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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2015-08-15丁仲春

山西水利 2015年7期
关键词:项目法人人民政府征地

丁仲春

(山西省移民办公室,山西 太原 03000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完善了后期扶持制度,加强了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了移民合法权益,为促进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共8章63条。

一、总则

总则共5条。主要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1条)

(二)适用范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小型水利水电可参照执行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第2条)

(三)基本方针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第3条)

(四)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是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是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是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第4条)

(五)管理体制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第5条)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安置规划、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

(一)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是移民安置的基础性工作,是移民安置实施的主要依据。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必须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指导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本章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主体、原则、依据、内容和报批程序,以及实物调查工作及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

编制主体和依据: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调查成果经调查者(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和被调查者(乡、村、户主)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在实物调查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第6~7条)

编制内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安置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

移民安置规划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第13~19条)

报批程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编制并按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核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9~10条)

(二)征地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工作不同于其他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章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收、补偿和复建、耕地占补平衡等作了规定。

土地征收:工程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第20~21条)

补偿政策: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第22条)

占补平衡:占用耕地应由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25条)

(三)移民安置

移民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特别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绝大多数是农村移民,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性质决定了不能完全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安置,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农村移民也难以实现自我妥善安置,只有通过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资源调配能力,把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工作的各项任务逐级落实下去,才能顺利完成移民搬迁的组织动员、安置点的建设、土地调整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落实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项目法人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给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第27条)

条例第30条至34条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各项资金支付主体和兑付程序、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安置验收:移民安置工作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应当进行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37条)

(四)后期扶持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主体为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第40条)。具体扶持范围、标准、期限、方式和扶持资金筹措及管理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有明确要求。

(五)监督管理

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同时,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第47,55条)

三、法律责任

条例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加大了违法处罚、处理力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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