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能力现代化视阈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以盐城市为例证
2015-08-15何峻
何 峻
(中共盐城市委党校 江苏 盐城 224000)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通过适当的手段转交给社会力量提供,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通行于国际社会的一种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我国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自20世纪90 年代以来,从上海、深圳等少数发达地区开始探索起步,近年在各地逐渐兴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都要列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这是我国首次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到国家改革的层面,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这不仅有利于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也为培养崭新的公共服务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笔者在对盐城市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如何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科学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初步探析。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系统运转的最优化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首先要架构国家治理的格局,明确各构成要素的位置、功能,构建各要素之间的关联和耦合机制,实现治理结构内部各要素自我进化与协同发展。
(一)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要求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绝不仅仅是化解财政危机与债务风险的临时性、救急性的措施,而是贯穿于行政管理与治理全过程的一种基本机制,是实现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 世纪以来,随着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政府权力过大导致了官僚主义、权力滥用、效率低下和腐败,严重影响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效能。这种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各部门封闭分割、各自为政、沟通不畅,使得公共部门难以高效地回应社会公共需求,难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因此,20 世纪90 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主张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的垄断,让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竞争。认为治理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全方面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理论主张,公民与政府共同治理国家;非政府组织与民营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因此,政府职能应该重塑,由“划桨”转为“掌舵”,政府的角色是政策制定而不是具体执行,政府负责公共服务的提供,但并不一定全部由政府亲自生产,可以由社会组织与企业来进行公共服务的生产,从而形成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要求构建新型的政府与社会合作关系
20 世纪末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力量不断壮大,民众自治水平与公共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使社会组织进入公共产品提供领域,参与公共管理成为必然趋势。特别是我国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日益加快,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相互依赖,形成了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参与式国家”的治理模式,认为现代政府的作用是非营利组织、私营部门一道,为社会面临的问题寻找解决路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应有社会参与,我国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其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事业得到繁荣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由此引发了诸多矛盾,尤其是在民生领域,未能真正体现发展成果共享。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这一要求,充分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与情怀。而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建设社会,政府与社会要实行优势互补、协同发力,政府集中于核心公共服务的提供,发挥导航作用,应尽可能由社会来承担有能力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服务型政府理念,要求变革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从价值理性上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开辟了新的渠道,契合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和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求解的新课题。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就是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其中。党的群众路线落实在社会治理中,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发挥主体作用。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对密切党群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由于其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治性、民间性等特点,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从很大程度上讲,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新时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创新实践。而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人民群众提供充足、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必然要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市场与社会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但传统的垄断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使其效能不高,难以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因此,变革公共服务提供途径和方式,是解决当前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不高的有效途径。同时,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寻租的可能性。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探索及其困境:基于盐城市的调查
2014 年以来,盐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专题召开会议动员部署。2014年1 月,盐城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从2014 年起,凡是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并按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对照《2014 年盐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时调整政府采购品目,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年度购买目录。2014 年4 月,在江苏省首家出台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购买范围、购买形式、定价方法和工作程序,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分为独立性购买和非独立性购买两种形式,服务项目价格由购买主体按照全额补贴法、差额补贴法、平均成本法、微利法合理确定。与此同时,按照“民生优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确定并公布了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集中采购指导目录,涉及商务服务、公共设施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八大类,涵盖会计服务、园林绿化管理服务、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体育活动与体育场馆服务等50 个子项目。
