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上路行 以身试法陷囹圄
2015-08-15王念华陈永美
人民交通 2015年5期
■文/王念华 陈永美
3月24日16时30分许,东台市富安镇孟庄村周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富安镇境内路段时,交警发现周某行驶不正常,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周某带至富安交巡警中队,民警依法抽取周某的血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179毫克。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4月9日,周某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巡民警提醒广大的机动车驾驶员们,驾驶机动车切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确保安全,特别是酒后万万不能驾驶机动车,否则误人误己,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