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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探讨

2015-08-15俞春明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宣城242600

安徽建筑 2015年6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

俞春明(旌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徽 宣城 242600)

0 前言

工程质量是建筑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最基层单位的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然面临更艰巨的任务和更严峻的挑战。

1 当前现状

近年来,与全国经济发展态势一致,本县域工程建设量也迅猛增长,监督任务非常繁重。虽然当前工程质量总体受控、水平稳步提升,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1 监督执法地位不清晰

按照《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情况,质监站受委托的只是监督检查权,而不包括行政处罚权。政府强制质量监督的结果,应使建筑活动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从而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除了责令改正就是上报主管部门,那么发生了质量事故,只要监督机构履行了“责令改正”的义务,就不再承担责任,这与委托执法的本意有所违背,这样的执法效力没有保证,监督只是过程,而无结果,法律责任并没有落实。

1.2 能力参差不齐

监督人员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差异较大,高质量高水平监督人员匮乏,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高层建筑的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存在先天不足的劣势。

1.3 人员缺口

监督工作量增长过快,受机构编制的限制监督人员不能相应增加,造成监督力量不足、人员缺口较大。

质监站在2000年前后的监督人员人均监督工程面积为2.5万m2,2012年人均监督工程面积10.6万m2,2013年人均监督工程面积15.8万m2,2014年人均监督工程面积26万m2,承担监督任务最重的人员监督工程面积已超过30余万m2;监督工作内容也同时成倍增加。

1.4 监督方式落后

目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未彻底改变原来的预约式、通知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过多依赖“眼观目测、锤敲尺量”的监督检查手段,仍沿袭重实体监督轻行为监督的思维模式。

1.5 工程施工与监理单位的问题突出

由于建筑市场过快膨胀和恶性竞争,造成现有建筑市场秩序相对混乱,部分施工、监理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措施不到位;主要技术管理岗位人员鱼龙混杂,个别人员甚至滥竽充数;有些施工企业或项目部技术装备差,技木管理能力低,人员素质弱,违法违规行为多,质量控制力度与工程协调管理能力低下;监理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不能有效履职,纠正现场质量违规的能力差,无法有效遏制施工单位的质量违章行为。

2 改进措施

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建筑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也必须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改革,才能切实完成自身使命和任务,维护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2.1 执法地位

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属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成为主管部门的职能科室之一,从而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这样就从源头开始明确了监督机构的执法性质,才能真正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真正理顺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关系,保证了政府执法的威慑力,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

在监督机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应在行政机构内部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质监、安监、墙改、施工许可及竣工备案等各项职能,集中人员资源力量统一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作为一项“非许可审批”行政权力事项,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手续本身就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这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前提要件之一,按照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应考虑对外取消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手续,对内则由各职能科室之间做好详细事项登记和对接,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2 执法能力

加大继续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建筑科技和监督管理手段措施进步的需求,确保其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技术素质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

2.3 信息化建设

不断促进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加大监督信息和相关事项的公开力度。进一步强化服务平台与政务网站的互联互通。监督机构应把对监督对象的监督要求、监督过程、监督评价、监督执法等情况逐步做到能够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通过网上告知、公示、投诉信箱、曝光台等载体,公开曝光各类市场主体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让广大群众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来,工程质量监管更加及时有效。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尽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借助规范、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公告、公示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促进各方主体自觉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使各参建主体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改“要我干好”为“我要干好”,同时起到激励先进、鼓励后劲的作用。

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是与巡查制度相配套的重要手段,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的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质量行为记录在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有效保证巡查效果和权威性。

2.4 监管力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完善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分户验收制度,着力抓好差别化管理、质量投诉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人员都应真正体会到这项制度是深化质量监督模式的重大举措,针对性、指导性很强,能真正掌握第一手的真实的工程质量信息、动态;并且为了确保巡查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不能摆样子、走过场,要合理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监督巡查,真正做到由对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巡查和随机抽查转变,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真实反映质量状况,减少和避免受检企业做表面文章。监督人员到现场主要工作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检查责任单位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

②应突出监督重点,逐步推行差别化管理。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与质量监督力量的有限之间始终是一对矛盾,为了解决这对矛盾,必须在质量监督工作中有所侧重,要改变以往对每个企业每项工程每个专业都实施平均资源监督的思路。在工作方法上,集中人员力量资源解决影响最突出的问题,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推行差别化管理。

③坚持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不放松。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是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符合当前消费者对住宅工程质量的需求,是减少质量投诉的有效手段。

3 结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改进监督管理模式和方法措施,才能真正实现“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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