为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责任,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时拨付购买所需资金,严格监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购买程序、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及时公开,提高购买服务的透明度。同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以及服务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相互制约的监控机制,形成了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结合的监督体系。据初步统计,截止2014 年9 月底,市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已向30 多家社会组织购买了24 项公共服务,涉及资金可计算的达7000 多万元,内容和范围涉及大病医疗保险、代理服务、物业管理、环境监测、环卫作业等公共领域。
但是,由于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时间较短,在实践中存在着县(市、区)之间发展不平衡、质量和效益不高等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竞争乏力,市场发育不成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前提有三点:市场提供的公共服务更有效率;存在市场化的供应商群体;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定价机制和服务质量是合理和可靠的。如果上述条件不能具备,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的初衷就难以实现。现有公共服务市场发育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明显落后于公共服务的增加需求,无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形不成有效竞争,成为制约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因素。从盐城市实践情况看来,现有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自身实力小,规模偏小,能力偏弱。如市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方案规划项目,经过两次招标也仅有一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导致流标。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缺乏系统和长远规划,制度标准不统一。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尽管涉及领域较广,但各地对项目选择的原则、标准、条件都不统一,政府购买什么类型的服务项目、购买多少、怎么购买等都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另外,购买服务和货物有很大的不同,货物可以根据规格、技术标准来衡量。而服务的核心是供应商提供智力和体力,既可以有统一的标准,但也一定是因人而异的。所以,公共服务制度和标准的缺失,成为政府推行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瓶颈”。
三是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发展不快。本文所讲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府、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即除了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私营部门之外所有独立公益性组织。根据我国民政部门的分类,社会组织具体包括经济、社会事业、科学研究、慈善和综合等五大类。由于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低、运营水平和竞争意识落后,无法满足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比如,居家养老服务等从政府分离出来的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比较浓,缺乏创新性、开拓性、灵活性和市场竞争意识,而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则往往缺少高素质的人才和管理经验,诚信度不高。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缺失。政府作为出资者,购买服务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因此政府既要对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也要对完成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但实践过程中大部分政府在评估承包方服务时,还是采用传统的行政方法,如不定期检查、投诉查处等,没有形成一套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对购买的服务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科学的评估办法。
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普遍缺少科学的监督体系和评价体系,同时,也缺少以绩效目标和成本为基础的量化指标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绩效核算体系,严重影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效益。从实践看,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主要局限于行政化检查或监督制度,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和竞争的公正性难以保证,现有的监管权分布在为数众多的部门中,有的既是主管部门,而又与社会组织存在隶属关联,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下,难以保证监督和评价的公正。
三、科学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路径
(一)合理划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1.先易后难,完善分类。从国际经验看,并不是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如美国就将政府职能划分为政府固有职能和可外包的商业行为两种类型,其中,政府固有职能主要由政府直接提供,这就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划定了边界。一般说来,纯公共服务如国防、社会治安、防疫、基础科研、司法与法律、政策、管道输送网络等,适合由政府直接生产并向社会无偿提供;纯公共服务之外的混合公共服务占公共服务的大多数比重,这些混合公共服务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外包的总体范围除了与公共服务类型具有相关性之外,还与一个国家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市场主体培育的程度、市场文化的普及程度、政府监管的水平密切相关。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类型来看,大多数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可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不断扩大。2012 年5 月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则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涉及政府运作、民生建设等24 项服务领域,提供了一份有关政府采购服务的总体性指南。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运行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如公文印刷、物管、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能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各级政府,特别是后发地区,可以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程,可先从养老、教育培训、社区服务、医疗服务等领域入手扩大公共服务的购买范围。