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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保障

2015-08-15

兵团工运 2015年3期
关键词:仲裁法行政部门人民政府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由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结构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由“三方”组成?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处理劳动关系三方原则决定的。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优点是可以在争议处理时博采众长,方便多方协调,这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尤为重要。比如,劳动行政部门参与可以协调各方面利益;工会的参与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方面代表参与,有利于雇主一方的利益。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什么是单数?

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权利义务相同,而法律又规定,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哪些职责?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里的“市”是指地级市。此条是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既可以决定在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决定在市、县分级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即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所辖的区和县分别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直辖市可以不分别在每个区和县设立,而是在整个市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辖区,分别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设区的市可以设立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不按市辖区、县设立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产生主任及其委员?

按照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栏目责编: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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