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2015-08-21田超英
田超英
内容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频发,侵害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聊城市检察机关在该领域部署开展了专项活动,对其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惩治预防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犯罪、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含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工作,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频发,侵害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聊城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的指示精神,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动物卫生监督领域部署开展了专项活动。2013年以来,聊城市检察机关共立查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8件34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中3人被判处实刑。本文针对全市查处的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特点和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同时对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发生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惩治预防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犯罪、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有所帮助。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犯罪的特点及规律
一是犯罪主体较为集中,多数为基层动检机构检疫人员,且窝案串案多发。据统计,所查处的案件集中发生在县级畜牧局动检所和乡镇动检站。乡镇动检站和畜牧站承担动物防疫免疫、动物卫生监督等大部分畜牧业务,管理松散,容易出现犯罪,且窝案串案多发,往往整个动检站人员全部涉案。其中乡镇动检站动检人员涉嫌犯罪的比例较大,占全部涉案人数的94%。
二是犯罪形式多样,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渎职犯罪比率较高。全市检察机关查处的此类案件中,犯罪形式多样,有的动检人员和畜禽养殖户、运输户、屠宰加工户勾结,搞钱权交易,对明知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合格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的为了多收检疫费,获取检疫费返还款,不经检疫伪造检疫结果,甚至违反规定跨区域检疫;有的滥用职权收取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或徇私舞弊不收少收检疫费;有的截留贪污检疫费,还有的利用检疫检验工作便利收受索取贿赂。
三是渎职犯罪往往和贪污贿赂犯罪相交织。随着农业的发展,国家对畜牧领域的各项资金投入也不断增大。有些负责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和乡镇动检站人员接触畜牧惠农资金的机会较多,在经办能繁母猪补贴、后备奶牛补贴、无害化处理、标准化小区建设以及检疫检验、兽药管理等业务中,经不住诱惑,耐不住腐蚀,发生贪污、挪用及受贿犯罪。在查处的案件中,乡镇动检站、派驻企业检疫人员贪污检疫费或收受贿赂,放弃检疫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所立案件涉嫌贪贿渎职双罪名案6件6人,占立案总数18%。如东昌府区沙镇畜牧站原站长孙某某除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渎职犯罪行为外,还存有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四是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往往会引发动物疫情的扩散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当地畜禽养殖业和食品行业发展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原因,又有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还存在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涉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不高,有的初中尚未毕业,有的检疫员甚至不知道必须先检查强制免疫资料经现场检疫才能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多数检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将未经现场检疫伪造出具虚假检疫结果的行为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存有法不责众的思想,以致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其次,利益驱动,徇私执法。有的为了多得检疫费返还款,收受贿赂违法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有的把“开检疫证”承包给无检疫资格的人员搞权力出租,由其伪造动检人员签名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再和承包人按所收取的检疫费分成。有的“承包人”为多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跨区域开证,甚至违法上路查车,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再次,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检疫机构隶属于畜牧部门,基层站所归乡镇政府和畜牧局双重领导。多数动检站人员较少,有的还要承担所在乡镇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经费保障不足。
最后,内部管理不严,不重视预防工作。县畜牧局和乡镇政府不承担畜牧站人员工资,县畜牧局只规定开具一份检疫合格证明所收最低金额,多收部分由各站自留,畜牧兽医工作站收费不开收据的情况普遍,所收费用随意支配,管理混乱,造成检疫费落入个人腰包,极易引发犯罪。
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领域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动物检疫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大事。预防动物卫生监督领域渎职犯罪,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责任。为促进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提出预防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为促进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良性发展,加强队伍建设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是首要任务。畜牧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尽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同志充实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把日常教育和定期培训结合起来,经常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执法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
第二,加强执法规范建设,切实担负动物卫生监督重任。动物卫生监督事关民生,责任重大。各级畜牧部门应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建设,促使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就出证、重复检疫收费、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等行为。要加强对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和派驻企业、市场检疫人员、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疫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使执法检查经常化,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使监督常态化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和规范畜禽强制免疫、日常防疫和产地检疫,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内部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切实重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筑牢“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坚实防线,塑造一支作风正派、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
第四,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犯罪的查处力度。动物卫生监督领域事关民生,其渎职犯罪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影响极其恶劣。检察机关要立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动物卫生监督领域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留执法空白点,促使动物卫生检疫人员自觉划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红线”,有效防范渎职犯罪发生。既要查处动物卫生监督系统内的渎职犯罪,也要严惩隐藏在背后的经济犯罪,同时将有关动物卫生检疫渎职犯罪人员列入档案黑名单,取消其检疫资格,维护动物卫生检疫队伍的纯洁性。各级卫生、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协调联系,探索建立针对动物卫生监督领域渎职犯罪案件频发的联动预防调查机制,定期沟通交流相关情况,发现问题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及时跟进,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