随着购买经验的积累,可进一步拓宽到公共卫生、基础教育、文化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2.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选择标准。正常情况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有所选择。一般说来,有如下判定方法:一是效益。公共服务项目在实施外包前,应该进行成本的评估,将外包的成本与政府自己提供服务的成本进行比较。外包成本主要包括选择服务商的成本、购买服务的费用、监管费用等。在具备成本优势的前提下,再进一步考虑外包的优缺点、社会净福利增加程度、服务提供商的供给能力等综合因素,在此基础上判定是否选择合同外包。二是公共服务性质。从公共服务的性质来看,属于政府核心职能、公共性程度高的公共服务不适用外包方式,如公共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与规制、司法与法律执行、应急服务,等等。另外,一些质量难以衡量的公共服务,因为供应商可以在暗中削减成本却又不违反合同,这类服务的提供由政府直接提供更好。三是公共价值取向。公共服务具有公平、公正、回应性等公共属性,并非单纯以效率为标准衡量,如果非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可能有损公众利益、破坏公平,则该项公共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总之,政府在确定优先将哪些公共服务外包时,应重点选择具有成本小、公共性程度不高、容易衡量质量、效率与公平可以兼顾的公共服务项目。
3.探索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购买方式。要根据不同的公共服务确定不同的市场化与社会化方式。一是根据公共服务领域确定。要根据不同的公共服务领域,灵活运用合同外包、公私合作、政府补助、凭单制等多种公共服务购买方式。例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领域的服务可采用合同外包的方式,公共交通领域的设施建设可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领域的一些公共服务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教育、食品、护理、文化等具有特定消费人群且服务群体较为分散、需求量大;服务提供方数量众多的公共服务可采取凭单制的方式。二是根据公共服务的公平与效率程度确定。看公共服务是属于“硬”服务还是“软”服务。“硬”服务主要指有具体的服务质量标准、双方可以事先约定权利义务与合同价格、监管成本较低的服务事项,如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绿化服务等。这类服务可采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软”服务是指难以进行明确的成本收益衡量、服务质量标准不易量化、监管成本较高的服务事项,如社区矫正、养老服务等。这类服务可采取协商委托的方式。“硬”服务更加注重效率,“软”服务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三是根据承担方的适宜度确定。企业和社会组织各自适宜承担不同类型的服务。企业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润、效率优先,因而适宜承担那些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服务事项,如街道保洁、高速公路维护等;社会组织适宜承担那些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服务事项,如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等。
(二)科学界定政府在公共服务购买中的职能
一方面,要准确定位。政府是主导者。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处于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要负责制定科学的购买政策、购买规则与实施标准,严格执行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政府是引导者,要培育公共服务购买的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是合同管理者,要建立政府发包方和公共服务承接方之间的合同契约关系,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在平等基础上遵守契约,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要在招标或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服务供应标准、资金来源、服务质量的条款和条件,并建立绩效评价标准。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者,要监督社会组织与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价格与质量,对公共服务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财政、社会组织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负责健全公共服务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专门科目,落实预算资金,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社会工作和社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发布承接政府服务的社会组织名录;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购买行为,对各类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和验收。可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办公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信息平台。
(三)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管理
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合同草拟的技术问题、合同监督的成本问题、合同签订的腐败问题,都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合同管理难题,需要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加以解决。
1.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合同的购买方与监督方,政府与服务承接者则是以平等协商为基础的横向模式运作的。因此,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治理是在这种权威与平等协商的纵横交错状况下进行的。[1]涉及到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政府的职能必须转换到位,要求政府从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角色转变为购买者、合同管理者与监督者角色,这就要求转变政府管理观念,建立与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那些目标难以具体衡量的服务项目,如养老服务项目需要让老年人健康生活、身心幸福,由于这一目标的弹性较大,需要在合同中对老人照料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要采用“任务导向”的合同管理方式,在合同中列明服务的具体任务、内容、质量要求与行为规范。对于那些政府长期需要的公共服务,如医疗和健康服务等,采取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方式。对于那些目标明确、结果易于考核的服务项目,如高速公路的维护服务,要采用“结果导向”的合同管理方式,更加关注服务的最终效果。不管是哪种合同,政府都要在购买合同中对执行目标、服务要求、服务方法、绩效标准、财务报告、外部评估、审计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关键是要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价格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这是政府预算支出的主要依据。
3.构建定价机制。合同管理的关键是合理的定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的项目众多,不同项目的成本构成比较复杂,需要根据本地区的物价水平、居民收入状况、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定价核算,总的定价原则是不以盈利为目标但又要维护公共服务供应者的利益,以盈亏平衡或微利为标准。一般可采用如下定价方法:以公共服务项目的劳务成本为主要依据确定购买公共服务价格的方法,主要适用于社会福利性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价格与平均成本相等的平衡定价法,主要适用于一些专业服务项目;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加上经营者合理收益的微利定价法,主要适用于同类公共服务的供应主体较多、已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但专业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鼓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竞争
