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煤矿企业取用水调查分析
2015-08-15聂春丽
聂春丽
(古交市水务局,山西 古交 030200)
1 煤矿企业取用水调查情况
2015年初,古交市水务局水政执法人员陆续对古交市煤矿企业的山西(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古交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古交石鑫煤业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清河一矿、清河二矿、西山煤电义城煤矿等煤矿取用水情况进行了水政监督调查。调查表明,该市煤矿企业的生产生活取用水现状大部分与现行水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亟待根据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进行整改。
2 存在问题
2.1 工农共建共用问题普遍存在
20世纪以来,古交市南北两梁、汾河以北的小泉小水等浅层地表水基本断流,分布在这些村庄附近的煤矿主要依靠打深井解决生产生活取用水。然而,该市地域基本处于晋泉保护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审批工业深井手续基本处于冻结状态。为此农村和煤矿联手建井,煤矿投资、以村审批,共建共管共用,形成事实上的农水转供煤矿现象。如华润煤业的台城煤矿、福巨源煤矿,省煤运能源集团的铂龙煤矿、世纪金鑫煤矿,太原煤气化公司清河一煤矿,古交市煤焦集团的平定窑煤矿、星星煤矿、玉峁煤矿、金之中煤矿等企业,基本采用了上述取用水模式。
2.2 非法打井现象严重
个别煤矿擅自非法打井,如太原煤气化公司的清河二矿、西山煤电集团的义城煤矿、山西华润煤业的银宇煤矿、古交市石鑫煤矿等,非法打井现象较为严重,对当地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2.3 原有取水手续不完善
华润煤业的新桃园煤矿深井手续即将过期,市水务局虽多次督促,但一直重视不够。省煤运能源辽源煤矿的取水手续也在年审当中。上述煤矿至今仍在基建期间,随着主体工程联合试运转和正式投产的推进,完善取水许可手续尚需一段时间办理。
2.4 依法打击处罚困难重重
上述煤矿取用水的问题,按照山西省和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断水罚款。但如何解决几千矿工的生活生产用水这一问题,受该市特殊水资源条件局限,目前尚无有效对策。
3 保护对策
3.1 完善计量手段,实行限量供水
一直以来,水资源都是无法替代的自然资源,基于此,在煤矿实际开采过程中应将水资源的节约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其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采用完善的计量制度,在水资源使用场所安装精密计量表,在整个煤矿范围内开展用水计量制度,对于新增用水用户实行先安装水表再进行供水的办法予以管理,力争达到全矿水表使用全覆盖;第二,由于单位网点的用水占整个煤矿用水量的50%以上,因此,必须加强单位网点的用水管理,对于用水单位实行用水量考核制度,在某些时段内限制供水量,对于超过规定水量的部分应当加收超额费用,以经济手段对单位网点的用水量进行限制;第三,制定更为严格的用水考核制度,在全矿范围内实行用水总包制度,将用水量分配到个人,并将个人用水量和个人工资相挂钩,实行严格的用水奖惩制度,从而促进广大干部职工节约用水,形成用水管理的市场化,提升全体人员的用水积极性,从而促进全矿各项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
3.2 按量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以经济手段促使企业节约用水
制定合理的用水制度,即根据每个人的用水量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用水额度,在这一限定额度内的用水量应当按照较为低廉的价格收取费用,对超过这一额度的部分则应当按照超出的用水量加收一定数量的费用,用水户要想增加用水量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用水量变更,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可后,可办理用水量变更手续。
3.3 依法打击违法取水行为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办法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执法监督制度,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改善执法不严的情况。为杜绝违法取水现象,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和问责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第二,针对煤矿企业取用水过程中存在的非法买卖水资源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格审核煤矿企业取水手续,确保企业取用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现企业通过任何不良途径进行取用水,一定要严令禁止,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采取有效惩处措施进行治理,加大对违法取水问题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