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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的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以平遥县西张赵村为例

2015-08-15赵帅宗栋

三晋基层治理 2015年2期
关键词:普法法律意识农村居民

赵帅 宗栋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如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各地农村也把“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了解当前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以晋中市平遥县西张赵村为例做了关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问卷调查。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进行了初步的了解。并通过数据分析总结出造成此现状的原因,从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此次调查主要采取的是登门拜访、随机访谈的方式获得调查数据,了解农村居民现阶段的法律意识状况。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居民的法律知识普遍淡薄

问卷开头是关于法律知识了解程度的问题,有四个程度的选项,分别是“不了解、了解一点、比较了解、非常了解”。其中村民对于“了解一点”的选择占到了58.1%,对“比较了解”的选择占到29%,“不了解”占到了12.9%,而“非常了解”为0%。从选择情况可以看出,对于法律知识“了解一点”的居民占到了绝大多数。而在对“比较了解”的人群进行进一步的查询时,得到的答案也仅是能对某个法律有一些较为模糊的认知。这一现状也可以从对“法律援助”的了解程度上得到印证。有51.6%的村民只是听说过,有41.9%的村民根本没有听说过。对于能够给他们带来相关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根本不了解,这表明村民在遇到法律困惑时,基本不会利用“法律援助”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对于《农业法》的认知状况更令人担忧,有61.3%的村民只是听说过,29%村民从未听说过,而只有6.5%的村民对其有一定的了解。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村民的法律意识整体上是相当淡薄的,这种淡薄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对法律知识仅限于了解;2、对于与自身无关的法律根本没有概念,对于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也知之甚少;3、对于政策的信任大于对法律的信任。

(二)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很弱

关于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状况可以由以下数据分析得出:首先,是“买到假货如何维权”,有41.9%的农村居民选择了“只能怨自己倒霉”,有19.4%的农村居民选择了“到商店与售货员理论、打架也要退货”,有38.7%的农村居民选择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有一半以上的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不是忍气吞声,就是自行解决。相对来说,法律很少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只有问题实在难以解决时,才会想到法律途径。然后,是“与亲戚、邻居、朋友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有81%的农村居民选择私下解决,有19%的农村居民会找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没有人选择起诉到法院。而且对于与亲戚、朋友、邻居对簿公堂时是否光彩,有74.2%的农村居民选择了不光彩和很丢人,只有25.8%的村民认为很光彩和比较光彩。所以对于解决矛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绝大多数农村居民首选的,还是自行解决矛盾,并且绝大多数村民都存在程度不同的厌诉情节,这对建设法治型新农村是非常不利的。

由上可知,村民的维权意识是十分薄弱的,对于与自己联系不大的陌生人都很少会想到用法律的方式维权,而对于重视熟人圈的中国人来说,更觉得打官司是很不光彩的事。

(三)农村居民有很深的法律情感

村民对于法治的态度,可由如下几个问题分析得出。首先,是“法律与日常生活、工作的关系”,51.6%的农村居民认为法律与日常的生活、工作关系密切,虽然村民不会普遍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日常纠纷,但还是认为法律无处不在。35.5%的村民选择了“关系不大”,他们觉得法律与其日常生活距离较远。然后,是关于“法官应该根据什么审理案件”问题,村民中45.2%的人选择了深入群众、了解真相后判决,32.3%的村民选择严格按照法律,16.1%的村民选择了按照社会道义,9.6%的村民选择了对得起法官的良心。由此可见,村民更倾向于法官能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这说明他们希望法律能够带来足够的公平正义。而在回答“法院打赢官司靠的是什么”时,有58%的村民选择了法律的正义和法官的秉公执法,35.5%的村民选择了权利、金钱,6.4%的村民选择了找熟人。由此可知,虽然也有不少人选择了权利和金钱,但绝大多人还是寄希望于法律的正义和法官的秉公执法,这说明他们觉得法律公平对于纠纷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农村居民认为法律和生活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虽然人们在解决纠纷时,有厌诉思想,更喜欢选择私下解决的方式,但这更多的是因为不了解才不去选择。在对待如何处理案情时,人们还是相信好的法律和公正的法官会给他们带来客观公正的判决。而厌诉思想的产生,多是因为诉讼成本过高,且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少数腐败分子贪赃枉法,造成了人们对于法律产生了不信任的心理。

二、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可以大概看出村民法治意识的现状,而造成此现状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居民受法治教育程度普遍较低,限制了接受法治思想的进程

调查问卷显示,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在人群中的比例是:小学以下9.6%,小学22.5%,初中51.6%,高中9.6%,大专以上3.2%。单从数据来看,大多数农村居民受教育的程度为初中水平。通常来说,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以后,应该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常识,但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因此,文化程度低不是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问题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存在相当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此情况,笔者到附近的小学、初中进行了一些走访,结果发现,虽然在我们的义务教育中,从一年级到九年级都有法制教育版块,但大多依附于其他科目,没有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且此部分内容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对于单纯重视考试成绩的农村教育来说,对于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就被大大地忽视了。这导致虽然大部分农村居民接受法治教育的总体时间并不短,但接受程度却微乎其微的情况。

