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需要法官变身
2015-08-18李学永
李学永
楼梯响后,终见伊人下来,旨在进行顶层设计的司法改革终于要拉开帷幕。司改的方向着重于司法主体的权责及其外部关系的调适,因此,法官的遴选、履职和奖惩必定成为此次改革的核心之一,法官的角色必然需要重新定位和打造。
法官一直是科层体制的一环,但由于法院职级和职数的限制,多数法官升迁无望,为此次司改进行预热的法官流失等问题,其根源即是法官专业化与行政化之间的内在冲突。通过司法考试实现的专业化转轨,必然使得法官群体精英化,而行政体制的天花板之低,甚至让人无法直起腰,在基层法院,沿着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的漫长阶梯登顶成为院长后,其行政级别也仅为副处,为了腾出职位,许多法院不得不让50岁以上的人员一律离岗,法官出走在所难免。
此次司改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这意味着法官之间不再是行政序列的命令和服从关系。法官除法律之外没有上司,去行政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剔除行政权力对判案干涉,保证法官本于其专业知识和良知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
但这不意味着法官之间保持平行站位,凡专业必定分层,但这种等级结构的形成不再像行政职位的任命一样依赖于外界的赋权,而来自于法官的集体认同,即以法官内部自治方式来确立这种等级。
吸引和留住法官更要依赖于职业尊荣的提升。当法官的判决能通过除凶祛恶、震慑群邪来维护公义时,其使命感、神圣感及其带来的职业尊荣与自豪会增强职业认同和人生价值认同。
这种职业尊荣的建立一方面依赖于人民对法院和整体司法判决的信任和尊重,这要求法院克服地方保护和权力干预,依法裁判,特别是要从拆迁、扶贫、招商、维稳等行政性事务中抽身,避免陷入利益性冲突之中,恪守司法居中、消极的本位,为护持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积极发声,摆脱“政法委点餐,公安做饭,检察院端盘,法院强咽,当事人埋单,律师旁观”的尴尬,不再为酷吏和滥权背书。
另一方面则要建立法官个人的职业声誉评价体系。取消诸如上访率、息诉率、上诉率、调解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整合纪委、监察、人大等各种监督方式,建立程序化、单一的监督权切入口,取消案件审批,减少审委会的适用范围。“我的案子我做主”,只接受法律审查,不接受他人指导,强化说理性,让在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有真正的决定权,避免出现无权却担责现象。要让每一位法官的判决优劣和判案风格都接受公众的评判,让由此获得的清誉与法治理想、内心确信结合起来,成为推动法官坚守职业操守、实现人生价值的动力。
现有的考选方式不仅导致入职法官过于年轻,缺乏历练,而且生活的压力和阅历的增长会让年轻法官对职业选择重新思考和定位,许多人在积累了足够的司法经验和人脉关系之后,选择出走法院而去做律师或公司法务以获取更高的收入。
此次司改扩大法官选任渠道,提高任职年龄,吸引包括优秀律师和卓越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院,不仅可以弥补单一考选所致法官缺乏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的缺陷,提高裁判水平和公众的可接受度。更为重要的是,事业有成的律师和学者,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毋庸为体面的物质生活发愁,中途入职主要是为了精神层面的追求,没有了生活压力,自然可能会把生命尊严与法治理想放在首位。
传统判决质量的控制依赖于内部审批制度,而多层报批,貌似多人把关,但责任易于被层层摊薄,很多人会有意无意出让权责,且多人介入,也为权力干涉提供了机会,出现“法官问案,庭长查卷,院长决断,审委会挑担”的怪象,导致审判分离。
由于当事人进行外部监督的渠道缺失,只能寻找内应,“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即使是有理的一方也要寻找内应,以便对他方的关系加以制约,无论输赢,都不会在案件事实本身上找原因,而将结果归因于内应力量的强弱,请托的关系不同,其手中的权力不同,对案件的影响力自然也就不同。
要结束这种“暗战”,就需拓宽当事人光明正大较量的渠道。首先要赋予承办法官决定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其判决只能通过上诉程序更改而不受他人指示,让双方注意力聚焦于承办法官身上,而无需借重他人。其次是要让双方注意力聚焦在通过事实和法律来说服法官上,将请托转变为监督,防止对方的请托。此次司改中实施的推进审判公开的多项举措,已经初见效力。比如推行庭审同步录像,面对镜头每个人都希望隐藏自己的缺陷,都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而裁判书上网则将每个法官的每个判决都置于公众视野之内,其一贯态度、水平高低乃至行事风格都将会被总结归纳,再佐以司法圈内的传闻和故事,甚至会被贴上标签,比如张三油盐不进,李四明码标价。这些标签对当事人和监督机关无疑具有预警作用,成为监督制度上重要的一环。
外部监督是司法民主化对司法专业化的补充和完善。此次司改中,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是引入外部监督力量的重要尝试,下一步应着力建立奖惩和退出机制并引入社会公正人士代表以强化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