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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初反腐败经验的现实借鉴

2015-08-15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官吏贪腐朱元璋

张 梅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芜湖241000)

腐败由来已久,自私有制产生,国家建立,它就没有消停过。因此为了维护皇权、加强统治,历代王朝的统治者就奔波在反腐败的道路上。纵观反腐败的历史,以明代初期特色尤为显著。

一、明初反腐败的指导思想

明代反腐败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三:民本思想、重典治吏和权力制衡。

1.民本思想。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农民,深知农民疾苦,他曾说:“息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1]在靠起义起家坐上皇位后,深切体会到农民的力量,深知“国以民为本”的道理。元朝统治残暴,横征暴敛,官员腐败,原本作为社会底层的朱元璋一家深受其害。元至正四年(公元1344 年),黄河泛滥,淮河流域出现瘟疫和旱灾,就在重大天灾出现时,元朝的官吏亦没有停止他们的人祸,利用修河堤,克扣修河工钱和口粮,截留赈灾物品,在这种腐败统治下,顿时流民四散,饿殍遍野,朱家的命运也不例外,朱元璋的亲人一个接着一个在饥饿中死去,对于腐败的元朝,朱元璋恨入骨髓。元至正十一年(公元1351 年),在全国掀起的反元大潮中,朱元璋加入农民起义大军,并最终推翻元朝统治,建立明朝。经历了元朝长达90 年的腐败统治及十几年战乱,明初社会经济凋敝,人口锐减,田地荒芜。为避免重蹈元朝统治者的覆辙,朱元璋决意推行“与民休养生息”政策,并在洪武十八年的《御制大诰序》中就明确要求,“立纲陈纪,昭示天下,为民造福”。

2.重典治吏。第一,重绳惩贪。正是朱元璋的个人经历,让他对腐败格外痛恨,认为“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2]因此,“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脏吏”[3]。而这一思想则充分体现在《大明律》中。《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但对于处罚官吏赃罪,明初法网比唐朝严密,比唐朝要重得多。例如,《大明律》条目虽少于《唐律》,但处罚官吏犯赃罪的条目较《唐律》却增加很多;《唐律》把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理设在《职制》一篇中,而《明律》专设《受赃》篇,有《官员受财》、《坐赃受罪》、《事后受财》、《官吏听许财物》、《有事以财请求》、《在京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留盗赃》等十一条。[4]每一条目都有相应的处罚。《明律》又较《唐律》增加《多收税粮斛面》、《揽纳税粮》、《虚出通关朱砂》、《冒支官粮》等条目;此外,还专设《课程》篇十九条,从重论处官吏犯罪。第二,吝薄官俸。明代官员俸禄之低是有目共睹的,对于明代官员的俸禄,《二十二史札记》有“明代官俸最薄”一节,《明史》又有“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的说法。第三,严格官吏考核。明朝的官吏考核制度是比较发达的,主要有考满、考察、稽查三种形式。考满是“论一身所历之俸”,是通过考查官员在一定任期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加级、进俸或升职的制度。考察是于特定的时间就官员的德行和能力进行考查,以决定其去留。稽查是指根据上传下达的章奏或来往文薄对百官实行的定期检查、监督制度。三者构成了完整、严密的考核体系,对督察百官、整肃吏治起到积极作用。

3.权力制衡。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分权制约的思想,明代亦不例外,主要体现行政、监察、司法权力互相牵制,而权力内部又有制衡。中央设内阁、五府都督府及六部,内阁基本是皇权的延伸,五府都督府专享军权,六部执行相应的行政权,又设监察机构都察院和六科,负责监察百官和政务的执行,中央司法机关常设机构为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主管刑狱,具体分工为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但遇重大案件则需“三司会审”,而“三司会审”实质上是一种司法权的牵制和约束;地方上设“三司”,即承宣布政使司主管一省行政,提刑按察使司掌管一省监察和司法,都指挥使司主管军事行政。此外,明代在正常司法、行政、监察机关外又另设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形成厂卫制度,且权力很大,行政、侦察、司法等权无所不包,对传统权力形成约束。

