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介审判看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自律与他律
2015-08-15谢玉丽
周 芹 谢玉丽
(1 重庆日报,重庆 400010;2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1]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而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报纸从诞生到今天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史,公元前60年,古罗马政治家恺撒把罗马市以及国家发生的事件书写在白色的木板上,告示市民。这便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报纸。汉代的邸报是中国最早的报纸。报纸是以刊载新闻和时事评论为主的定期向公众发行的印刷出版物,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具有反映和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因此,新闻工作者对于事件真实度和舆论的倾向起到重要的作用。正因为舆论的巨大压力作用对司法独立和公正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就以报纸为引子来探讨由媒介审判而引发的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自律和他律问题的反思。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2]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媒介在传播过程中,在履行沟通情况,提供信息;思想宣传,引导舆论;传授知识,开阔眼界;提供娱乐,丰富生活;提供服务,方便受众这些社会职能的时候,也难免和社会发展发生碰撞。媒介对案件进行大量报道的同时,容易发生因主观因素驱使而导致的“过度监督”转化为媒介审判。一些媒体人一味地追求其想要达到的社会效果而不顾法律未定性的结果进行传播和宣传,这不仅误导受众视听,妨碍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10多年前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刘涌案就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2001年1月9日,在一审公开宣判之前,新华社就发表了《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电讯稿,随后4月25日,又播发《“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二审判决之后最高法院再审判之前,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消息,随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很多网民发表热评质疑法院的判决。短短数天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社会上掀起了对此的质疑和种种猜测之风。而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再判决的结果是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
从刘涌案可以看到媒体将舆论监督的权利运用的淋漓尽致。众多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将刘涌描绘成一个罪恶滔天、死有余辜的罪犯。尤其是在刘涌被判死缓的阶段,从各个方面对其进行报道。在媒介舆论引导下,民意很可能被引入一个非理性的轨道。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刘涌很可能死的并不冤枉,但是他的死亡之路上却掺杂了太多法律之外的东西。”此外,深圳的梁丽案,杭州飙车案,孙伟铭案,“我爸是李刚”案等等都无不显示出新闻媒介舆论对司法造成的压力和影响。
然而《宪法》规定了新闻自由,并且媒介具有舆论监督的话语权。那么作为当下最富影响力的媒介之一——报纸,如何区别和划分媒介正当的话语权和过度监督呢?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新闻自由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法律的规范内活动,新闻自由的根本目的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3]所以,新闻自由最基本的前提是不得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范围内,新闻媒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报道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政策宣传、典型报道、普法教育和舆论监督,但不允许发表于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议论和观点,否则就是一种违纪行为,就会受到法律和法规的制裁。因此,舆论监督并不是媒体审判。新闻舆论监督无碍司法独立并不等于媒体无所作为。媒体报道的意义在于将一些群众关心的案件公之于众,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同时也告诫法官:众目睽睽,请谨慎行事,公正办案,客观上起到督促法官依法及时、准确断案作用。
新闻最基本、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真实。媒体人的工作是要把真实的事件呈现给受众,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了解,起到教育民众、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而出现“媒介审判”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部分媒体人没有实事求是的恪守真实性原则,掺入个人主观色彩和想当然的判断等导致了过度的监督。因此,划分监督和过分监督最根本的方法是考量媒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导致“媒介审判”有哪些方面的原因呢?首先是我国现有的在新闻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备,对新闻媒体的合法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所以在这个信息高速流转的时代,新闻媒体所报道出的消息往往会造成意想不到,甚至是无法控制的舆论浪潮。对于司法案件这一倍受关注的报道,更容易把握不住尺度,从而导致“媒介审判”。其次是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说,部分新闻工作者没有足够过硬的业务素质,没有遵守最重要的真实性原则。一方面新闻从业人员对一些专业知识缺乏认知和了解;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精熟明晰的判断力,采访不深入,偏听偏信,信息不全,或者断章取义等等就妄自为事件做了定性。还有职业道德问题,新闻从业者被人们冠做“无冕之王”,但是近几年的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现象屡见不鲜,2008年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有6家媒体竟然收了“封口费”,充耳不闻,拒不报道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面对这一现象如何解决呢?首先,是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尚有欠缺方面做出调整,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部门对案件须进行公开审理,让公民有知情权。面对媒介失真的报道,政府应该及时修正偏差,以正确的声音引导正确的舆论。第三,媒介的自律,包括行业自律,各新闻媒体自律和新闻从业者自律。[3]其一,媒体和记者必须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其二,所报道的内容必须是合法,不得侵害法律规定的他人的权利。其三,增强纪律观念,严守新闻纪律。其四,增强道德观念,加强新闻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第四,媒介的他律。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必须接受监督。纪律惩戒与法律制裁是新闻他律的主要内容,也是规范新闻活动的有力措施。在中国,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和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也不例外。此外,新闻媒体之间和内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这是人民新闻事业的优良传统。
大众的崛起,民众素质的提高,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大众媒介成为一种构建社会的主动和主导性力量。如果我们不能适当合理地利用这种力量去迎合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却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社会的进程和发展,那么媒介就失去了它的天然意义。司法与媒介的追求和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那么媒介就要懂得如何能帮助司法公正公开,又不过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自律和他律,为社会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1] [DB/OL] . http://baike.baidu.com/view/1242575.htm.
[2] 邱戈.媒介身份论——中国媒介的身份危机和重建[M].第24页.
[3] 于为民.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M].第368页,第4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