1.贯彻透明、公开、择优的原则,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坚持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都能平等参与竞争;公开招标是竞争择优的主要方式,使用竞标方式可以使最合适的生产者竞标成功,政府在竞争性招标前,应对项目的目标、要求、期限、效果等要素进行明确界定,并进行广泛宣传,让所有具有资质的社会力量都有机会参与竞标;对投标者的资质和实力要作认真详细的综合考察;竞标结果要经过各方专家综合评估产生。要改进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市场准入条件,例如,在公共事业领域应尽快取消非国有企业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障碍,真正为参与竞标者营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
2.完善竞争择优的程序与流程,扩大竞争性招投标的范围。要科学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及其说明,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范围、性质和标准;要规范购买流程,包括招投标、寻价、委托等不同方式的操作流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中心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中适用的方法进行采购,即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适宜方式来选择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生产者按照招标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提供公共服务。要增强购买过程的独立性和竞争性,在评标环节,要将评标交给独立的专家组,对社会机构的标书进行匿名处理和匿名评标;通过招投标筛选出来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3.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各级财政应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财政预算中新增“购买公共服务”科目,及时转入财政固定项目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逐年增长。也可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制度,制定将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
1.以战略思维谋划社会组织发展。要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组织结合起来。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相比,无论是数量还是能力都还处于初始化阶段,在许多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中,政府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服务项目,政府的选择性小,市场竞争性不足。因此,各级政府要从战略高度看待社会组织发展,将培育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解决社会组织发展缓慢、规模弱小、功能不强等突出问题。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要从控制管理向培育服务转化,重点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加快孵培群众需求多、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孵化成功出壳后,可以通过向这些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其发展。
2.优化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政府要通过优先注册、资金扶持、税收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例如英国、日本的社会组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公益法人或特定公益法人的地位,就自动具有了相应的减免税资格,可以自动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不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建立公益产权制度,公益产权的基础是社会捐赠和以税收优惠等形式获得的公益资产。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通过项目资助或以奖代补的形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区服务。
3.提高社会组织运营能力与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培育扶持和监督管理并重,建立标准化的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完善、筹资渠道稳定、管理运行规范的社会组织体系。构建社会组织诚信信息数据库,对社会公众认可度较高、履约情况良好的社会组织进行嘉奖,对履约情况较差的社会组织进行通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4.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把政府购买服务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制定向公益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实现由“养人”向“养事”转变。由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也要放开让社会组织参与竞争。
(六)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非简单的“简政放松”,而是要通过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估上还显得薄弱,缺乏有效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支持,更缺少相对独立的监管机制。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是指不同监督主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过程和成效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工作机制总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既是政府正确履行职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治理现代化内在价值的重要保证。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监督依据不统一、监督内容模糊、监督对象缺位、监督能力不强等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构建符合治理现代化要求的监督机制。
1.完善多元监管体系。一是外部监督。健全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外部监督。二是完善政府内部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服务质量监管等监管体系。三是承接主体自律。承接主体也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完善公共服务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全过程绩效管理,重点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立项、拨款、结项、评价等关键环节加强质量监控。要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绩效指标,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项目立项要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对项目的投入产生比进行评审;拨款要根据绩效目标确定预算;项目结项通过绩效评价结果来确定结算金额;绩效评价要综合政府、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的评估意见,重点对服务数量与质量作出评估,相关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3.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培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门人才。实施分类培训,对参与政府服务采购的工作人员、单位领导、财务人员、供应商和社会组织等进行专门培训,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二是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平台,将政府购买活动中的业务管理事项、工作流程移植到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操作权限对购买过程进行全方位、全环节的实时动态监督和管理。
[1]高海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制治理研究[J].理论月刊,2014(9).
[2]魏娜,刘昌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边界及实现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