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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社会面“盘
—查—控”安全执法能力提升研析

2015-08-18丁欣荣尹必玉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街面盘查公安民警

丁欣荣,汪 强,尹必玉(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公安民警社会面“盘
—查—控”安全执法能力提升研析

丁欣荣,汪 强,尹必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盘—查—控”,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当场盘问、检查并在现场进行有效控制的警务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公安民警在社会面盘查执法过程中,遇袭受伤或者死亡案件时有发生。为此,公安民警在社会面盘查执法中,必须加强对可疑人员危险性的分析,并不断提高现场安全执法能力。

社会面;盘—查—控;执法安全能力

DOI: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5.01.008

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发生很大变化,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公安民警在社会面盘查执法中,常会遇到盘查对象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对民警实施过激行为,每年都有不少民警因此而不同程度受伤,甚至死亡,有的地区发生的暴恐案(事)件直接导致公安民警牺牲。如何提高民警社会面安全执法能力,是我们亟待探讨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提高公安民警社会面当场盘问、检查安全执法能力,浅谈拙见。

社会面可疑人员“盘—查—控”是指公安民警在盘查执法时,对可疑人员采取当场盘问、检查并在现场进行有效控制的执法活动。本文所言“盘—查—控”主要是围绕“嫌疑人(盘查对象)”来研析社会面盘查执法的潜在和现实危险性,探讨如何提高公安民警当场盘查安全执法能力。

一、公安民警社会面盘查执法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性分析

近年来在街面执法中出现的公安民警伤亡案件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暴力恐怖案(事)件中遇袭

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有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的恐怖活动再次呈高发状态,所以,社会面治安防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日益凸显,反恐防暴和应急处突任务日益繁重,公安民警在街面执法执勤过程中,遇到不法分子突然袭击致伤、亡的案(事)件概率日益剧增,面临的潜在的和现实的危险也日趋增多。特别是发生在我国新疆地区的一些暴恐袭警案,造成了不少公安民警受伤或死亡,恐怖分子的目的就是要杀害民警和无辜群众,制造社会恐慌。因此,这类案(事)件是公安机关必须重点防范和处置的。

此类案(事)件中,不法分子袭警的特点主要有:一是目的性。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公安民警又代表国家执法,时刻处在一线执法执勤,非常容易成为遇袭的目标。二是有组织性、针对性。不法分子很少“单枪匹马”作案,大多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多人作案,对社会安全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三是暴力性、残忍性。暴恐分子除持刀具等凶器和随身藏有爆炸物外,有的表现为用车辆直接碾轧,未来暴恐活动器械的性能还有不断升级的可能。四是突然性、亡命性。不法分子常采用突袭或背后袭击,使我们公安民警措手不及,有的暴徒、亡命之徒不惜与公安民警以命相搏。

(二)例行盘查或接处警时遇袭

公安民警在社会面开展的日常巡逻防控、盘问检查、设卡查控等警务工作,是社会面盘查执法执勤活动中例行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公安民警在社会面一线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与盘查对象可以说是“点对点”“面对面”的直接接触。

例如,在地铁安检过程中,有的安检对象不配合检查或拒检,公安民警便依法执行公务,对安检对象实施当场检查,此时遭遇对方采用语言、肢体威胁方式,甚至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检查的情况就可能发生。以上海地铁为例,每年地铁安检中因安检对象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公安民警受伤(包括轻伤和重伤)就超过百人。

在社会面盘查执法或接处警时,袭警致公安民警死亡或受伤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2014年本市次中心城区某派出所两名巡警,发现银行门口一名人员形迹可疑时,遂上前实施盘查,在盘问、检查过程中,被对方突然袭击,导致两名巡警和两名社保队员均受重伤。

此类案事件中,这些盘查对象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嫌疑对象与执法民警距离较近。这是公安民警社会面盘查执法的突出特点之一,且现场性、公开性明显,有的盘查对象甚至与执法民警近在咫尺(与民警距离不到1.5米)。二是嫌疑对象假装配合民警。有的盘查对象是“老江湖”,利用民警对其身份暂不清楚,善于伪装,故意假装配合,当执法民警现场警惕性下降后袭警。三是嫌疑对象持物品突然袭击。不可否认,盘查对象为“好人”的情况较多,当对方遭遇公安民警以“坏人”的嫌疑进行盘查时,往往内心充满怨气,表现为抗拒心理,继而采取过激行为对抗执法。比如,有的女士通过地铁出入口拒检时直接甩手挥打民警或拿随身携带的包裹砸向民警。

