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落实全程责任 系统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2015-08-15周开联
周开联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 昆明 650224)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总书记明确指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中的战略定位,需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高度分散,质量安全管理意识不强,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全社会只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比较关注,而对于农业生产过程本身如何建立和落实相关制度、操作规范、依法依标依规生产关注不够。实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整个农业产业链条中涉及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生产过程的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涉及产后收储运环节间的相互衔接。在管理服务方面涉及政府、产业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研发推广机构、监管机构、执法机构、检测机构、产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乃至普通消费者,但最为重要的还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因此,从根本上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控,需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系统治理。
系统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要从农业生产过程本身的质量安全工作抓起,再配套以严格的监管,产管并举,“产出来”与“管出来”两手抓、两手硬,从而从根本上管控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治地治水,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等,要划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进行集中修复,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格管制乱用、滥用农业投入品。食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要形成覆盖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
1 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要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公共安全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要全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监管人员。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将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 强化产业管理部门生产过程管控
切实履行部门职能职责,全面开展农业环境综合治理。农业环境管理部门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制度。摸清产地污染底数,实时动态全面掌握辖区产地环境因子变化情况,把好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关。结合监测普查,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植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
切实发挥企业管理和产业管理部门作用,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和绿色化生产。各级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管理部门和农业产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定期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开展巡查督导和产品抽检,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诚信档案和购销台账;推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资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以优质农资占领市场。在春耕、秋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集中力量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种子种苗等农资专项打假治理。
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在规模化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全面建立并落实整个生产过程的绿色化、标准化操作规范、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按标生产。扎实推进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计划,采取强有力措施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防农业投入品隐性添加行为和乱用、滥用,依法落实兽药休药期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积极探索通过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低毒农药替代使用等方式,加快淘汰高毒农药;针对云南农地多在生态相对独立的山间小坝子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主产区整区域禁止销售、施用高毒农药。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病死畜禽水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政策措施。
3 加强技术机构研发推广
各级农业研发、教育、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积极研发、推广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生产技术、新型农业投入品。强化培训、指导和服务,做好预测预报,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及病虫害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农业病虫草鼠害绿色防控技术应用;推进科学用药,落实“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进一步规范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指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生产过程记录档案制度。
4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加快建立本级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监管提供技术依据。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包装标识、产地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等环节的监管工作,推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级通过风险监测,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因子;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通报、问题曝光和问题约谈制度。市级做好督导检查、交叉执法,通过例行监测,排查风险隐患。县级积极协助产业管理部门推进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建立、安全技术推广促进、监管执法和品牌培育等工作,通过开展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乡级做好农民培训、投入品使用指导、日常巡查、监控生产活动、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强力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和检打联动,从严打击农产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
5 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农业综合执法、动物卫生、渔政等部门要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管理权、检查权和处罚权,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农(兽)药、违禁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健全“检打联动”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农业执法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查处;对执法查处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和移交。
6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就是各级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事业机构履行职责的落脚点。
要全面建立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责任制和承诺制,建立内控制度,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产地管理、生产管控、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包装标识等质量控制措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设立质量安全检测室,开展自律性检测,或委托有关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和营销经纪人,对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健全产品进货查验、购销记录、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分散农户要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7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加快制修定符合高原特色农业发展要求的农业产业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新型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提升其标准化生产水平。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将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作为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并在安排农业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相应称号。
8 推行质量追溯
加快推进可追溯体系建设步伐。抓紧建设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工作平台,以及试点企业的内部配套管理体系的建立、信息采集、接入运行等工作,实现试点主体入网、全程记录、编码管理、产品检测、监督检查、风险预警、消费查询、投诉受理和指挥调度等功能应用。加快建设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追溯信息平台,加快试点企业内部以质量控制为主的内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优先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生猪纳入追溯范围,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追溯试点,逐步实现全国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全环节可追溯,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质量自控能力,提振消费信心,同时增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性和便捷性。
9 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
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为工作抓手,切实发挥3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带动作用,继续开展创建活动。通过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农业投入品监管有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到位、标准化生产全面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机制基本完善等8个方面工作,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10 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督促落实地州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管机构设置;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明确相应工作人员,积极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探索建立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11 推进社会共治
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整个农业产业链条本身涉及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涉及农业生产过程的制度建设、规范操作,涉及产后收储运的相互衔接。在管理服务方面涉及政府、产业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研发推广机构、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产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乃至普通消费者,更加重要的还有生产经营者主体,这些都构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利益相关方。政府需要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产业行业管理部门需要从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加强投入品的管理,积极推进质量安全制度的建立、规范操作的落实;技术研发推广机构需要加快标准、技术的研发、培训和推广;监管机构需要借助检测机构不断加大监管的范围、力度,加强督导;执法机构需要依据法律强化执法;产业行业协会需要积极参与指导、服务;生产经营者主体需要依法依规生产;媒体需要积极传播质量安全技术、知识、信息,科学、客观地宣传报道;消费者协会、普通消费者需要客观、理性地监督、维权。要落实好上述责任、利益相关方要相互沟通,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从而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