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筑业“营改增”存在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2015-08-15张阳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福州350013

江西建材 2015年8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建筑业

■张阳明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 福州 350013

继2012年上海成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城市,2013年8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已经向全国铺开实行,正式拉开了营改增的大幕。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可能的对策建议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不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导致建筑业长期重复征税,从而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增值税的核心运行机制为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即增值税款能够随同货物、劳务的流转而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避免重复征税深受世界各国所青睐。但是我国建筑业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首先,国地税在税收征管权和税源划分上矛盾不断,要么相互争夺税源,影响市场经济活动,要么各自放任不管产生税收征管空白地带;其次,两种税制并行重复征税将增加建筑业税负,对社会经济的有效性运行带来不利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减少行业的内部税收不公平,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2 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探析

2.1 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合理确定问题

王杰、饶海琴(2013)从政府角度出发,提出从保持财政收入基本不变的原则来看,建筑业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在9%-11%之间;而通过对减少重复征税程度的测算,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在11%左右较为合理。本人抽取普通房建项目简单测算如下:假如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抵扣约35% ×11%等于3.85%,原材料主材钢筋等抵扣约15% ×17%等于2.55%,原材料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石、土、砖、商品混凝土等抵扣约15% ×6%等于0.9%,其他辅材零星材料等抵扣约10% ×3%等于0.3%,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等抵扣约15% ×3%等于0.45%,上述进项抵扣约8.05%(这是在相对理想的环境下简单测算),实际税率:11-8.05=2.95%,但是如果考虑劳务分包转嫁税负约20% ×11%等于2.2%,因为建筑劳务公司本身利润率较低,其增加的税负势必转嫁到施工企业,这样调整后实际税率为5.15%,营改增后该项目税负将增加2.15%。本文从企业会计角度测算分析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变化程度,本着平稳过渡、降低税负的原则,建议采用折中方案认为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在9-10%更为合理,真正减轻企业税负,为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提供改革的动力。

2.2 建筑业甲供材料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建筑业甲供材料主要是主材由业主建设单位采购,建筑企业仅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和部分辅材与业主结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如果采用营业税对甲供材料计税基础的确定方式,那么建筑企业销项税的计税基础将包含甲供材料,而建筑企业对甲供材料的进项税却无法进行抵扣。还有甲供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和相关票据都在建设单位,这将给税务稽查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应重新确定甲供材料计税基础,根据建筑劳务的交易实质,本文认为以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实际结算金额为计税基础较为合理,或者也可以把甲供材料视同销售由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甲供材料问题。

2.3 建筑业“营改增”人工费进项抵扣问题

建筑业人工费主要是职工薪酬和外聘农民工工资,在整个建筑成本中占有绝对比重,一般占到30%左右。现行税法规定人工费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目前建筑市场普遍采用劳务分包方式,由劳务公司开票给施工单位,但是劳务公司由此产生的税费还是要施工单位承担。还有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职工薪酬费用也无法进行认证抵扣,根据税法的传导机制,人工费税负最终都转嫁到施工企业身上。从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增加和社会就业两方面的考虑,本文建议借鉴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农产品进项扣除率政策。或者也可以将人工费的扣除率直接采用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但是抵扣金额严格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可以避免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2.4 建筑业“营改增”机械使用费的进项抵扣问题

一般情况下,建筑业机械使用费占整个工程成本比重较大,因此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特别是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能否正常抵扣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目前大部分施工机械设备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置,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只有营改增后新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再加上施工机械设备一般使用期限较长,短期内无法重新大量采购,这就意味着施工机械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太少,很有可能会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因此,本文建议可以简化采用建筑企业在税务机关的所报备的固定资产信息,根据法定备案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动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已使用寿命合理确定该部分固定资产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例如:甲建筑企业于2012年1月采购施工机械设备价税合计117万元,税务机关法定折旧年限为10年,假如2015年1月建筑业实行营改增,那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1.9万元{117×7÷10÷(1+17%)}×17%)。

