说法。售楼处的墙上还挂着当初的宣传海报:阳光下红顶小别墅坐落于波光粼粼水边,突出的“清水”二字格外显眼。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幅图来自于当初的实景拍摄。同时他也证实了改造公园的说法,称“总比荒着强”。
资料显示,都市芳园开发商曾于2014年10月21日张贴《通知》,决定将小区湖面进行平整绿化,并于次日开始进行填埋作业。
其后,部分小区小主表示反对,并多次张贴横幅制止。
售楼处拍摄到的小区沙盘,湖泊湿地显示为蓝色“工”字区。
8月1日晚9点从卫星地图上看到的湖区现状。中心“工”字为湖区。
“……渣土车仍然我行我素强行撞入,两次发生不明身份人员殴打业主(有录像,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多次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小区游荡,上门威胁滋扰维权业主(均有录音录像)……”
“小区门口却频繁出现无牌照警车、遮挡牌照的警用摩托车,狐假虎威,还有光头壮汉在小区游荡,极尽所能威胁。”
这是郭文龙信中的描述。
记者采访发现,业主对于湖区填埋的态度并不一致,也有的表示赞成。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据了解,小区内的湖泊资源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按所购买房产面积享有相关比例。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方机构介入
200多亩的湖区湿地究竟是应该保持荒芜的自然状态,还是应该合理规划为公园绿地?
自然之友的公益律师马荣真认为:“填湖工程作为具有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首先应该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其次应该经过业主同意。”
“这片湿地是小区及周边地区的天然 “绿肺”,生态服务功能丰富,不仅景色宜人,适合休闲观光,还能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小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此外,都市芳园小区所处地势比周边区域低洼,且无雨水外排系统,小区内的湿地承担着雨水蓄集和排出的作用,对防洪排涝起着十 分重要的作用;一旦湖面被填、排水不畅,在天降暴雨之际,将威胁 周边众多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是起诉状中,自然之友方面所陈列的事由。
为此,记者咨询了国际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百炼教授。生态学上一般坚持“有水则清,无水则青”的原则,湖泊湿地的改造要根据其本身承载量、地形、地貌、地势整个结构统筹安排,还要根据历史数据考虑,万一遭遇百年不遇的洪水要如何应对。李百炼强调:“即便要将其改造为公园的形式,湖泊与湿地的功能也应该保留相当一部分。”
7月23日,自然之友以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都市芳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共 950 万元,用于原地恢复当地植被以及修复生态服务功能;此外,被告还需赔偿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 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
之前的湖泊湿地已被填埋。同时,填湖行为遭到部分业主的反对。
“我们关注的是填湖行为对环境和生态本身的影响,也即‘环境公共利益’”马荣真表示。
目前,该案已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公益诉讼从《环保法》修订到新法实施,一直都是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2013年12月1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的“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恰逢《环保法》修订条草案常委会三审阶段展开。会议讨论环节,最被各家NGO义愤填膺的便是公益诉讼主体不适格。
这一问题在新法实施后得到改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进一步出台,目前我国共有700多家社会组织可以进入公益诉讼的渠道。
不过,虽然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明显扩大,案件数量的增长却一直是不温不火。最高法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告诉记者,截止到7月底,全国共有20起公益诉讼被各级地方法院受理,分别由9家环保组织提出。相较于700多家的适格主体,目前,不论是案件数量还是主体数量,都不算多。
由于属地管理、NGO自身能力,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外界阻力的存在,马勇表示:“公益诉讼会有明显增幅,但不会有爆发式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