二、明初反腐败的主要措施

明代的反腐败措施有很多,具备显著明朝特征的主要有发动群众、酷刑峻法和特务统治三种。

1.发动群众检举腐败。朱元璋已经意识到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只有知法,才会守法,进而去揭发违法,因此朱元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普法,奖励反腐。

首先是加强对“反腐手册”明《大诰》的宣传力度。《大诰》是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1385 年)至二十年(1387 年)之间,采辑官民犯罪的重要案例,编成《大诰》四编仿周公而“陈大道以诰天下”,它主要是一部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共二百三十六条,其中惩治官吏贪污、盗窃、受贿等脏罪的共有一百五十条,因此称其为“反腐手册”不为过。明太祖在明《大诰》颁布以后,他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规定有《大诰》者“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5]洪武三十年(1397 年)五月,朱元璋又下诏命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

在如此高强度和大范围的普法后,再嘉奖纠举贪腐的民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明大诰三编》记载这样一个案例: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他一人,且害民甚众。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拿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朱元璋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同时,敕都察院榜谕市村;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陈寿六者,族诛。在此榜样的树立下,民众积极性被充分调动,明代出现了“或百人,或五六十人,或三五百人,或千余人”[6],成群结队,浩浩荡荡,扭送贪官污吏进京面奏,交给朝廷惩办的宏伟场面。这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创举,我国古代主要是封闭型反腐败法律机制,即体制内自上而下进行,明初的民众参与反腐败虽也是皇帝主导的,但已然引入了外部力量。发动底层民众反腐败无疑对明初吏治起到了良好的肃清作用。

2.酷刑峻法震慑腐败。朱元璋意识到腐败的巨大危害,它不仅会动摇统治的基础,还会颠覆统治,因此在惩治腐败官吏上毫不手软,甚至法外加刑,重惩犯赃罪的官吏,正是在他“若贪官之徒,虽小罪,不赦也”[7]的要求下,明初的重绳赃吏发挥到了极致。

第一,以《诰》破《律》,轻罪重罚。例如,《大明律》规定:官吏犯赃,计赃科罪,凡不枉法之赃罪,均不处死刑。但《大诰》中所列犯不枉法赃罪的被凌迟和枭首处死的官吏是很多的,如建昌知县徐颐征税贪赃,金吾后卫知事靳歉私吞军饷,被凌迟处死,甘泉知县郑礼南隐税粮,丹徒县丞李荣中累犯受贿舞弊,被枭首示众,他们没有犯枉法赃罪,却都被处死。

第二,层层追查,牵扯人众。朱元璋命令:“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自何得,必指示府,府亦拘至。”[8]洪武十八年户部侍郎郭桓等贪污巨额粮食,牵连的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处死,波及的各省官员被判罪的有数万人。郑州知州康伯太等十二人私吞赈灾钱粮,十一人被处死。进士秦升等一百四十一人等在昆山等地视察灾情,因接受当地官员和富豪的宴请贿赂而谎报灾田数目,被处死一百四十人。正是大范围的牵连判罪,干事的官员数量很少了,于是朱元璋创造了戴死罪、徒流罪办事制度,因此在大明王朝出现了犯官审犯人的奇观。

第三,用刑残酷,骇人听闻。在明朝官员腐败不仅仅是死的问题,而是死得很惨的问题。清末律学家沈家本说:“《大诰》所列诸峻令,族诛、凌迟、枭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盗贼同科;刖足、斩趾、去膝、阉割、既用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古肉刑之所有。”[9]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创造了骇人听闻政策:“剥皮实草”,顾名思义,就是将已被处死贪官的皮在专设的“皮场庙”剥下来,塞上草,然后摆在官府公座旁,使后继官员触目惊心,而不敢以身试法。

