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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物视野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探析

2015-08-15殷文杰王鸿源

科技视界 2015年8期
关键词:林权森林资源补偿

殷文杰 王鸿源 庞 利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西藏 林芝 860000)

0 前言

我国森林资源有限,而且多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生态效益的受益者却多处于经济较发达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相应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对森林生态效益的提供者实施相应的补偿,实现生态贡品,是非常必要的。当前,我国对于森林资源的管理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虽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许多林权人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森林资源进行乱砍滥伐,影响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1 生态物的相关概念

简单来讲,生态物就是具有生态价值的物,包括森林、草原、水域等。从概念方面分析,生态物首先是一种物,具有相应的生态价值,其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的功能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生态物具有比较显著的正外部性特征,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其他的人或者公共环境有溢出效应,但是其他经济人不需要想行为人支付任何费用,可以无偿享受福利。其次,生态物具备的是生态价值而非生态利益。所谓生态价值,是指各种单个生态利益的集合体,以森林为例,是由无数的树木组成的,任何一棵树都不具备相应的生态价值,只是具备生态利益,并不值得去单独量化评价,而当这些树集合在一起,构成森林之后,才具有相应的生态将爱之,才能够被称为生态物。然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对生态物的生态价值进行测算。从目前来看,生态物理念的提出与理论相比,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主要是因为生态物自身的生态价值属于一种无形产出,很难对其进行准确量化评估。而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带动下,生态补偿机制全面试行,对于生态将爱之的评估也趋于完善,可以对生态物的生态价值进行相对合理的计算和独立评估。

森林作为一种相当典型的生态物,不仅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更具有巨大的环境价值,具有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消除噪音等生态功能。相关价值评估显示,对于森林而言,其所具备的经济价值仅仅占据全部价值的20%,而生态价值则占据了剩余的80%。因此,将森林定位生态物,承认其独立的生态价值,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兼顾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2 基于生态物视野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从目前来看,对于生态补偿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措施,对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和安排。生态补偿不仅包括了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向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的补偿,也包括由生态破坏者向生态破坏受害者的补偿。在当前背景下,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健全生态保护经济激励机制的有效手段。这里基于生态物视野,对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分析和讨论。

2.1 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

在明确森林生态价值后,应该结合林权人由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充分保障林权人排他性使用的同时,鼓励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增加森林的生态价值,如扩大森林面积、大量种植公益林等,同时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对上述行为进行奖励,激发林权人维护森林生态价值的自觉性。不仅如此,要设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林权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具体来讲,即林权人在对森林进行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兼顾森林生态价值,不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损害森林的生态价值。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森林的生态价值出现大幅度下降,则林业部门有权要求林权人对生态价值进行恢复,若无法恢复,则可以依据相关规范,对林权人进行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对森林生态价值下降甚至消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如果是非林权人可控风险,如地震、森林大火、火山等,则林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只要想林业部门进行灭失申报即可,由保险公司或者相关结构对林权人进行补偿;而如果是林权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林木灭失,则应该对其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2.2 引入强制保险制度

生态物凭借其自身独特的生态价值,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可以为社会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福利,也可以为物权人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不过,由于生态物独特的生长环境,在产出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很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如雷电、台风、地震、人为因素等,人为因素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防,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或处罚,因此不需要进行考虑。而其他自然因素并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而且可能对生态物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中,引入相应的强制保险制度,如林木毁损责任强制险等,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被损毁林木的损失进行补偿,可以有效降低森林经营管理风险,减少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的强制性,应该将其作为林木生态价值测算和登记的前置程序,实行“不保险不登记”的制度。对此,林业管理部门需要充分重视起来,主动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金,按照各方主体的受益比重,对保金比例进行科学划分,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森林强制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

2.3 明确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在森林经营管理中,由于其自身正外部性特征,其产出长期处于溢出状态,而林权人的内部成本却无法外部化,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林权人可能会加大对于森林的开发力度,从而引发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对此,对森林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利益落差进行平衡,做好相应的利益补偿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当前,我国对于生态林的建设十分重视,其重要措施包括退耕还林、限制林地用途等。林地个体之间,应该是相互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生态物权的出现,在提升特定区域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权利,对其他林权人的负担进行了分担。对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生态效益补偿问题,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完善,确保生态补偿款的及时到位。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森林资源被纳入了生态物的理念范畴。基于生态物视野,构建相应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集体林权改革后林权人生态收益不经济的困惑,确保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有效进行,在保证林权人经济收益的同时,保障森林的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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