(三)围捕嫌疑人时遇袭

街面围捕嫌疑对象,这对执行社会面治安防控任务或者承担街面巡控任务的民警而言,既是经常性工作,也可能是临时性的警务活动。之所以说经常性,是因为这是公安民警的职责所在;之所以说临时性,是因为民警在突然接到紧急任务时,需要立即进行设卡盘查或围追堵截,在此过程中,公安民警遇袭的概率也较大。

此类案事件中,嫌疑人的特点主要是:

1.嫌疑人拒捕的可能性较大。嫌疑人做了违法犯罪的事,出于人的本能,明显有抗拒公安机关抓捕的心态,这时嫌疑对象是能逃则逃,甚至不惜用暴力手段拒捕。

2.嫌疑人迷惑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嫌疑对象被公安民警抓到,由于这些对象大部分都是有前科的惯犯,心理素质“特好”,其迷惑民警的手段较多,往往想方设法逃跑,甚至袭警。

3.嫌疑人藏匿凶器可能性较大。此类嫌疑对象在逃跑的途中,往往随身携带一些刀具或藏有汽油、柴油、酒精等燃烧物,为了逃脱即将面临的法律制裁,不惜与公安民警以身相搏。

二、社会面盘查对象的危险性分析

对可疑人员“盘—查—控”是公安民警在社会面执法时的主要工作之一,笔者结合自身街面盘查工作实际,对盘查对象潜在的或现实的危险性,大致梳理出四种情况:

(一)盘查对象具有不确定性

民警在社会面开展盘查执法活动,对盘查对象的真实身份尚不清楚,因此,盘查对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处于不可预知的状态,盘查过程是一个渐进的深入过程,是一个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渐排除嫌疑或确定嫌疑的过程。“可疑”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对“疑点”的判断,是民警对“客观迹象”识别后的一种“主观反映”,盘查对象可能是守法公民,也可能是不法分子。因此,街面执法民警在现场盘查过程中,难以有效把握有效控制的尺度,即“重不得轻不得”,此种情况下,“敌”暗“我”明,民警处于不利的“被动”态势。

例如,在街面设卡盘查中,凭公安民警经验和观察力,对往来人员通过卡点的瞬间情况,进行识别、筛选并查控,民警对被盘查对象身份信息尚不清楚,意外情况发生的概率就较大。盘查对象为防止被警察识破而遭受法律制裁,本能反应是能逃则逃,甚至突袭民警,从而导致公安民警受伤或死亡。

(二)被盘查对象具有直接性

在社会面巡逻查控或设卡盘查,是公安民警通过盘查发现、识别可疑人员并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过程,但民警与盘查对象是“点对点”“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即盘查民警与被盘查对象处于“零距离”“零空间”的状态,这就给现场民警查控带来不少潜在的和现实的危险。尤其是在夜间盘查执法,危险系数就更大,所以民警夜间在街面盘查执法,要佩戴照明装备或利用街面照明设施,截停后不要急于接近盘查对象,而是在现场对盘查对象进行有效控制后,才能开展盘问、检查,这也是安全查控人员的基本程序。

(三)盘问、检查执法过程具有即时性

民警在社会面巡逻查控,大部分时间是处于一个动中备勤的动态执法过程,盘问、检查即时性体现在民警在街面(处于公众场合)一经发现可疑人员,即进行当场盘问、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盘查决定、盘查执行和盘查后处置均是当场进行并完成,被盘查对象必须无条件配合。

一方面,民警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凭经验、感觉甚至其个人好恶来决定盘查的对象、场合、方式等,这或多或少使民警的执法具有随机性。另一方面,因社会面盘查执法的即时性,盘查对象在言语和行为上不配合的情况较多,如果警察的态度让对方又无法接受,盘查对象“厌警”“仇警”情绪会随之而来。例如,在地铁安检过程中,不配合例行安检而强行进站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袭警行为具有突发性

