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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社会公平的隐形杀手

2015-08-20詹杜娟

人间 2015年9期
关键词:潜规则公平正义规则

摘要:近年来,潜规则一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各种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的社会转型时期,千奇百怪的潜规则也应运而生。可以说几乎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为谋得个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有时已经违背了道德和良心甚至触犯了法律。无孔不入的潜规则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引起群众的不满。这样社会的问题就不能不引起重视。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07-02

一 、潜规则的含义和特点

(一)潜规则的含义

规则,也称规矩、守则。古人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规矩。但规则有好有坏,有明规则(或称显规则)有潜规则。明规则是国家政府政党行业制定的管理国家、利国利民、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能放到桌面上、可以任人评说、大家共同执行和遵守的规则。潜规则属于不敢拿到桌面上的规则,它游离于法规制度之外,在一定的范围内约定俗成、心照不宣,被人们私下所遵守的规则。

那么究竟什么是潜规则呢?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认为,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简单地说,就是在我们的现实‘规则’之后所隐藏着的另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才是人们(尤其是官僚权势集团)真正遵循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与他们的利害计较紧密相联。

由此可见,潜规则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违法违规,隐密而不能公开;二是为少数人所操控掌握,不为广大人民群众熟知;三是以规则之名,行违规之实,且如影随形,潜滋暗长。

(二)潜规则的特点

明规则是被大家所熟知、符合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而潜规则与此不同,有以下的特点:

1.隐藏性。潜规则没有明文显示,也不外露言表,只藏在一些人的内心,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这是潜规则最基本的特点和表现。潜规则隐藏于显规则之下,以显规则示人,以潜规则行事,发挥出巨大能量。

2.内生性。潜规则是一种以满足人们私欲需要的黑暗交易,这是潜规则的内在特点。不管儒家提倡“人本善论”,还是佛教提倡心静、无欲,都不可否认现实世界中的人性本恶和人的强烈欲望。当规则本身无法满足个人需求时,潜规则就产生了。

3.广泛性。纵观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潜规则一直牵引着中国的发展与衰弱。强也如此,弱也如此。可以说中国历史就是在一个初期发展,中期坠落,末期灭亡的一种周期中循环。如今,潜规则已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巨大而深远。

4.团体性。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人双方(各方)给对方带来利益或者给对方带来的伤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形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降低交易成本。在潜规则的生成过程中,当事人并不只是交易的两方,而应加上代表正式规则的第三方。正是众多的而强大联盟的形成,才使得潜规则具有长期的强大的甚至稳定的对抗能力。

二、潜规则产生和泛滥的原因

潜规则能得以产生并广为流传,有许多原因,笔者认为有其深层原因:

一在于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蕴含在“儒释道”中,儒家提倡“仁”,佛教提倡“宽容大爱”,道家提倡“无为”。 它们的这些思想都是对恶的一种“智慧”逃避。也许在它们的思想中对恶本能的讨厌,但是如果人人都去逃避,那种这么宽容、仁慈、无为也许就成为一种纵容,最后威胁的还是人本身。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历来倡导“德治”,如果是在社会建设高度发达的公民社会,民众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等,那么实行德治,可谓是事半功倍,能大大节省政府运行和管理社会的成本。但我们的社会结构还不够完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这导致中国人道德表白的“真诚”,不是来自与“上帝”的契约(宗教在这一点上无疑有巨大功用,但如今中国人几乎没有了宗教,没有了信仰),不是来自真理,也不是来自人们共同认可的宪法、法律的真实,因此,它根本就不具备在公共监督之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能力,也难以对人们的行为诉诸外界的约束,而惟一只能依赖人们自身的自觉。

这种文化同时也使中国社会同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政治道德标准,为潜规则的产生和肆虐提供了便利条件。社会容忍了两类对立的政治道德标准同时存在,也就是说社会制度的既定方向,与这个制度中掌握权力的人的人生方向,出现了互相背离的现象,故而造成制度的运行成为这样一种结果——也就是表面存在一套公开的国法和规章制度,实际行动是按照另一套潜规则办事。

二在于传统伦理社会的影响

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社会,基于血缘和亲缘之上的伦理社会强调的是人和人关系的直接性。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任何间接关系都会给沟通带来不便,于是主动沟通的一方就会想方设法地通过某种手段,将自己与对方的关系转为直接。这使中国成了人情社会、关系社会,亲情人情大于法律,高于规则制度。伦理社会的特点为潜规则的发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同时,因为潜规则是以血缘、姻缘、乡缘、学缘、业缘为基础的亲情和人情网络为依托的规范体系,其根本指向是权利和利益。潜规则以人情等为掩盖手段,抓住了人性的弱点,很适合这种土壤。

在缺少法制传统、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的人情社会里,维系社会秩序的是“天理人情”。有的“天理人情”被统治者所认可,上升为法律或制度,成为“显规则”,有的则由于意识形态或其他原因沉淀下来,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变为习俗、习惯,社会大众在潜意识里总会受这种心理定势的支配。

三在于法规制度的漏洞

归根结底,潜规则的横行还是源于权力失去了控制,权力被人为的操纵。没有让人畏惧的监督管理,没有让人畏惧的制度和法律,潜规则所到之处横行无阻。中国的权力滥用现象,是因为模糊地带的存在。

