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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和完善

2015-08-15唐秋远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刑事诉讼法

唐秋远

(河北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河北 石家庄050024)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从杜培武、佘祥林到赵作海刑事冤案,一次又一次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近年来,法学界越来越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10年“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初步规定。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如规定了不得刑讯逼供,明确了具体适用的标准,确立了排除的责任主体,设立了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监督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增加了相关配套制度等,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重大的社会效应。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和具体实施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学者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提出相关意见,不断完善。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1]139。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用5个具体条文(从第54条到58条)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这项制度有了突破性的进步,标志着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项规则在具体实施和操作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以下缺陷和不足。

(一)对非法证据的定义不够明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做了界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2]。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延续了这一说法。但什么是“刑讯逼供”?“暴力”要如何认定?“威胁”的标准又是如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说明。那么,譬如侦查机关采用疲劳战术进行精神折磨取得的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不同地方的司法实践则有不同的做法。

(二)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没有明确解释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范围仅限于非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并且对其限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二是“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是对于什么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合理解释”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毒树之果的例外情形,只要不属于例外情况,对违法扣押、搜查而取得的实物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在英国,排除“毒树”但不排除“毒树之果”。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及司法实务部门多不采用“毒树之果”理论,认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不宜扩大。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制定之初,曾对“毒树之果”问题作出规定:“对于以前两款的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证据,法庭根据取证行为违法的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故删除了此款内容。

(三)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

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7条可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分别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经人民法院通知的,应当出庭。但是对于侦查人员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却未提到。很多西方国家规定了藐视法庭罪,例如,警察应当出庭而不出庭。但目前我国的这条规定,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说,却没有制裁性条款的保障,只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对将来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四)没有明确对非法证据的优先调查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只规定了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但是没有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优先调查。在我国“一元式”的裁判结构中,非法证据被审判法官直接接触,可能会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对法官心证造成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有效地运行。“一方面,我国程序裁判的缺失,使大量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涌向审判法官,对审判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影响无法消除;另一方面,由于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合二为一,使得实践中在使用证据排除规则上畏首畏尾。”[3]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根据上述所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具体实施上可能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挫折,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从制定出来就十全十美,它还需要经过千锤百炼,结合时代的发展和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修改和补充才能日趋完善。关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和范围

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的内涵应进一步明确,对“其他方法”的具体范围亦应具体化,以增强该条文的可操作性[4]。

(二)修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条件

建议明确何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合理解释”,否则删除“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这个条件。对于毒树之果,可以采取裁量排除模式,由法官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三)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应当规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而言,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的原因,抑或侦查人员自身的原因导致侦查人员和有关人员没有出庭作证,只做了“情况说明”的,法院一律应当不予采纳,在法庭之外排除有关证据笔录。

(四)构建独立的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建立独立的排除程序,区别于正式的审判程序。例如,通过事前的听证程序予以排除。美国证据法学家达马斯卡曾提出过“二元式结构”理论,即分为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他认为,证据的“排除”,只有将两种裁判程序相互分离才能真正实现。笔者认为,我国应引进这种二元式裁判结构,通过程序性裁判程序和实体性裁判程序把排除的主体与裁判的主体相分离,使有权排除的主体独立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主体,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避免审判法官受到非法证据的污染。

此外,还应该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

建立预防机制:1、规定沉默权制度。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却没有提到当事人的沉默权,这样很容易造成自证其罪或刑讯逼供。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抑制追诉权的滥用,还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2、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即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有权利要求律师在场的制度。在美国,律师在场是被告人的权利,任何时候都能提出此项要求。在我国,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在场律师一旦发现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有侵害被讯问人人身权利的时候,可要求其立刻停止讯问。3、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建立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惩戒制度来制裁非法取证行为,将取证者的自身利益与取证行为联系起来,使其不敢再非法取证。4、羁押场所独立制度。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审前被关押在看守所,而看守所隶属于侦查机关。这种体制使得看守所对被羁押人的监管活动直接服务于侦查机关的需要,看守所的职能是看管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往往利用其控制的羁押场所进行不当措施,为刑讯逼供创造便利条件。美国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都不是由侦查机关看管,而是由隶属于司法行政管理的监狱系统统一管理,即“侦羁分离”。犯罪嫌疑人应被羁押在相对独立的机关,侦羁分离有利于羁押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监督,防止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行为,切实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建立排除机制:1、建立人身检查制度。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羁押或提审犯罪嫌疑人时,羁押场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定期复查,认真记录检查的结果。建立该制度可以帮助固定证据,对侦查人员是否进行过刑讯逼供有很强的监督作用,保护了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并不能在开庭前掌握全部的案卷材料,致使辩方庭前无法得知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建立该制度,辩方庭前就可以获悉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情形,为辩方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渠道,既节约了诉讼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3、建立强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人应当出庭并接受各方询问。这项规定增强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也明确了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者却寥寥无几,法院审判也主要采信书面证言,这是我国庭审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必须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不能将此立法变成一纸空文。

总之,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这项规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限制国家权力,纠正非法取证,彰显程序正义。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和探究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找出不足的地方,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这一规则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益,使刑讯逼供现象销声匿迹,从而全面保障司法的公正、纯洁。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马大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完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3]汪建成.我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环球法律评论,2006(5).

[4]杨善长,夏理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完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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