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研究综述*
2015-08-15马宇
马 宇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江苏南京 210038)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指有高等教育需求的残疾人(主要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障碍、肢体残疾学生等)进入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并得到学校适当的安置、培养、服务与支持等,即残疾学生经过普通高考或经过独立招生考试后,被高校录取的残疾考生进入普通高校随班就读,或进入普通高校中的特殊教育学院(系或专业)进行学习,接受高等教育。他们的学习、生活与健全大学生一起,融入到普通的大学文化之中,共同接受教育,为融入社会做好准备。对残疾人的教育支持,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性支持,还包括受教育权利、机会、精神等方面的支持,也就是国家、社会等对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所提供的帮助和扶持。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支持研究,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分类研究、问题研究和策略研究等三个方面。
一、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分类研究
中外研究者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分类有着不同的理解和阐述。从国外学者的研究来看,均是从高校内部如何促进残疾人完成学业的层面对教育支持进行不同角度的分类研究。美国学者Susan 等人将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与服务分为“常规支持、为残疾学生开设的专项调整与支持服务以及专门设置为残疾学生提供广泛支持的团队”等三类,其中常规支持就是指任何学生,无论残疾与非残疾学生,均可获得的支持服务。[1]Arlie、Robert 等人却将残疾人教育支持总体分为八大类,分别是:常规支持、教育或个人策略教学支持、职业辅助与工作经验支持、辅助技术支持、行政管理支持、无障碍设施支持等,大类之下有更详细的小类。[2]而英国伦敦城市大学的教育研究者Ozcan 在《残疾学生高等教育评估》一文中指出,英国通过公共政策鼓励扩大残疾人高等教育,通过评估提高教育质量。他在文中从评估的角度将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总结为:表达过程中的支持、应答过程中的支持、环境支持、时间以及日程安排上的支持等,重点强调评估过程中的支持,如评估材料、评估指导、评估形式、辅助设备支持等。[3]
我国特殊教育界学者张宁生较为系统地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进行了分类,其指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支持系统应从物质到精神,从政策到舆论,从行动到态度给予支持与帮助,将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分为法律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和学校支持系统等几个方面。[4]还有国内学者从融合教育的层面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进行研究,其中方俊明认为,强有力的融合教育支持系统主要涉及到政策性支持、设备上的支持、专业人员的支持、家长的支持、社会性支持等五个方面。[5]教育支持成为推进融合教育不可缺少的关注重点。钱丽霞认为,教育支持应该包括情感态度、资源和技术等方面。实施融合教育,促进不同需要学生有效参与学习活动的支持系统需要有保障、主干和辅助三大支持系统作支撑。保障支持系统包含政策法规、必要的物质支持等要素;主干支持系统包含普通学校教师、班级助学伙伴、家长、资源教师及巡回教师等基本要素;辅助支持系统包含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社区、医疗康复机构、大专院校等。[6]于素红等则认为,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支持系统从内容角度分为学习支持、心理支持、物理环境支持、相关服务支持;从支持场所和人员角度分为学校教育支持、家庭教育支持、社区教育支持;而教育支持的保障体系作为开放系统,按内容分为输入保障(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等)、过程保障(制定与实施教育支持细则、过程监控等)以及输出保障(教育支持的成效,即随班就读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情况、恰当的评价等)。[7]余秀兰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社会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的教育支持,指出教育支持可以作为社会支持的一个方面,不仅仅局限于“教育援助”和“教育救助”,还包括权利、机会、精神等方面的支持。[8]
以上残疾人教育支持的分类研究也只能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角度进行论述,难以做出一个较普遍被认可的分类方法,但是这些研究已经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分类确定了基本的框架,同时更为研究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支持体系提供了明确的分析视角。
二、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问题研究
高等教育阶段对残疾大学生的支持与服务存在不足,是残疾人高等教育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维度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一)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制定不完善,难以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
在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研究者大多从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保障等进行研究,突出对残疾人的支持、资助与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李文长等指出,我国残疾人贫困学生所占比例较高,针对残疾人大学生的资助体系不健全,现有的资助政策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9]张宁生的研究特别强调,在上个世纪80 -90 年代我国除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外,还有相关的通知、意见和纲要中体现了对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保障,但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律性支持并不明确、具体”[10],“宣示性的内容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严重损坏法律的尊严”[11]。我国目前规范特殊教育活动之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进行有机地整合与衔接,尚未形成有机的整体和合理的体系,[12]难以支持和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崔凤鸣对美国残疾人教育法进行研究后,提出19 世纪末至20世纪初,残疾人法令处于被动阶段,法庭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法令对实践的要求,法令不能产生效力,认识和了解残疾是改善高校落后的残疾观念的关键。[13]李丹认为我国残疾人辅助技术法和支持性服务教育法律还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支持力度不如制定一部综合性法律的支持力度。[14]因我国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具体规定,经费支持往往不充足、不到位,因此“经费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受教育权利保障中的一个软肋”[15]。
