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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诚信建设

2015-08-15高东云

科技视界 2015年4期
关键词:公证诚信司法

高东云

(平潭县公证处,福建 平潭350400)

在这个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规则渐渐失效,健全的市场经济规则还在逐步建立之中,各种社会消极力量乘虚而入、大行其道,传统社会规则的失范与新型社会规则的残缺并存,确保人类社会长期可靠运转的信用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出现了严重的道德沦丧、诚信危机、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

中国社会这种诚信危机、信用缺失的势头必须被有效遏制,否则长期的信用低迷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经济的崩溃。社会信用缺失,严重破坏了市场体系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社会信用体系,更成为当务之急,任务繁重而紧迫。

而基于国家司法架构而设立的以提供社会公信力为目的的公证制度,就有可能在积极的意义上,提供社会信用的升级或再造。因此,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准司法制度,是通过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人)以与客户无利害关系的客观的、公正的证人身份,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对公司或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作证。因此客观和公正成为公证的必备属性,诚信就是公证的生命。公证作为法律中介服务部门,在逐步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应尽快构筑起诚信制度,树立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严肃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公证与诚信是密不可分的,诚信是公证应有的特质,公证是诚信的具体表现。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人民会更多的自觉求助于公证法律服务,社会对公证的期望也会大大的提高,不但要求公证能够确保真实、合法,而且还要公平和公正地衡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体现出公证诚信的社会价值:公证诚信为契约签署人、商务活动参与人、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双方提供了遵守道德诚信规范和法律诚信原则的条件和基础;公证诚信为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认识道德善和法律善。实现社会利益平衡指明了方向;公证诚信为公证行业实务的有用性、预防性、规范性的服务和监督职能提供了理性证明。因此,要求每一个公证员必须成为诚信大使,每一份公证书都具有毋庸置疑的公信力。但是目前公证行业的诚信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现有的信用机能,也是依靠人们对公证权力的固有敬畏和对真善美的道德追求所维系。

公证行业的诚信缺失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1)经济利益的驱动。由于我国的公证机构实行自收自支,争夺公证资源成为增加行业收入的必然选择。当办证数量和收费成为第一目标时,办证的质量退居次要地位也就成为最现实的事情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公证可信度的丧失。(2)人员素能的局限。某些公证人员的知识水平和道德水准不高,在客观上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使公证制度失信于民。有的公证人员对职业道德置若罔闻,对办证纪律置之不理,对公证要求置之度外,从而最终使得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受到质疑。(3)机构设置的紊乱。从性质而言,公证机构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然而,我国的公证机构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业务,这与公证处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公证处作为国家的证明机关,是非营业性的、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机构,它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代表着公信力,要让公证真正的起到这个作用,让“公信”真正体现出来而不仅仅停留在其单纯的行政赋予的意义上,关键还是在于所有公证行为都要设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离开了诚信,公证的结果自然就失去了“公信”。公证诚信制度的建立涉及公证法制的建设、公证体制的完善、公证队伍的建设、公证质量的提高以及监督、惩戒措施的设立等各个方面,同时还需要提高相应的物质保障,这样,才能真正使公证行业成为一个社会和群众承认的诚信的化身。这是个庞大的工程,任务艰巨,目前最重要最实际的就是要从实务中去实践诚信,保障诚信,至少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提高公证队伍素质,要着重于从教育、奖惩和制度上,贯彻落实司法部对法律服务队伍提出的“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要求,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公证队伍,为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推动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公证行业应经常性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学习教育活动,经常举办各类公证业务讲座,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针对公证行业的现状,有计划的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二要提高公证质量。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公证业要始终坚持质量至上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任何时候公证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更不能为利益、权势所驱动。一方面,坚持真实、合法原则,防范和制止欺诈和虚假,保证交易安全。真实、合法是公证最基本的要求。另一方面公证机构要强化公证服务过程中的申请、受理、审批、出证、审查、调查等环节严密的衔接,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这里尤其重要的是强化公证审查程序,防范虚假证件对公证信用的挑战。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要在提高公证队伍素质的基础上,着重于发挥公证业绩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的正确导向作用,进一步健全公证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三要有公开的监督惩戒机制。公证的监督惩戒不在实务的环节,但实务中建立诚信却离不开监督惩戒机制,并且这种监督惩戒是公开的,经得起公众考验的,捂起来的诚信,暗箱里的诚信不是真正的诚信,何况公证秉承就是公开的公平。有监督惩戒,公证员可以更自觉的维护诚信,群众能够更直观的感觉诚信,社会可以更全面的建设诚信。

四要健全和完善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一些地方的公证服务秩序比较混乱,违规支付回扣和协办费、压价抢揽证源、乱设办证点、公证助理人员以公证员名义办证、擅自超越业务范围办证,极个别公证人员违法办证等。这些问题的背后正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公证之所以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是因为公证机关被赋予了司法证明权。持有公共权利的机构一旦“市场化”而成为市场的“主体”,就偏离了中立的轨道,背离了公正的底线,势必要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公证员上门“承揽”公证业务,靠关系、靠联络感情来维系业务,公证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正是利益驱动之下所产生的公证行业诸多的怪现象。

五要提高公证行业的救济制度建设。公证可以有效提高救济效率。救济分为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自身正当利益遭受损害之后,市场主体需要依靠公力救济尤其是司法救济来获得补偿,而“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所以司法救济必须讲求效率。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预防功能,可以减少纠纷、消弥诉讼,增加个案分配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产品质量;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优先证据效力,可以缩短证据采信和排除过程,加快个案结案速度,增加司法产品数量;公证通过发挥自己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缓解法院案件堆积如山的症状,加快执行速度。

公证的信用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无信,公证员更是如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1]段伟,曹文正.公证协助实务调查与研究[J].中国司法,2010(11).

[2]王京.走进德国公证业[J].中国公证,2010(10).

[3]阚肖虹,陈健.公证机构核实权探析[J].中国司法,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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