每个人的心理素质和行为状态有所不同,有的盘查对象(特别是有犯罪前科或曾被公安机关处罚过的)心理素质非常好,反侦查意识较强,当遇到民警盘查时表面上非常配合,用一些假话迷惑警察,企图蒙混过关。但随着现场民警盘查不断深入,嫌疑人的破绽不断出现,可疑迹象不断被层层识破时,对方就要千方百计琢磨如何快速逃跑,这种想法将会随着盘查的层层深入而越发强烈。此时如果现场盘查民警疏于防范,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嫌疑人就可能找时机逃跑或选择袭警。而在盘查过程中,民警与嫌疑人近距离接触,对方准备袭警的举动,因为见不得人,所以处于“暗处”,其采取突袭行为的时机几乎是由盘查对象瞬间选择的,隐蔽性、突发性较强,且盘查对象非常容易持械或持随身携带物品袭击民警,甚至利用民警随身携带的警用装备突袭,从而导致民警受伤或死亡。

三、提升民警社会面盘查安全执法能力的途径与建议

笔者从民警社会面盘查执法时的现场观察力、控制力、程序执行力和安全防范意识四个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保持敏锐的观察识别能力

敏锐的观察力是民警在社会面开展盘查执法活动时必备的素质和基本功。要保持敏锐的观察识别能力,笔者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观察方法。一是巡视观察,通过巡逻环视周围的人、事、物,在脑中有初步认识,心中有大致了解。二是定向观察,一般是在获得治安信息或熟悉通缉、协查通报的基础上进行的目标明确的观察。民警应将注意力放在搜寻嫌疑人身上,寻找与嫌疑人体貌特征相似的人。三是定位观察,民警在盘查执法时,应有明确分工,盘查现场应当有民警的责任区域或责任目标。四是流动观察,在复杂公共场所,夜间光线暗淡及嫌疑人多且又不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民警应当扩大观察范围,防止嫌疑人从背后或侧翼偷袭,造成民警伤亡。五是心理观察,注意嫌疑人的眼神或面部表情等,窥测出盘查对象心理状态,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六是行为观察,指民警对盘查对象的行为动作或形迹进行观察。

2.发现可疑情况。一是行为或形迹可疑;二是身份可疑;三是体貌特征和面部表情可疑;四是携带物品可疑;五是语言(方言)可疑;六是着装与季节有显著差异;七是带有明显违法犯罪迹象;八是凭职业经验判断的其他可疑情况(如人员关系等)。

3.注意要点。一要选择观察对象和环境。进行实地观察时,要慎重选择观察对象及所处的环境,尽可能收到良好的观察效果。二要观察过程机动灵活。对于观察过程,要根据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三要把观察与思考紧密结合。民警在观察活动中要明确目的,在充分运用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善于思考,才能发现各种嫌疑人员。

(二)合理运用现场技战术

民警在盘问、检查和控制现场时应注意 “执法战术三宝”(站位—距离—武力戒备),采取“分工明确—合理站位—适当距离—武力戒备—集中精神—有效控制”的方法。

两名民警盘查时,一名负责盘问检查,另一名负责安全警戒,位于盘查对象的右侧或背后,随时准备控制盘查对象的双手。

三名以上民警盘查时,民警站位应形成包围之势,将盘查对象夹在民警中间,盘查民警正对盘查对象,其他民警位于盘查对象四周负责控制和警戒。如果周围有可利用的墙、树等障碍物,可令盘查对象面对障碍物,现场民警将其围住,封住其可能逃窜的方向。

查验证件时,民警要将证件高举,在查看证件时用余光保持对盘查对象的观察,防止盘查对象突袭民警。

民警站立姿势应为两脚前后开立,侧身面对盘查对象,右手扶在警械或枪柄等装备上,使身体要害部位暴露面小,同时便于快速上前攻击和后退防守。警戒民警应随时准备控制被盘查人手上动作。站位形式应根据民警的人数和盘查地点的障碍物情况而定。

特别是对暴恐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查控时,民警应对现场嫌疑人进行彻底的人身检查,对确认的嫌疑人员先上铐扣押,后全面检查人身,并立即将所有的嫌疑人分开,对适用继续盘查的人员要带至规定所队进一步审查。对被排除嫌疑的人员应当简要说明必要情况后,争取对方的谅解配合,并礼貌放行。