(二)教学支持与服务不完善,无法保证残障学生的平等机会
国内外学者注重对残疾人大学生在校完成学业所需提供的支持和保障研究,从具体的教学实践过程中调查总结出不利于残疾人完成高等教育的相关问题。
澳大利亚曾有一项关于对高校残疾人被忽视的情况调查指出,在校残疾大学生在学习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且不被教师和同学理解,缺乏应有的支持,感到有一种无形的压力,难以找到自己的归属感[16]。另一项对阅读障碍学生的研究表明,他们学习人文、社会、外语等学科比较困难,开始期间注意力不集中,心理压力较大,具有焦虑感和挫败感,在学习技能、完成学业上有一定困难,而学校未能提供有力、充足的支持,极易导致残疾学生无法完成学业[17]。林霄红等在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研究中指出,由于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专业也较为狭窄,必然使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要求无法得到满足[18]。在招收残疾人的普通高校,由于不具备人员培训和相应的服务设施及条件,残疾大学生参与教学、学术和社会生活的平等机会还无法得到保证。尤其是在我国,残疾学生课堂所需的教学辅助设备、生活辅助设施,如无障碍设施等均不够完善,援助辅导、救助等服务不能满足残疾学生的多样化需求。滕祥东等在讨论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宏观结构时指出,在高校设置专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残疾人的生理限制问题,基于残疾人生理特点来设置专业,这就说明我国残疾人的支持与服务系统发展相对滞后。有关多学科、大专业、宽口径的设置应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提供多元化专业选择,但关键是相应的支持性服务要配套发展”[19]。
(三)对残障大学生的接纳不足,影响残障学生就学
对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的态度调查和研究表明,即使在发达国家,如英国、爱尔兰等,高等学校对残疾人的接纳程度也未达到理想的程度。英国研究者Sue、Kathy 等人认为,高校不重视残疾人的招生,招生部门与支持服务部门不协作,致使许多残疾人得不到充足的信息而未能入学,因此,英国的残疾学生人数低于适当比例。在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未放宽对残疾人的招生条件,致使残疾学生未能完全融入高等教育过程,未能感觉到真正被接纳[20]。我国有学者于2006 年针对在校大学生对残疾学生接受高等融合教育的态度调查显示,仍然有56%的学生认为“残疾人应该进入专门的残疾人大学”,25.7%学生表示“自己不会主动与残疾学生交流”[21],等等。这些说明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认识还停留在隔离高等教育的接纳阶段,仍未认识到高等融合教育对促进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的意义,新残疾观以及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需要得到宣传,并通过接触残疾学生,消除偏见,真正实现残健学生融合。针对越来越多的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校对残疾学生的心理支持方面还显不足,无论是学生的学业压力、生活压力,还是残疾学生的就业压力均对其心理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残疾学生的就业支持与援助不够,难以获得平等就业权
由于我国残疾人在劳动力(人才)市场中受歧视,就业机会少,又因受到自身残疾限制,“雇主不愿意招聘残疾人”[22]成为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最主要因素,其中残疾女性“毕业后未就业”和失业率要显著高于男性,因此女性残疾人受到双重歧视,就业更加困难。[23]周林刚从社会支持的角度指出,由于社会的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即使在同等条件下,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残疾人劳动力也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24]所有这些残疾人就业问题,本身就不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国家和政府在残疾人就业中的支持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五)专业化教师的缺乏以及支持有效性不够,残疾人高等教育质量难以保证
残疾人高等教育过程中的教师和高等教育机构共同承担着培养残疾人的责任。教师的关键作用就是根据需要开展合理的残疾人课程教学,并教授学生掌握适合其学习的方式。因此,英国研究者认为教师改变自我态度与“为教师发展提供支持”同等重要,[25]但对教师应接受适当的支持服务研究易被忽略。美国教育部为了提高高等教育机构中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质量,设立“示范项目”,提供项目经费用于对从事特殊教育的高校教师或管理残疾人的职员进行培训,开展活动等,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使获得项目的高校能保障从事残疾人教学与服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获得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但是这只适用于获得项目的高校,普及率并不高。[26]王华等人研究发现,美国融合教育面临的问题是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人们对融合教育的认识不统一。[27]美国研究者Robert 等研究认为,美国虽然关注高等教育支持系统,但是支持与服务的效果与实际收益不清晰,残疾学生表示教育者提供的教育支持与服务类型与时间并不明确[28]。也有研究指出,美国高校除向残疾学生提供考试调整、笔记抄写员以及个人辅导外,并未有更多的支持服务,因部门之间协调合作不够,致使一些支持服务使用不充分,常被延迟甚至停用。[29]茅艳雯、马红英在对欧美残疾人高等教育研究中指出,欧美高等教育支持虽具多样性,但是并没做到真正全面有效,西方也并未对支持的有效性研究加以重视[30]。
以上各种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存在问题进行的研究,虽然比较分散,但是已经涉及到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众多方面问题与不足,遗憾的是对残疾人在高校的康复与治疗研究涉及较少,为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研究留下更多的拓展空间。
