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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2015-08-15叶亚杰

天中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顾问企业

叶亚杰

(黄淮学院 社会管理系,河南 驻马店 463000)

在当今风险社会,企业面临着更多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在这些风险中,危害最大的是刑事涉案风险。这种风险一旦爆发,企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人身刑和财产刑的双重打击下,可导致破产倒闭。企业受到重创的同时,还会影响当地的经济,直至冲击政治。所以,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刑事涉案风险的现实,依据一定的处置原则,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这种风险的发生,保障企业正常发展。

一、风险社会与企业刑事涉案风险概述

(一)风险社会中的“风险”

风险,英文为risk,法文为risque,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1]21。

在风险社会里,威胁人类安全的风险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来自战争,而是来自人类自身的生产实践。这种风险主要是指除了军事威胁以外的其他社会危险,如金融危机、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疾患等。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些风险逐渐引起人们重视。

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广泛性。传统安全观认为,威胁安全的来源主要是战争,而风险社会的安全观认为,除了战争可以威胁安全以外,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威胁的来源既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还可能是国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可以是一个国家造成的,也可以是组织、团体和个人造成的,严重时也会引发冲突和战争[2]6。第二,不确定性。风险社会的风险具有广泛性,这就导致了它具有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可以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引起,并且这种风险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也是不确定的,而且瞬间爆发,迅速扩散,并且经常还可演变成风险社会安全事件。如突发的疫情事件,1998年,中国由食用污染的蛤蜊引起的甲肝爆发影响了约30万人;2001年,江苏、安徽等地爆发了出血性大肠杆菌 O157-H7的食物中毒,造成177人死亡,中毒人数超过2万人[3]93。第三,相互关联性。进入21世纪,人类面临着流行疾病、生态危机、恐怖主义、网络信息安全等各种风险社会安全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经济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等各个生活领域,这些领域没有清晰的界限,且各个领域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相互关联。“只有将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安全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理解风险社会的安全”[4]32。

另外,这些威胁还是没有国界的,具有跨国流通和全球性特点,如2014年在我国南方某些省份爆发流行的登革热疫情。据广东省登革热疫情通报,2014年10月26日,全省报告新增登革热病例217例。截至10月27日零时,全省共有20个地级市累计报告登革热病例 41155例[5]。再如在非洲爆发流行的埃博拉病毒,逐步蔓延到欧洲、美洲。据此,风险社会安全问题,如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金融危机等,已不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因而,风险社会里的风险在涉及的内容和地域方面具有相互关联性。

(二)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概念和特征

1. 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概念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企业刑事涉案风险,是指在经济全球大背景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本身的行为违反刑法,或者由于企业本身的行为违法,或者企业自身员工的行为触犯刑法,而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一种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在内的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对企业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有时可能是灾难性的,甚至导致企业关闭或破产。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仅2006年一年全国法院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余万件,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733件,其中,大部分案件与公司、企业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近年,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涉及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越来越高[6]1。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种灾难性的后果不但可以波及其他企业、其他产业,甚至影响本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还可能殃及全世界。如2008年中国发生的毒奶粉事件,共约 29.4万名三聚氰胺病童入院接受治疗,其中6人不排除因食用问题奶粉而死亡,154人病情危重。蒙牛、伊利和光明等行业领先品牌产品中相继查出含有三聚氰胺,逾7000吨产品被下架销毁。三聚氰胺事件使中国奶制品行业遭受致命的打击[3]94。2011年发生的河南“瘦肉精事件”波及很多省份: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伦特罗,通过层层销售,销往河南、山东、北京、湖南、海南、安徽等省市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这类猪肉制品大范围流入食品市场。再如,2013年年初,起始于爱尔兰的“马肉风波”席卷了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多国,甚至波及美洲、亚洲[7]49。因此,在企业的法律风险中,这种刑事涉案风险是企业最大的风险,越来越成为最受关注的一种风险。

2. 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特征

(1)易发性。由于风险社会的风险存在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刑事涉案风险有可能随时爆发,具有易发性。这种易发性体现于企业运行的内、外部。从内部讲,企业刑事涉案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转的全过程,从设立、运营乃至破产倒闭的各个环节;从外部讲,企业也时刻面临着外部人员针对企业本身进行的犯罪,从而面临刑事涉案风险。这种内、外部刑事法律风险的潜在性,使企业刑事涉案风险存在易发性。