3.特务统治镇压腐败。特务统治即厂卫制度,系明代独有,厂卫即东厂西厂、内行厂和锦衣卫的合称。“太祖即吴王位,其年十二月设拱卫司,领校尉,隶都督府。洪武二年改亲军都督府,统中、左、右、前、后五卫军,而銮仪司隶属。六年造守卫金牌,铜涂金为之。长一尺,阔三寸。以仁义礼智信为号。二面俱纂文:一曰守卫,一曰随驾。掌于尚宝司,卫士佩以上直,下直纳之。十五年罢府及司,置锦衣卫。所属有南北镇慰司十四所,所隶有将军、力士、校尉、掌直驾侍卫、巡查缉捕。”[10]锦衣卫下辖经历司和镇抚司,经历司主管文卷出入;镇抚司分南北,掌巡察、缉捕、理诏狱之职,南镇抚司兼理本卫刑名等事,北镇抚司专理诏狱。东厂是永乐十八年(1420 年)十二月由成祖朱棣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外,以内监监管厂事,专主刺探。明成化十三年(1477 年)设西厂刺事。内行厂是正德三年(1509 年)设立,是明朝内廷的又一侦察机构。西厂和内行厂存在时间较短,分别存在约十年和五年就被撤销。厂和卫是皇帝用来监督、侦伺官民言行的工具,主要是针对官吏。厂卫的反腐败功效主要体现在其侦察的方式、范围及司法权力上,厂卫集行政、侦察、司法等权力于一身,权力极大。首先,厂卫的侦察方式是秘密的,“锦衣卫掌侍卫、缉捕、刑狱之事,恒以勋戚都督领之……盗贼奸宄,街涂沟洫,密缉而时省之。”[11]这一方式足以让官员产生畏惧,因为贪腐时周围可能已有无数只眼睛在盯着自己。其次,厂卫侦察范围极广,“自京师及天下,旁午侦事,虽王府不免”[12]。如果说,方式秘密一些偏远地方的官员还不足畏惧的话,那么范围如此之广,还有谁敢抱侥幸之心呢?再偏僻遥远的地方,厂卫亦能侦察监督。“四出刺民间阴事”,“大政小事,方言巷语,悉探以闻。”[13]最后,厂卫拥有自己的监狱,且用刑严酷。厂卫机构就是明初皇帝用来镇压腐败分子的有力武器,用起来得心应手,且效率极高。

三、明初反腐败的得与失

明初的反腐败在历史上算是大手笔,目的明确,措施有力,有可圈可点之处,但也有不足的地方。

1.成功之处。首先,最高统治者认识到了腐败的严重后果,明视反腐败的重要意义,且以身作则。朱元璋是通过农民起义,最终推翻元朝统治建立政权的,他曾经在元朝的腐败统治下艰难生存,清楚的知道元朝的覆亡是腐败统治造成的,反腐败就是赢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进而维护政权的稳定。可惜的是,后明代继的皇帝们似乎未有意识到这点。第二,发动群众反腐败,让群众参与反腐,这是我国古代反腐败进程中一个难能可贵的尝试和进步,一方面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强化了对权力的监督。大家都知道我国古代反腐败是封闭型的,即在封建政权内部消化,国家有一套完备的吏治办法,对国家腐败现象的揭露和批评的社会舆论一般采取的是压制和打击。虽然朱元璋可能只是为了巩固专制统治,但做到这一点实属不易。第三,明初强有力的反腐败取得了积极效果,吏治得到整饬,明史所记载的守法循吏共一百二十人,洪武到宣德朝六十多年便有一百多人,而以后各朝二百多年却不足二十人,史称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4]说明明初的反腐败措施还是很有效的,吏治的清明促进社会风气进一步净化,从而保证了“与民休养生息”政策的贯彻执行,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进而出现了“百姓充实,府藏衍溢”[15]的景象。