三、潜规则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危害

社会公平正义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的突出问题。造成社会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原因,还有政策、法律、制度等原因,然而,潜规则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性更大、影响更深。潜规则日益盛行,可以说已迷漫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极为反感。潜规则的危害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破坏党纪法规的公信力和权威。潜规则隐匿在公正公平的表象之下,将本质上巧取豪夺加以掩饰与伪装,变成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为人们所不得不接受的形式。潜规则直接或间接地对抗着正式制度的权威,将成文规则的作用消解于无形。在潜规则盛行的社会里,成文规则实际上沦为制度的装饰品。公众失去了对党纪法规的信心,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会大大降低。

二是助长各种消极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目前我国社会中的腐败问题非常严重,许多腐败者是通过玩潜规则游戏来进行贪腐行为的——以潜规则为主的腐败,往往以公开、公正之名进行暗箱操作,以个人拍板代替组织决策,将组织权力当作谋利工具,形式隐蔽,手段多样,潜规则是腐败者为规避法律制裁所撰出的谋取私利的游戏规则,它的盛行,助长了各种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

三是提高社会动荡的风险。与潜规则相伴的,常常是社会公正遭践踏,社会资源被损耗,公共秩序受冲击,公共资金与财产不正常流动,会大幅提高社会风险。潜规则在我国的贫富悬殊问题中无疑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它促使官商勾结,非法牟取暴利,侵吞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进而又引发了民众的仇富情结。另外从司法潜规则来看,法律已经沦为某些弄权者的牟利工具。法律一旦被潜规则所左右,就没有了公平正义,社会安全也必将无法保障。因为人们对社会的最大愤懑,归根到底,几乎全部萌发于人头脑中的公平意识。当这一点遭到轻蔑践踏的时候,他们就有理由做一切事情去报复社会!

四是破坏社会和谐,增加国家治理的成本。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需要以公开、透明、平等参与为有力支撑,需要在最广泛的范围内保障群众对行政的监督权、知情权,决策立法的建议权,推动发展的主导权,而潜规则却与这些背道而驰,以利为凭,以公维私,以极少数受众代替大多数群众,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四、打破潜规则,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潜规则具有隐蔽性、广泛性、内生性、团体性等,反“潜”实属不易,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上下联动、全民动员、系统封堵、有效参与”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完善规则,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挤压潜规则的生存空间

我们要树立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加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要对掌权者的权力和责任进行严格的划分界定,消除模糊地带;要完善法律法规,减少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消除“法”的盲区;要加强法规政策的公开透明度,让潜规则无法遁形。同时,还要针对潜规则制定和完善新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断挤压潜规则空间。比如我国刑罚中新颁布不久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就是一个很好的对付潜规则的武器。再比如针对医药回扣、药价高企,要全面整治,堵塞漏洞,完善从出厂、各级批发、招标采购、定价、零售、方药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规范,彻底打破利益链条。

(二)公开规则运作,用阳光的透射祛除潜规则

根除潜规则需加强的公开与透明,行政司法、教育医疗、听证会、规则制定等活动应当以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让正义公平能够看得见的,在公开与透明的运作程序中,潜规则自然无处藏身。要保障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权利,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开职权范围、办事过程、办事结果、监督方式,避免变通、隐瞒、压制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铲除潜规则生存的土壤,从源头上封杀潜规则,纠正不正之风。

(三)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潜规则有短期平衡且相对隐蔽的特点,难于监控,不易找到真凭实据。这就要求监督部门和人员提高揭开一些“潜规则”的“盖子”的本领,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对潜规则坚决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对操弄潜规则者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改变所谓的“法不责众”观念,不管打着什么旗号,无论牵涉多少人,一律按法规论处。提高违规成本,使操弄“潜规则”者不敢图利、无利可图。

(四)发展民主,保障群众对公共事务的核心参与

只有加强民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不断拓宽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渠道,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评判权,才能让潜规则无处可“潜”。只有把群众的眼睛擦亮了,潜规则才会无用武之地。如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进党内民主,让全体党委委员参与,有知情权、参与权、投票权,那么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官场潜规则就无法施展。同样,把扩大民主用于对付其他领域的潜规则,也会产生极好的效果。

(五)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改良传统的政治文化,营造公平、进取的社会心态,在人们的精神上筑起拒绝潜规则的思想长城

政府应该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效仿新加坡——拯救和改良自身文化,建立一套公平、合理、高效的治理模式,培育端正、诚实的社会风气,使我们的社会有善恶分明的价值判断,使所有公民对司法秩序、社会秩序和行为规范有一种敬畏之心。同时,政府还应大力组织和引导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广告、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倡导公平,弘扬正义,对各种形式的社会不公和潜规则现象给予及时揭露和谴责,使潜规则成为过街老鼠,坚决扭转一些地区舆论不公、正不压邪的现状,以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让“真、善、美”真正扎根于人们的灵魂深处,在全社会形成公平、进取、担当的积极心态,培养不谋私利、勇于担当、奋勇拼搏的时代精神。如此以来,我们的政治文化有了防范潜规则的免疫力,社会风气有了抗拒潜规则的道德防线,新闻媒体有了监督潜规则的舆论震慑力,潜规则必会彻底消弭无踪。

(六)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抵制潜规则

公平正义与潜规则生来相克,温家宝总理经常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邪不压正,公平正义必将战胜潜规则。而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不仅需要政府有正确的、前瞻性的治国理念,还需要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长期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向潜规则宣战的同时,作为社会先进分子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树立和弘扬正确的公平正义观,承担起个人的道义责任,养成按规则想问题做事情的良好习惯,形成按法规制度行事光荣、按潜规则办事可耻的风尚,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清除潜规则存在的社会土壤,最终在我国建成一个公平和正义得到彰显的和谐美好的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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