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障房物业管理纠纷的现状之思考
2015-08-15殷志梅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文/殷志梅 南京农业大学 工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近几年,南京市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大规模地进行保障房建设。经过10多年的实践,较多家庭的居住水平和条件得到改善。然而,保障房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物业管理纠纷也频繁见诸报端。那么,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的成因是什么?又应该如何予以解决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1、南京市保障房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成因
1.1 业主素质参差不齐、有偿服务意识弱、支付能力有限。
保障房的保障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城市特困户,失地安置户,城区拆迁户等,收入低,素质参差不齐, 对花钱购买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识浅薄,从以前不用交物业费的转变让大多数业主不能接受。部分业主可能保留以前的生活习惯,只关心自己的住屋,而对小区公共区域里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不关心,不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并且他们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对房屋主体的硬件维护、配套设施的安全维修、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等问题不了解。且物业费超出了大多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迟交、不交物业费现象明显,引发纠纷。
1.2 部分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
调查发现主要体现在:一是业主财产受到侵害,包括业主摩托车、自行车丢失或室内被盗;二是停车位问题,主要集中在车位租售、人防车位、车位配比等方面[ ];三是车辆管理问题,车位价格高、车位有限等致使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四是小区楼道及公共区域的卫生脏乱差。物业行业待遇本身偏低,加上保障房的特殊性,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有困难,更加导致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不满意,就会不交物业费,导致利润降低,就更没有相应的能力聘请人才,形成恶性循环。
1.3 缺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沟通机制。
在操作中,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自己是管理业主的,一般不会考虑到业主的感受,在业主心中形成服务差的形象。而业主却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是为自己服务的,并且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认识模糊。因此,业主一旦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时,就将责任推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引起各种纠纷。
1.4 业主委员会成立率较低。
调查显示南京市大多数保障房物业管理中缺乏业主委员会这一主体(如图5所示)。一是由于很多业主觉得物业管理又不是自己个人的事,缺乏公共管理意识;二是由于保障房的对象文化水平低,大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作用不了解;三是有关职能部门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缺乏相应的指导。
1.5 缺乏有效的维修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应该透明,但在实践操作中还缺乏有效的使用和监督机制,业主无法随时查询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虽然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维修资金,但前面提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低,即使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其监督能力也是非常有限。
2、南京市保障房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对策
2.1 加大宣传和教育,提高业主素质和物业管理意识。
通过挂横幅、贴海报、广播等形式在小区开展相关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大量宣传有关保障房建管规定和相关物业基础知识,提高业主素质和物业管理意识,对业主积极进行引导,让业主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2 提高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水平。
提高行业待遇,吸引人才加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障房的业主具有特殊性,且保障房物业管理是以福利性质为主,这就要求从业人员的素质过硬,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能够应对不同层次的业主和从事各种物业管理活动。
2.3 建立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沟通机制。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在出现物业管理纠纷后,双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沟通和谈判,妥善处理问题。
2.4 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的组织,可以反映大多数业主的问题和建议,能够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间起到调解作用,建立起双方间的信任,切实预防物业管理纠纷的产生和扩大。因此,业主和物业公司应重视业主组织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帮助其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等[ ]
2.5 加大对维修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明确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监督等,并可以考虑建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例如在收到维修基金后,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把该款转移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双方共同监管,既防止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滥用职权挪用,也能防止业主委员会违规使用[ ]
2.6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
3.6.1 积极发挥消费者协会、物业管理协会、业主委员会、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调解协调作用,努力建立通过调解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完善机制 [ ]。
2.6.2 发挥街道办、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保障房小区,具备成立条件的,应该积极牵头,组织成立,并指导其运作。调解业主、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及时处理纠纷。
2.6.3 发挥ADR在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ADR 是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意为“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性解决方法,ADR程序对于物业管理纠纷而言无疑是可行且有效的,可适用的类型包括协商、调解、仲裁等[ ]。
综上所述,保障房小区具有普通商品房小区所不具有的许多特性,因此不能全盘复制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模式,而应在实践中探索和研究,以满足日益增多的保障房管理的需要,使保障房进入“建、管、住、用”的良性循环,使更多的保障对象得到关怀。
[1]张青山.西安市物业管理纠纷成因及对策研究[D].陕西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3.
[2]唐欣.现代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化解措施研究——基于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现状调查[J].物业研究,2013,12(3):77-81.
[3] 陈丽洁.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对策[J].2010,9(8):99-101.
[4] 郭有利.物业管理纠纷的现状及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19-22.
[5]王雯.论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J].西部法学评论,2012,(4):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