2.失败教训。首先,明代未认识到正面廉政教育在反腐败的重要作用,而是一味地推行严刑峻法残酷镇压。朱元璋以其个人经验,对所有官员采取怀疑主义政策,很自然地认为为官没有不贪者,以为采取酷刑或极刑就能杜绝贪腐,事实上贪腐仍似潮水,前仆后继。这是与明代不注重正面廉政文化建设有关的。官员心中无廉政意识亦无廉政信仰,当官就是奔着“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来的,严刑峻法亦不怕,反正贪多贪少都是死,况且还有可能不被发现呢。第二,国家机构中存在游离于监督外的权力——厂卫,厂卫在皇帝的允许下掌握行政、监察、审判等大权,却无任何机构能够制约,在朱元璋和朱棣比较有能力的皇帝手中,它们是反腐败的工具,但一旦皇帝较弱,它们则成了腐败的主体,明朝中后期就有很多例子。因此,任何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第三,明代官员薪俸较低亦是腐败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俸禄之低,永乐年间双流县知县孔友谅曾上言:“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今京官及方面官稍增俸禄,其余大小官自折钞外,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仰事俯育与道路往来费,安所取资?”[16]作为一朝官员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要想清廉得需多高尚的品德和多大的毅志啊,因此,廉者较少,有的是为五斗米而折腰,似乎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俸禄低并不一定就造成腐败,但当俸禄低与其他不完美机制相结合时,腐败就成了必然的现象。

四、明初反腐败的现实启示

明初的反腐败有成功之处,亦有失败教训,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失败的教训我们要避免。

1.把握好“重惩贪腐”和“高薪养廉”的关系。腐败危害极大,不仅毒化社会风气,还会打击民众的信心,因此必须重惩贪腐。我国现行法律对贪污受贿等罪量刑普遍较轻,对贪腐没有造成威慑,应提高刑罚标准,加大对贪腐官员这一特殊群体惩处力度。当然,“重惩贪腐”应与“高薪养廉”相配合才会有更好的效果。公务员也是人,他们有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提高其薪酬,让其保持体面的生活。“高薪”并不是无原则的“高薪”,而是应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使公务员成为社会较为富有的阶层。“高薪”让其不想贪,“重惩”让其不敢贪,只有两者充分结合,贪腐才可能被遏制。

2.结合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察的作用。舆论的力量是无限的,主要是因为它无处不在,发动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官员,揭发、检举腐败行为应是我国今后反腐败的常规手段,期间我们应建立健全相关保护制度,保障检举人、曝光者权利不受侵害。另外,我国目前的纪检监察体制起到的作用相当有限,每级都有纪检监察机关,每个单位都派驻纪检人员,但能够发现和打击贪腐的却寥寥无几,原因在于政府和单位对纪委及派驻纪检人员在人事、福利待遇以及经费方面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应将行政权和检察权彻底分离,另应规定严厉处理查处腐败不力者,方能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

3.开展廉政教育,注重廉政文化的正面引导。我国自国以来都十分注重反腐败警示教育,朱元璋就是一位敬业的践行者,他所创造的“剥皮实草”至今让人不寒而栗,当今国家进行廉政教育也主要是警示教育为主,偶有正面典型也多是去世后拿出来宣传,且过于神圣化,让人感觉不真实,其教育效果也大打折扣,说到底是激励机制的缺失。因此,在开展廉政教育时,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都应该注重,正面引导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当下公职人员敬业、廉政的事迹进行宣传,并建立相应的物质激励机制,给予他们应得的政治待遇或经济待遇,从而调动所有公职人员的积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新一轮的大规模反腐,很多官员落马遭到法办。著名作家二月河接受访问时表示,“我们党的反腐力度,读遍《二十四史》都找不到。”[17]比明初的反腐力度还要大,可见我国新一届国家领导对反腐的决心。但腐败是不可能被消除,它只能被遏制,因此反腐败是个持久的战争,不可操之过急,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规范、健全和贯彻各项机制制度,让人性美好的一面迸发,让恶的一面禁闭,让腐败者无生存空间,为廉洁的人创造舞台。

[1]《明太祖实录》卷38.

[2]《明太祖实录》卷38.

[3]《明史·刑法志》.

[4]《唐明律合编》卷11.

[5]《御制大诰·颁行大诰第七十四》.

[6]《全明文》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606).

[7]《典故纪闻》卷3.

[8]《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七》.

[9]《寄簃文存·书<明大诰>后》.

[10]《明史·刑法志》.

[11]《明史·职官五》.

[12]《明史·刑法志》.

[13]《明史纪事本末》卷37.

[14]《明史·循吏传序》.

[15]《明史·食货志》.

[16]《明史·孔友谅传》.

[17]http://news. sina. com. cn/o/2014 - 07 - 22/133030559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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