三、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策略研究
研究者从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保障全面实施角度开展研究,提出了不同的实施策略,主要集中在政策法律支持、教学支持、心理支持、就业支持等几个方面。
(一)残疾人政策与法律支持
崔凤鸣认为残疾人融合教育正面临理念、政策等挑战,提出要建立支持系统,保证残疾人接受任何教育的平等机会和质量,尤其是残疾人教育教师的培训和认证系统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31]残疾人所需经费投入至少是普通学生的3 倍,美国加劳德特大学聋人只需缴纳1/3 的学费,还有各种奖学金、助学金等,所以政府应是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中接受支持服务所需经费的主体。余秀兰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支持研究中,分析了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经费支持政策,政府对弱势群体,包括残疾大学生,以减免学费、助学金、补助金以及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此外,还有以教育券、税收减免、教育储蓄以及勤工俭学等形式对残疾人等进行经费资助,帮助残疾人获得平等的高等教育机会。[32]李文长在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研究专著中提出,“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充分考虑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正当权益诉求,尽快制定残疾人高等教育法”[33],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课堂教学支持与服务
国内学者对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支持项目研究[34]归纳为:考试便利服务、媒介支持服务、手语翻译和抄写服务、残障辅助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和员工辅助支持等,创造一个适宜残障学生正常生活的自由平等、参与广泛、没有排斥的校园环境,能够体现融合教育的宗旨。聋人在高等融合教育的课堂中并非是形式上的安置,高校应给予课堂的支持服务[35],正如刘志丽、许家成提出的“辅助技术已成为现代特殊教育一个值得关注的发展新趋势”[36],以上述提及的各种低成本、高科技辅具等形式提供与支持服务,使残疾人平等融入普通课堂,完成大学学业。钟经华在对美国盲人融合高等教育的技术支持方面研究指出,从社区大学到正规大学,大部分都接受盲人参与高等融合教育,信息技术在不同专业随班就读中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在中国很少有高校向盲人开放,研究者提出所有高校与专业应全部开放,创造性地使用技术设备,如数字录音、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充分发挥盲人出版社的功能。起到辅助作用的技术将会使复杂、困难问题变得容易,还要改善法律环境,保证盲人平等竞争的权利。[37]美国聋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即“核心辐射、互相支持、资源共享”的模式[38]可为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借鉴。
(三)学校心理支持体系构建
我国特殊教育研究者方俊明、石晓辉等认为,实施高等融合教育,关注融合教育中的同伴作用与策略,即“同伴指导、合作学习、反向融合”[39]等,使健全学生与残障学生建立感情,所有学生均获得组织成员感、接纳感,建立平等互助的友谊,身心和人格都获得正常的发展,真正体会人的幸福主要来自于无私的奉献、人格的自信与骄傲。所有这些均需要教师和专业人员具备更多的知识、能力、热情和技巧[40],创设融合的教育环境,促进残疾学生与健全学生共同成长。邹振国力图构建以促进贫困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为中心的学校支持体系,主要从经济支持、心理健康教育支持、校园文化环境支持、贫困生个体自我支持、就业支持等方面展开。[41]残疾大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教师、同学、朋友等多方面的支持。高校是残疾大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心理发展支持体系是高校一项重要的任务,所以说,学校支持体系是残疾大学生心理支持系统中的核心环节,是促进融合教育开展的一项重要支持体系。
(四)残疾人就业支持与援助
美国除了制定反歧视的相关法律之外,在20 世纪80 年代就制定残疾人就业支持性政策,提供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适当、全面的支持,增加财政预算,实施残疾人就业计划,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来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学者卿石松[42]以及闫加友、申仁洪等[43]指出,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支持主体就是国家和政府,需要政府“完善歧视立法,强化司法干预”,优化就业促进制度,加强政府的“示范、引领”作用,社区参与残疾人就业支持作为基础,家庭成为构筑残疾人就业支持的基地,高校与社区提供职业培训等,并从物质、制度和意识等层面构成立体的支持网络,形成残疾学生就业的生态化支持环境。刘志敏提出解决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的途径[44]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提高学生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二是采取优先安排残疾学生就业的非歧视政策;三是加强就业指导、完善就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对其实施技术和社会两方面的就业援助等。
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教育实施的背景差异,所有的科学研究也是很难面面俱到,但是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的策略研究等共同构建了对教育支持研究的体系框架,互相联系、互相支撑,为进一步研究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奠定了基础。
四、结语
虽然国内外学者、专家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支持研究不断增多,方向比较分散,但还是可以看出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体系研究越来越受到研究者的关注与重视,很明显对融合教育与支持体系的研究已成为当今高等教育发展研究的新趋势,更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研究的主要研究方向。根据所收集的文献,涉及对残疾大学生的生活和康复研究不多,对残疾人融合教育支持体系的系统研究还很缺乏,对于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支持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需要全方位的支持,必须从国家到地方、从理念到实践,将残疾人高等融合教育研究提到日程上来,使我国的残疾人能够尽可能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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