2.5 建筑业“营改增”部分材料费的进项抵扣问题

建筑业材料费主要包含主材、地材及辅材等,正常主材如钢筋一般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但是地材和其他材料如沙石砖土等材料一般就地采购,销售方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该部分材料无法进行认证抵扣,从而增加企业税负,本文建议借鉴现行增值税政策中农产品进项扣除率政策,或者从行业角度加强引导和规范该部分材料市场,让供应商直接到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劳务发生地就地纳税属地原则,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纳税地点还是劳务所在地,但是劳务所在地纳税义务一般是由企业临时成立的项目部或分公司来履行,该临时机构缺乏完整的纳税核算体系,如总公司统一采购大型机械设备或大宗材料直接调拨给项目部或分公司,由此产生进项销项税额不匹配等等。如果纳税地点改为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由于施工地域分布广、流动性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异地施工情况,征管难度相当大。因此,本着政策一贯性原则和劳务属地原则,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本文建议纳税地点采用劳务发生地和机构所在地相结合,首先由劳务发生地的项目部或分公司根据合理税率就地预缴增值税款,然后由机构所在地统一汇算清缴。

2.7 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期限问题

从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期限方面来分析,考虑到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工程地点分散等特点,如果采用目前纳税期限(一般为1个月),机构所在地的汇算清缴工作很难按时完成,再加上有时工程款无法及时拨付,而纳税义务时效短将加重企业资金压力,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本文建议建筑业营改增的纳税期限确定应考虑建筑行业的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3 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3.1 提前做好“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工作,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

建筑企业应及早做好思想准备,从企业发展战略角度,加强营改增的政策宣传和税法教育,积极构建营改增的有利实施环境。可以看出,营改增的实施短期内会对建筑企业造成一定的税负增加,有些企业甚至可能因此抵制或产生排斥心理。但企业更应看到营改增对我国经济的长远结构性减负,看到营改增将会在未来倒逼建筑行业的规范和整顿,支持和配合政府政策的推动,促进建筑行业不断实现良性循环。另外,建筑企业也不应过高预期营改增的减税效果,而应加强自己的成本控制和创新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2 提前税收筹划,及时清理营业税事项,争取配套政策

建筑企业应抓紧清理营业税相关的税收事项,同时提前进行税收筹划,认真做好营改增实施的测算工作,利用好营改增衔接过渡期积极争取相关配套政策。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本文建议对“营改增”时属于在建工程和已竣工但未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继续参照现行营业税税负采用工程所在地简易征收增值税。同时,对目前已竣工但未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也应与建设单位积极沟通,早日办理决算,争取在“营改增”实施之前做好完工销号工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3 合理规划,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

建筑企业应及时转换思维从增值税角度出发,科学合理规划,加强创新管理,特别是供应商和采购合同管理。建筑企业在供应商选择上,应合理选择能够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加进项税。在合同管理上,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专用发票的提供时间,不能为节省成本开支,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应将增值税额纳入合同项目总额中,以期尽可能多的进项抵扣。

3.4 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培养税收管理人才

建筑企业应加强税收财务管理,从增值税的应税角度出发,做好相应的财务纳税调整工作,依法修改会计核算科目,采用合理会计核算方法,加强增值税核算管理。同时,企业应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增值税开票设备、发票领购、使用实行“专职归口”管理,严格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流程。另外,由于增值税纳税要求高、发票管理复杂、税收监管严格,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人员,企业还应加强对财务人员业务技能和税务知识的培训,尽快培养税收管理人才,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和管理,提高财务人员在营改增实施后的应对能力。

[1]王杰,饶海琴.“营改增”中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分析—以建筑业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3(06).

[2]朱玉彬.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3]刘永丽.“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企业应对建议[J].财政监督,2013(10).

猜你喜欢

进项专用发票建筑业
甘肃建筑业将采用清洁能源降低碳排放
毕赛端 “从事建筑业,我乐在其中”
浅谈增值税进项管理
外购农产品最新抵扣政策的财税处理及申报填列分析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建筑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支撑作用
谈“营改增”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筹划
2004~2013年建筑业坍塌死亡事故统计分析
“营改增”的必要性和中小企业的现状浅析
专用发票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