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如何办理退休
2015-08-18
当代工人 2015年6期
问:辽宁沈阳市李鑫
我们是困难集体企业的困难职工,现在已经到达退休年纪,请问该如何办理退休?
答:
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对象的特殊困难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现有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也可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100%贴息的办法一次性补缴个人欠费后,在企业欠费缓缴或挂账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每月偿还贷款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2.对其他困难职工,在履行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程序后,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不低于50%贴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办法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超过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