(2)灾难性。企业刑事涉案风险一旦发生,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不但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关闭,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如著名的“三鹿奶粉案”[8],正是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法律,导致出现三聚氰胺等质量安全问题,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三鹿集团由2007年底总资产16.19亿元、总负债3.95亿元、净资产12.24亿元的知名企业,到2008年10月底,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至170.7%,终于在2009年2月1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犯生产、销售危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这一事件还波及政治领域,使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河北省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和副市长等相继被撤职或免职。更为糟糕的是,这一事件引发了中国乳业的地震,导致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全部或部分禁止进口中国奶制品。这不仅造成了中国乳业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乳制品的对外贸易[7]50。三鹿集团经过40多年的创业,成为国内知名的大企业,2006年位居国际知名杂志《福布斯》评选的“中国顶尖企业百强”乳品行业第一位。作为乳品行业的龙头老大,就因为刑事法律风险的爆发,而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轰然倒塌,不但影响经济,还冲击着政治,不但殃及国内,还波及世界,值得我们反思。

(3)责任多重性。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2005年“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的讲话称:“企业法律风险按照不同的属性具有多种类型。从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9]企业的刑事涉案风险具有责任性,而这种刑事责任还具有多重性。首先,单位和相关的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可能出现的责任一般由双重主体承担,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而对企业判处罚金。这种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处罚方式,说明了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多重性特征。其次,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种风险具有相互关联性,一旦爆发,不但祸及企业本身,还会冲击当地的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相应的政府由于监管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三鹿奶粉案”,除企业承担责任以外,当地的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主管领导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表现

企业在设立、运营、破产中都可能存在刑事涉案风险。

(一)企业设立时的刑事风险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设立主要有设立准备、申请登记、出资等环节。公司在各个环节都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性质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在准备环节,公司对发起人人数、股东的身份、设立方式、出资额和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应当逐一审查,看是否满足法定设立条件抑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登记环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法律的步骤和程序申请登记。在出资环节,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依法准时、足额地缴纳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严格依照上述程序和要求,依法申请,取得合法登记和领取相关执照时,企业才属于依法成立,否则,极易触犯两个罪名,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

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运营活动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日常商业行为,这一过程涉及生产、销售、用工、纳税、上市融资、贷款等各个事项。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也最大,具体表现如下。

1. 企业用工风险

企业要运营,存在用工问题,必然离不开人力资源。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一般属于民事范畴,通过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发生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对于这方面的犯罪,企业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等。刑法第244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还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

2. 财务管理风险

财务是企业的命脉,财务状况直接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财务管理过程中,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较大,涉及的罪名也比较多,主要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其中,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 税务管理风险

依法纳税,是企业所要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和应尽的社会义务。企业在履行这种义务过程中,经常出现偷漏税款现象,性质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主要罪名有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额10%以上的,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逃税罪。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4. 知识产权管理风险

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谁占有技术谁就占有市场,就能生存,否则就可能被市场所淘汰,因而知识产权就成了企业在市场中取胜的法宝。为了争夺市场,有些企业就可能采用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窃取商业秘密等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这些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我国刑法主要规定的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5. 企业融资风险

企业要发展,资金是关键。为了快速发展,企业经常要借助借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融资渠道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在融资过程中,企业经常触犯的罪名有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等。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以及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6. 其他企业运营中的刑事风险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各种各样的刑事风险随时都可能出现。例如,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也成为某些企业赚钱的工具,有些企业在合法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将其作为生产附带产品销售谋利,这些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然而,这种行为如果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便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再如,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土地资源的稀缺性逐渐凸显出来,在高额利益的引诱下,一些企业随意倒卖土地使用权,或把建设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在厂房、矿区内悄悄开发商品房、小产权房等,在攫取高额利益的同时,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企业破产时的刑事风险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稍有不慎,可能导致破产、倒闭等灾难性的后果。企业在破产清算时,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这方面的罪名主要有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刑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第162条第2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三、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原则

企业要按照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依法预防和控制刑事涉案风险。

(一)事先防范原则

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涉案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涉案风险防控的前提。与事后补救相比,这种事先防范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通过相应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业的良性正常运转。为了做到事先防范,领导层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刑事涉案风险的责任感。在企业成立前的准备、合同签订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各个先前环节上,要规范运作,领导慎重决策,严格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刑法法律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事中控制原则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和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相比,也具有节约成本、极易控制风险的特点。因此,事中控制是企业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关键。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资产处置等重大活动中,企业要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得以逐步消化、吸收刑事风险。

(三)事后补救原则

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涉案风险出现时,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默契的配合机制,积极主动地与司法机关沟通和交流,反映本身的诉求,寻求共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损失。事后补救的前提是合法,坚决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用事后的违法行为弥补先前的过错。坚信“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10]。在合法的基础上,企业要积极主动,尽力反映自己的愿望,争取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事后补救与前面的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相比,经济成本比较大,相对比较被动。但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各项权益,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四、企业刑事涉案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防控原则,企业刑事涉案风险防控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整个社会都要遵循这个主旋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偏离这根红线,否则将走上绝路。所以,对于企业来说,对内管理,对外交往,都应依法办事。企业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保障自己更好地适应法制环境,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迷失方向。

