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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2015-08-20陈琼燕

人间 2015年9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义务劳动者

作者简介:陈琼燕(1991-),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竞争最终会演变成为人才的争夺,关于商业秘密引发的争论和诉讼也日渐增多。竞业禁止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的方法。但是,我国至今仍没有制定出合理的竞业禁止规则的法律规范。本文主要是以其法律依据和理论的基础为出发点,以期能对我国构建竞业禁止制度起到作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144-0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一: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本质特性就是秘密性,它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不被公众知晓的。第二:价值性,人们通过对商业秘密的使用,能够获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第三:管理性,即经权利人能够尽努力使商业秘密处于不被公开的状态,“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护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对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的行为予以禁止的制度。特点是:禁止的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行为,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竞业禁止的义务人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同时保护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特定的人员的竞争利益。

按竞业禁止的法律效力的来源来分,可分为法定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前者,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义务人不得从事特定的行业。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后者的产生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协议。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对一方或双方负竞业禁止义务进行自行约定。如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按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来分,可分为在职和离职职工的竞业禁止。在职雇员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法定的竞业禁止,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也可以由企业和员工自行约定。离职雇员的竞业禁止属于约定的竞业禁止,即这种竞业禁止义务应该是明示的,它是由企业自己制定的竞业禁止的制度以及企业与员工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所明示规定的。

竞业禁止的特征首先是,竞业禁止义务是由法律明文的规定或者是企业和劳动者自由的约定而产生的。其次,竞业禁止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有的产生于合同法律规范,如劳动合同。再次,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竞业禁止的客体,这种损害行为是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最后,竞业禁止还有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竞业禁止受地域范围、时间期限的限制。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关系。首先,商业秘密它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竞业禁止则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竞业禁止虽说限制了劳动者的个人发展,而且影响了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员工的部分就业权被企业通过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从事特定的行业,因此它并不是违法的。

其次,竞业禁止企业得补偿劳动者受到的损失,但是保守商业秘密对企业可以是没有任何要求的。因为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最后,从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上来说,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这两种方式是产生商业秘密的主要的方式。但是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基于企业和劳动者两者之间的协议而产生的,没有约定就没有义务。

我国目前竞业禁止的现状是1.缺乏全国统一立法;我国竞业禁止的有关制度比较分散,而且很少。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立法来规范竞业禁止制度,使得竞业禁止保护不利也不方便。2.对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和义务范围规定不明确;

现行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通常采用列举法,有的限制的过死甚至是绝对禁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这种列举永远不可能穷尽。这样人才流动困难,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据此,应该明确规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和义务范围。3.对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和范围过窄;我国刑法只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了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非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这种做法与我国多种所有制结构的经济基础不相适应。

我国应该要:首先完善现行立法:第一: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需要将竞业禁止在专门的法律章节中予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第二:明确竞业禁止义务主体。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法董事、经理、合伙人、高级管理人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范围还比较窄。明确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要采用列举和概括并行的方法。第三:竞业禁止制度保护的对象的合理性。竞业禁止制度保护的应该是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协议的订立必须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目的,而且协议必须是可行的。该制度的保护对象应当严格限制在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内。其次,加强司法审判工作。第一:加强办案人员的业务修养,使之能够从法理的高度认识的本质,并在遵守现行法规的前提下,作出公正的裁断,维护权利人和劳动者的权益,制止侵犯商业秘密以及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第二:办案人员要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这些来确保举证困难当事人的权益,使司法的公正性得以体现。第三:法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贯彻公平原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找到一个在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劳动权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中的平衡点。最后,营造健康的人才流动市场。规范劳动力市场。为进一步发展劳动合同制,建立劳动力市场竞争行为法制化制度,国家需要健全劳动法规,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彼此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约束双方任意的行为。

其次,建立企业内部竞业禁止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要详细而且程序必须合法,另外,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的条款,还可以在职工退休、离职时专门约定。最后,系统的保护措施和保护的意识是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必备的。企业应该把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放在第一位,企业在知道劳动者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后,应该及时制止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并提出自己的竞业禁止主张,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被侵犯,但是得保留职工辩解的空间;企业在知道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进行竞业的行为后,要积极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也可以诉诸法院;企业在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之前,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竞业行为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掌握充足、有效的证据并要进行证据的核查,通过合法的程序,处分竞业禁止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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