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状分析
2015-08-15周瑞红
周瑞红
(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山西 太原 030002)
1 管理现状
山西省水利监督机构分为省、市、县三级,受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水利基本建设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各级水利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各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设置不够统一,大部分地市没有专门成立的质量监督部门,而是挂靠在相应的基建科或建管科,形成两套牌子、一班人马的管理模式。随着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现有的监督机构在经费、人员、技术手段等方面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很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必须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有效监督。
2 存在问题
2.1 体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
全省11个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有5个为局内设机构(太原、大同、朔州、晋城、临汾);全省119个县级人民政府,87个县(区)未成立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成立的32个监督机构中有30个为内设机构,市、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
市级监督人员78.0%为兼职人员,监督人员主要由市级主管工程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兼职,职能上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科有交叉,质量监督与质量管理的关系难以界定。大部分县级监督机构刚刚组建,监督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监督人员为兼职人员,且质监人员缺少系统培训,普遍存在业务技能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等问题。
2.2 工作经费难以保障
山西省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可靠供水保障而实施的“两纵十横、六河连通”大水网工程、“百县百河”综合治理、百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地点大都处在交通不便、条件艰苦的偏远山区,且点多面广,战线较长。目前全省11个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3个市设置了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经费总额25.5万元,每个监督工程工作经费仅0.1万元,低于全国省级 2.69万元/工程、地(市)级 0.53万元/工程、县级0.30万元/工程的平均水平。监督工作经费少,难以维持日常质量监督的交通、人员办公支出等费用,导致质量监督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2.3 市县级监督机构履职能力弱
水利工程种类繁多,每类工程又有不同的结构形式,并且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设备都会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步改进,对从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全省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仅长治市购置了简易的检测设备,每年对工程用原材料抽检一次,其余监督机构主要采取巡回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现场检查大都靠目测,监督技术手段、方法单一。工程质量虽不能靠观察作出判断,但目前监督机构受人员、经费等限制,大多数没有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也没有委托专业水利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检测的经费,导致工程质量评价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撑,质量监督结论缺乏说服力,质量监督方法、技术手段亟待完善。
3 发展建议
3.1 完善体制,提高监督水平
《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省、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设立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山西省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将十分繁重,尤其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的投资会越来越大,市、县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任务十分艰巨。推进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的省、市、县三级监督体系,将为实现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全面覆盖奠定坚实基础。建议争取发改委、财政厅、编办等部门在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上给予大力支持,尽可能设立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将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工作仪器设备,确保质量监管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为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的基础和保障。
3.2 加大投入工作经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由政府预算全额拨款予以保障,各级政府应根据辖区内监督工程实际,合理制定财政预算,保障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公正性。水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为进一步保证施工质量,需借助相应的检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相应测定,进而判断其是否合格,因此,水利工程质检工作是确保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须加大工作经费投力力度,确保质检工作顺利推进。
3.3 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加强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是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要定期组织开展省、市、县三级和市、县两级联合巡查活动,结合工程实例,针对实体工程质量巡查重点、关键点、注意事项和查验相关资料等,进行现场传授教学。解决质量监督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基层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监督业务活动,提高培训效果。同时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按照《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要求,每年要定期开展市、县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考核,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档案。同时,要加强与省外同行的联系与交流,学习外省同行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以提高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职水平,促进质量监督机构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