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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使用权流转

2015-08-15郭春平

中国农业信息 2015年5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使用权

文/郭春平

在农村地区,土地和农民之间的利益紧密相关,土地不仅仅是农村居民的生产资料,还保障着农村居民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在土地使用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越来越受各级政府重视,颁发的一些条例也为土地健康发展、土地产权报告、土地利用等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农村中使用土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仍然弱化了管理,在一定的程度上个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

1 农村集体产权对于使用权流转的不利因素

1.1 对使用权流转的强制干预

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的所有成员,农村居民对土地的使用有支配的权利,支配权主要体现在以下:第一点是农村把土地分配给乡镇或者单位等使用。第二点是可以看各种情况对土地的使用做私下合理的调整。除此之外,农村的集体土地是三级共同有共同支配权的,每一个主体之间都有显著的关系,所以农村集体产权会强制干预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这种现象对土地的规范流转造成了不利因素。在我国实施承包责任制之后大部分地区都对农田的使用流转做过调整,但是如果对土地使用权频繁调整就会导致土地使用分散零散,降低农业生产的效率,因为土地产权不稳定,不利于土地使用权流转[1]。

1.2 产权规定不科学

由于现在现行的法律对于农村使用土地的内容有过多的限制,剥夺了土地集体的产权,使资产的效益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比如在收益权利方面中,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能把农村集体土地用作房地开发,在开发时必须要由国家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国家转让给开发商,集体的土地不允许出租、转让、出让等,这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农田的流转权以及经营权有比较大的限制,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权制度无法稳定发展。

1.3 私下交易对使用权流转的影响

由于农民目前使用的土地没有完整使用权,但是农民增强了土地的资产意识,有农民逐渐的对土地进行私下交易。土地进行私下交易不仅损害了农村的集体利益,同时对土地流转使用造成了不利影响,制约了市场规范运行。比如在城乡接合部或者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买卖或者租赁的现象更加的突出,由于这种私下的交易有隐蔽性,会损坏土地集体的收益。

2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对土地流转权发展的优势

2.1 是流转权发展的基础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是明确所有权的主体,给农村集体完整的权利,减产对土地产权的歧视,减少因为主体不明确而导致土地虚置等问题,切实的保证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土地所有权完整,可以让土地拥有者对集体的土地资产进行自由处置,这为土地流转创造了基本条件。保护集体土地的权利还可以避免外部的因素扰乱土地集体权利,促进农田使用者可将土地进行再次流转。

2.2 保证土地流转权完善

逐步完善土地产权结构是变迁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分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可以把土地的产权结构继续优化,不仅可以使土地的运行效率稳定地提高,还可以使各个产权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2]。例如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彻底解决目前土地无偿使用下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农村居民对土地进行私下交易。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让农民通过有偿使用获得土地,使农民不仅可以合理地使用获取效益,还可以对土地自由的经营,根据经济市场变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者出租,保证流转权制度稳定发展。

3 改革农村集体产权的方式

3.1 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对于目前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农村缺失立法的现象,可以及时地对农田农村集体产权立法,明确农民的产权问题。在村庄中的小组里设置经济合作社,成员则是全体的居民,主体也是全体居民。经济合作社可以代表全面成员实施集体财产所有权。在不设置经济合作社的地区,土地所有权集体可以是村委会,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要接受乡政府等单位的监督,配合和协助村委会的委员工作[3]。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解决在农村地区由于缺失法律所带来的问题,但是因为这种制度还需要征求农村居民的意见并依据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所以应该先在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工作,并且积极研究相互配套的合理监管制度。

3.2 建立颁证登记制度

改革土地集体产权的前提和核心是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把农村的产权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以及政策等交给民众进行处理,发挥农村居民的作用,这种做法可以解决农村集体产权中的问题以及矛盾,可有效降低确权成本,保证改革农村集体产权的工作可以顺利的开展,为国家对土地进行确权立法提供保障。

3.3 对土地流转权进行立法

近年来国家以及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农田经营权的流转,但这种举措只是土地的农用流转权,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集体的建设用地流转。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产,在立法工作中应该积极的听取民众的意见,立法的内容应使村庄的经济组织同意。

结语

在分析了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后,表明了改革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必然要求,科学合理的流转土地权同时也无法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相分离。所以在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时,要让土地使用权流转合理的进行,使两者的关系能够更加稳定。

[1] 罗重谱.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地方财政研究,2009,03:9-13

[2] 丁关良,阮韦波.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三权分离”论驳析——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保留(土地)承包权、转移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观点为例[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1-8+121

[3] 惠建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基于地方立法实践[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2,03:9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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