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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环节监管情况调研报告

2015-08-15郭世栋

中兽医学杂志 2015年7期
关键词:禽蛋畜产品生鲜

郭世栋,穆 娟

(1.河南省新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新乡,453000;2.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河南新乡,453000)

畜产品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肉、蛋、奶消费安全,畜产品从养殖场到餐桌经历了养殖、收购、运输、批发、零售、贮藏等环节,每个环节的监管是否到位,直接决定着最终端到餐桌上的畜产品是否安全。目前,畜产品养殖环节由畜牧部门进行监管已毋庸置疑,但畜产品收贮运收购、贮藏、运输(以下简称收贮运)环节到底该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各有不同。为摸清新乡市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情况,我们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深入走访畜牧企业,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调研。通过调研,基本摸清新乡市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情况,为新乡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1 畜产品收购环节监管情况

1.1活畜禽类

1.1.1监管现状。活畜禽出栏前,养殖场或经纪人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栏销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对于收购的活畜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1.1.2存在问题和建议。目前,新乡市畜禽养殖群体大、分布广、出栏多,监管任务繁重,而畜牧部门监管装备明显落后。建议加大乡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力度,科学设定产地检疫报检点,增加监管投入,将执法力量下沉监管一线。

1.2生鲜肉类

1.2.1监管现状。目前,新乡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均由畜牧部门派驻官方兽医进行同步检疫,生鲜猪肉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方可销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猪肉依法处理。新乡市禽类、牛、羊均未实施定点屠宰制度,畜牧部门难以有效监管。

1.2.2存在问题和建议。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屠宰场分割生鲜肉外包装具体要求,导致对照“证物相符”时操作困难。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分割生鲜肉外包装具体规格,并按规定加贴检疫标志,禁止散装出售。二是新乡市现有禽类屠宰点分散、屠宰量小、屠宰时间不固定,不利于监管。建议设立禽类集中屠宰点,固定时间屠宰,便于监管。三是新乡市现有牛羊屠宰点大多位于回民集聚区,多在回民家中进行,屠宰时间也不固定,与民族宗教部门也存在监管职责交叉问题,难于有效监管。建议由回族阿訇担任牛羊屠宰检疫员,便于监管。

1.3鲜禽蛋类

1.3.1监管现状。鲜禽蛋可直接食用,同时,蛋禽场可以直接向客户批发、零售鲜禽蛋。目前,蛋禽养殖环节监管由畜牧部门负责,收购环节监管无法律依据。

1.3.2存在问题和建议。由于鲜禽蛋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收购环节缺乏有效监管,鲜禽蛋来源无法有效追溯,鲜禽蛋质量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明确收购环节监管职责,加大蛋禽场疫病监测和鲜禽蛋的药物残留监测力度,凭监测合格报告方可买卖。

2 畜产品贮藏环节监管情况

2.1活畜禽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活畜禽贮藏环节不在畜牧部门职责范围之内,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目前尚无法律规定。

2.2生鲜肉、鲜禽蛋和生鲜乳。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豫政办〔2014〕74号)规定:“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可以看出,生鲜肉类、鲜禽蛋等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在进入市场后已都按食品进行对待,在市场经营中其贮藏行为已属于批发、零售市场的主要流通方式,并且畜牧部门对生鲜肉类、鲜禽蛋、生鲜乳等畜产品无证贮藏的处罚无法律依据,目前也没有相应食品畜禽产品的换证检疫规程,在贮藏过程中,判断食品是否“腐败变质”已属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范畴,超出了畜牧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生鲜肉、鲜禽蛋等食用畜禽产品及生鲜乳的贮藏环节不属于畜牧部门监管。

3 畜产品运输环节监管情况

3.1活畜禽类

3.1.1监管现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活畜禽进入屠宰场时实施查证验物,手续齐全且证物相符的,方可进场待宰;对运输的活畜禽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的依法查处。

3.1.2存在问题和建议:目前,畜牧部门无上路执法权,不能在道路上直接或设卡查验畜禽运输车辆。建议出台有关法律,授权有道路执法权单位对违法运输畜禽车辆进行查获,并及时移交畜牧部门处理;或者,借鉴生鲜乳运输监管模式,由畜牧部门核发《活畜禽准运证明》,无证的不允许从事畜禽运输。

3.2生鲜肉类

3.2.1监管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生鲜肉类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标志方可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运输生鲜肉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标志的依法查处。

3.2.2存在问题和建议。与活畜禽运输环节监管情况一样,目前,畜牧部门无上路执法权,不能在道路上直接或设卡查验生鲜肉类运输车辆。建议出台有关法律,授权有道路执法权单位对违法运输生鲜肉车辆进行查获,并及时移交畜牧部门处理;或者,借鉴生鲜乳运输监管模式,由畜牧部门核发《生鲜肉准运证明》,无证的不允许从事生鲜肉运输。

3.3鲜禽蛋类

3.3.1监管现状。目前,由于鲜禽蛋为食用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已按食品管理,畜牧部门对鲜禽蛋运输环节监管缺乏法律支撑。

3.3.2存在问题和建议。目前,畜牧部门无上路执法权,不能在道路上直接或设卡查验鲜禽蛋运输车辆。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运输鲜禽蛋必须使用专用运输车辆,由畜牧部门核发《鲜禽蛋准运证明》,并附具鲜禽蛋药物残留检验合格报告和疫病检测合格报告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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