所谓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主要是指企业聘请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他们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的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使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从事后法律纠纷处理向事前防范转移,能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美国,一些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往往聘用多个法律顾问,一般有:合同法律顾问,专利商标法律顾问,广告法律顾问,生产质量、环保法律顾问,税收法律顾问,涉外法律顾问,人才资源法律顾问,反垄断、反倾销法律顾问,诉讼法律顾问等。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由于地位越来越高,是受人尊敬、令人羡慕的行业[11]。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特别强调,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务部门,对于重大业务的开展,法制顾问应当依法提出相关刑事涉案风险防控意见。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应该相当于副董事长或副总裁,董事长或总裁外出洽谈业务,其左右臂膀是总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这有利于有效预防重大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早在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与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并列,都是企业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12]19。对于法律顾问提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见,企业高管应当把它作为做出相应决定的参考。当意见不予采纳时,企业应当做出不予采纳的解释并存档备查。

企业在各项重大事务决策之前,通过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可以有效地对法律风险进行预警,使风险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在事务执行中,通过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依法灵活应对风险社会中许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在风险发生而面临损失时,通过法律顾问的指导,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二)建立企业刑事涉案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刑事涉案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包括刑事涉案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刑事涉案风险的评估、刑事涉案风险的预警、刑事涉案风险内控等内容。

1. 刑事涉案风险防范意识的确立

原通用电气(GE)董事长兼CEO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时曾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13]168所以,为了避免愚蠢的事的发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了确立风险意识,法律顾问可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就本企业的具体事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另外,企业法务部门也应当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把重要事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编撰成册,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学习。平时的培训和学习要纳入企业的考核范畴,作为业务绩效的重要一部分。

2. 刑事涉案风险的评估

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主要指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债权与债务等重大的业务事项进行风险核查,由法律顾问等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集中的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筑起预防风险的一道防火墙。这就要求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有关重大业务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整理和归纳,然后由法律顾问等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这些业务进行分析和总结,对于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进行分类,对不同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模式。经过评估,可使企业对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一个动态的认识和把握,进而对这些风险进行准确及时的防控,避免刑事法律后果的出现,从而保证企业良性运转。

3. 刑事涉案风险的预警

刑事法律风险经过评估以后,应当由企业的法务部门及时提交企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对于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决定,果断采取防控措施,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执行。评估报告应当详细载明刑事法律风险的起因、拟采取的防控措施、采取防控措施的紧迫性以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并由法律顾问等法律专业人员签名和法务部门盖章。企业出现遗漏风险、虚假风险等影响决策情况后,做出风险认定的部门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刑事涉案风险内控机制的构建

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企业可从权力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方面建立刑事涉案风险内控机制,严格防控刑事涉案风险的出现。

(1)权力授予。对于刑事涉案风险易发、高发的业务,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可先授权企业内部相应的部门开展执行。授权内容应当详细载明业务执行的时间、资金额度、对象、条件等。被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范围做出风险性决定,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报告呈送。被授权的部门,对于业务开展情况应当及时制做报告,呈送相应的部门,这些部门应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相应的工作部门严格按照报告呈送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3)限时审批。对于呈送的报告,接收部门应当限时审查:对于有事项遗漏的报告,要及时要求相应部门补办;对于内容完整的报告,要及时报送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4)责任审计。对于业务部门的工作业绩和成效,要由督查审计部门督查和监督,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的,作为考核优良的记录,而对于敷衍塞责、拖拉散漫的,作为考核不良的依据。对于督查、审计出的问题,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决策机构处理。

(5)业务考评。企业要按年度或季度对业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评。对于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的,考核合格,给予肯定;对于高效率、高标准完成工作任务的,评为考核优秀,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而对于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偏差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考核为不合格,给予批评、扣发奖金直至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只有通过考评,才能强化责任,加强监督,保障各项防控措施顺利贯彻执行。

(三)建立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在风险社会里,企业除了采取以上防控措施以外,对内、对外还应当规范管理,健全制度,依法防控刑事涉案风险。对内,如在商业秘密的内部防控管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等方面,应当依法规范,科学监管。在涉及重要事项上,应当由法律顾问配合处理。对外,在涉及税务、环保、工商、公安、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事务时,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事务协调机制和重大险情应急机制,依法积极主动地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业务,做好工作。

总之,在当今风险社会里,风险暗流涌动,稍有不慎,便可突发。所以,企业应当正确认识涉案风险的特征,根据风险的特性,依据相应的处理原则,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刑事涉案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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