(二)法治宣传不到位,达不到普法的效果

目前农村地区的普法宣传,采取的大多是发放普法小册子、传单或者张贴法治标语等方式。虽然有关部门有普法的意愿,但结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看书的习惯,更不会注重普法小册子一类的宣传品,他们甚至将其视作广告而随手丢弃。标语虽然随处可见,但其信息承载量很小,而法律知识又相对系统而庞杂,所以很难达到预期的普法效果。

(三)执法司法过程中存在漏洞,农村居民有厌讼思想

农村法治教育的内化,要靠农村居民普遍尊重法律,乃至信仰法律。村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其实就是对自己权利的尊重和信仰,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和保障,法律自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目前,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某些环节仍旧存在很多问题,这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首先,司法界徇私枉法严重。这导致人们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活、生产纠纷,所以人们在遇到问题很少会选择诉诸法院来进行解决。其次,司法成本过高。农村居民收入本身就很有限,而诉讼除了各种费用的支出外,还会严重影响正常生产,所以很多农民宁愿私下解决,也不愿意通过法院。再次,政府部门执法不力。很多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对于人们的维权要求不是置之不理就是草草了事,使人们对于通过政府维权失去了信心。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政府执法不到位,导致人们遇到问题之后更倾向于选择私下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而如此又会致政府执法不力的现象更加严重。

三、改善农村居民法治生活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了建设新型的法治农村,我们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法治情况的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提高农村居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且受几千年来封建社会厌诉思想的影响,听到法律、诉讼等,第一感觉不是信任而是畏惧,甚至达到了谈讼色变的程度。因此,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从每个村民的基本素质入手,从孩子入手,才能创造出一个良性循环系统。而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全力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法治思想的深入从孩子抓起

要想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村民的整体素质是首要问题。而村民素质的提高,有赖于基础教育的加强与完善。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法治思想的加强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孩子是一个社会的希望,其可塑性很强。若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农村居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局面,就必须从孩子身上入手。孩子如果从小在法治教育的氛围中得到不间断地熏陶,就能为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提供良好的基础。现代社会中,孩子是家庭的中心和重心,其法治意识的提高,对于单个家庭和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系统,乃至法律意识的全面提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虽然现阶段我国从小学开始就有相应的法治教育课程,但都不处于重点地位。在我国的教育体制下,不属于考试科目或分数比例较低的课程,就不会引起老师与同学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经济、文化、教育等相对落后的农村,更不会把所谓的法治课程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因此,要增加农村教育的投入,把法治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2.采取亲民近民的方式加大普法宣传

教育虽然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但此项措施耗时较长,短期内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广大的成年农村居民来说,法治教育不能产生直接有效的影响。对于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在平时的生活中并没有养成阅读书报的习惯。调查问卷显示,在回答“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法律知识”时,87%的居民选择了电视节目,而选报刊和村里普法宣传的居民则为0%。

由上可知,通过开办农村书屋和发放法治小传单、小册子的收效是微乎其微的。对于农村居民来说,生动、形象的文娱节目更能提起他们的兴趣,比如说《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节目就深得农村居民的喜爱。而且这几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在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就笔者所见,活跃在许多农村的广场舞小队和戏曲班子等都受到当地村民的普遍欢迎。村民们不仅喜欢观看,更多的人甚至积极地参与其中。有鉴于此,村委会可以组建一个以普法为目的的小型演出队,把有表演能力的村民组织起来,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同时对他们进行法律培训,让其接受定期的法律学习,以便在田间地头进行法律宣传。在节目内容上,应多选择一些如《婚姻法》、《土地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村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此种宣传方式的内容是贴近生活的,而其形式又是生动形象的,因此可以受到大家的普遍关注,并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总之,普法宣传要选择贴近生活的方式,同时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回报。

(二)优化整个法制环境,消除村民寻找公力救济的后顾之忧

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村民不喜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普遍欠缺法律知识,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法治环境的不健全。

创造全国司法、执法的良好环境,需要整个国家的努力。但在农村这个特殊的区域,更明显的效果,则更加依赖于制度上的设计与完善。国家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流动法庭对广大农村进行司法管理。流动法庭要到辖区内的各个村落进行定期、定点的巡回出访,以便使村民们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这种设置在家门口的法庭,不仅可以节约村民的诉讼成本,而其在田间地头进行办案也可以消除村民对法院的畏惧心理。村民轻松应诉,没有后顾之忧,各类纠纷也会得到及时而妥善的解决。执法方面,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直接关系到村民生活的执法机构也可以采取定期下乡,进行普法宣传的形式,为解决村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现在的中国农村来说,法治进程确实举步维艰,但我们不能就此止步,而应迎难而上。只有让人们在法律实践上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让人们相信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人们才会信任法律、利用法律,才会主动学习法律,法律法治的概念才能深入人心。因此,笔者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此方面的努力,法治新农村就不会太遥远。

[1]孙国华.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朱玉福.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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