盘查现场控制主要包括语言控制、肢体控制、警械控制以及武器控制等多种手段。(1)言语控制,是指通过语言对可疑人员进行告知和约束,要求对方按照民警言语命令配合盘查,如命令可疑人员把手放到民警可视和可控的位置等。(2)肢体控制,这涉及民警的着装、装备、战术、手势动作和民警协同配合的默契度等。(3)警械控制和武器控制,是指民警根据盘查现场出现的危险等级,利用携带的警用装备,适时进行现场有效控制。(4)明确分工以及合理运用技战术,有利于民警各司其职,发挥整体协防功能,避免出现防守遗漏,从而确保民警盘查执法现场安全。

(三)遵守盘查执法程序

对可疑人员的“盘—查—控”工作是公安民警在社会面经常性的执法活动,由于社会面人流量较大,又有大量不知情的群众围观,丝毫的疏漏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民警在社会面执法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和盘查执法程序。

盘查对象被拦截后,民警不要急于接近,而是应先用言语命令对方把双手放在民警可控制的位置,同时对盘查对象周围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对象同伙突袭或有人围观而出现意外情况。民警在此状态下慢慢接近盘查对象,先查身体,确保安全后查验对方身份。

民警在社会面执行盘查执法等警务活动,建议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1.选择适当地点,安全接近对象。尽量选择较为明亮、开阔、僻静、有依托的地点,通过安全途径接近对象。

2.明确任务分工,采取正确站位。盘查民警与对象保持1.5米至2米或自估的安全距离,侧身站立于对象弱手侧;警戒人员侧身站立于对象强手侧,保持2米左右距离,并与盘查民警保持90度夹角戒备。

3.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依据。盘查民警告知对象:“你好!我们是XX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民警,现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你进行盘问检查,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4.选择必要的项目,安排合理的顺序。根据对象的嫌疑程度、现场条件等因素,在检查身份证件、人身、携带物品等项目中选择必要的项目,安排合理的顺序实施盘查。

只有按照执法程序,增强执行力度,民警在社会面执法活动中的安全度才能逐步提高。

对于一般性可疑人员盘查现场的程序操作

对于重点可疑人员或具有暴力倾向的嫌疑人盘查的现场操作程序

(四)保持必要的戒备意识

当今社会,处于改革攻坚期和矛盾凸显期,个体自我意识、人本意识增强,有的人被民警在街面大庭广众之下,以嫌疑人的形象被拦截下接受盘查时,其心理很不配合,表现为出言不逊,无理取闹,反复纠缠,讨要说法等。民警受到当事人谩骂殴打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动手撕扯推搡,阻挠执法。有的集体围攻,甚至用暴力抗法手段袭击执法民警,对现场执法民警的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民警也存在盲目自信的情况,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现实中,一些着制服民警在社会面盘查执法时,存在盲目自信心理,轻率地认为一身与“国际接轨”的警服就能震摄违法犯罪分子,自以为没事。因此,笔者认为,民警在社会面进行盘查执法时,在事先做好“形势评估”和“危险预判”的情况下,一定要有必要的戒备心理和防范意识,对潜在危险要有足够认识。

结 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民警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作为新时代的人民警察,必须清醒认识当前街面治安的严峻形势,提高各种执法能力,降低受侵害率。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其他国家不同,在民警的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的情况下,在社会面盘查执法所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如何能更好地保护好自身安全,没有固定答案和模式,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时刻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业务技能的训练,在执法现场要灵活运用警务技战术,不断提升技战术能力。总之,民警只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执勤行为,合理运用盘查技战术,才能富有成效地开展“盘—查—控”执法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安民警自身的伤亡。

Analyze the Improvement of Patrolmen’s Safe Law Enforcement Competency While Stopping, Checking and Controlling

Ding Xinrong, Wang Qiang, Yin Biyu
(Shanghai Police College, Shanghai 200137, China)

Stop, check and control refer to th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acts when they stop, check and control suspects at the scene. In recent years, policemen in different parts of China often get injured or even dead when they are enforcing laws. Accordingly, when stopping suspects, policemen should analyze their risk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safe law enforcement competency.

Stop, Check and Control in Streets; Safe Law Enforcement Competency; Improve;

D631

A

1008-5750(2015)01-0049-(06)

2014-11-27 责任编辑:何银松

丁欣荣,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一分部巡逻教研室主任;汪强,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一分部巡逻教研室教官;尹必玉,男,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业务一分部巡逻教研室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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