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特征和要求
2015-08-15东洋
东 洋
(沈阳理工大学思政部,沈阳 110159)
一、法治与德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现代国家的必然选择,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途径。法治导向型的治理体系具有其他治理方式无法比拟的一系列优势。
现代化法治的固有含义包含了良法(good law)和善治(good governance)两方面的内容。纵观历史,公共治理模式经历了两次革命,第一次是从人治到法治,从“国王就是法律”到“法律就是国王”的革命,实现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形式主义;第二次是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它以法律的“人性化”消解了“法律暴政”,实现了形式主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良法善治的精髓是保护人,而不是惩罚人。在这一点上,法治越来越趋向与德治的统一,包含着对德治的追求,这恰恰是法治现代化、法治日趋完善的必然走向。也就是说现代化的、健全的法治绝不是简单的以法而治,不是对德治否定和排斥,是与德治深度结合的法治,是良法善治。其实,在法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确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理想,那就是倡导对法律的普遍信奉,建立起法律权威至上的信念,要把法律的外在规范转化成个人的内在信念,希望通过个人的自觉、自律去达成社会整体上的具有充分理性的程序。可以认为,在对法治理想形态的追求中,是把法治归结为法治社会中人的自觉和自律,而一旦完成了这种转化,法律就已经不再是法律,它就已经作为道德价值而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了,是一种来源于法律和由法律转化而来的道德规范。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德治高于法治,法治是德治的可操作化,而德治是法治的升华。在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确立起来时,法治的一切积极成就都不会丢失,反而会得到继承,会成为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积极因素。只有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把法律规范转化成道德规范,才能把权力的行使放置在道德自律之中,并通过权力的行使来促进社会的普遍道德化。
“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江泽民认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道德相得益彰。在中国历史上,古代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就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比如,孔子就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里“宽”可以理解成德治,而“猛”则可以看成是法治,这可以被作为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原形。孟子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也是说,只有道德,不能藉此治理好国政;只有法律,也不能自动实施。列宁也曾指出,资本主义的国家往往具有牧师和刽子手两种职能。所谓牧师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宗教来约束人的内心活动;所谓刽子手职能,是指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法律对劳动人民实行专政。宗教是神化的道德,是剥削阶级道德观念的宗教化、神化。剥削阶级用神的力量来宣传和推行自己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既是“神治”,又是“德治”。
二、法治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它并非最高类型的治理模式
其一,法治其实一直深深陷入一种悖论之中,就法治的本意来看,它排斥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权力因素,法治的本质在于限权,对国家的、政府的以及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权力加以限制.但是,法律的立改废释、贯彻实施又必须借助于权力因素,正是权力的因素使法治成为现实,离开了权力有法也不得治。所以,在法治的治理模式中,权力与法律一直处在又相互依存又限制的矛盾之中。
其二,法制的普遍性和不周延性决定了,法律总会留下控制和规范能力不及的“死角”,特别是社会自身的发展,总会推展出许多法律尚未来得及把握和规范的领域及问题,从而导致法制滞后于社会治理的需求,陷入治理困境。另外,法律的适用问题总是建立在二次解释和多次解释的前提下,经过解释的法律,尽管根据法的精神作出,也必然会反应解释者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道德素养。法律解释本身就是违背法的精神,是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神圣性的否定。
其三,法律的确定性决定了法治可以应对低度复杂性和不确定的社会,当人类社会进入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阶段,“以不变应万变”的法治治理方式就会失灵,遇到更多的具体性的问题,特别是应对危机事件时,根本就没有普遍性和普适性的原则可以遵循。
三、西方社会对法治的片面发展
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片面地发展了法治,其结果则是由于片面地强调法治而陷入了马尔库塞所称的“单向度的社会”。马尔库塞认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是高度一体化的社会,是单向度的社会。由于人们受工具理性、技术理性的规范和操作,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一体化的高度控制,变成了失去否定精神、批判意识的单向度的人。在这个“一体化”的社会中,政府的行为渗透进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的需求与个人的利益达成一致,每个个人都不是单独存在,他们接受同样的价值观念,从思想到行为完全与社会同化。这个“单向度”的社会是极权的、病态的、危险的。整个工业社会中,人们自认为过着舒适幸福的生活,却不知自己追求的并非内心精神世界所需要的。人们就像被圈养的动物,把“不自由”当做“自由”,并对这种不自由全然无知。在这种社会发展中,尽管也重视德治,但是人们对法治所做出的是一种片面理解,人们在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同时排斥了道德,以至于所构建起来的法制模式排斥了道德成长的空间。
四、中国走法治道路所面临的问题决定了,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德治的作用尤为突出
相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于法治工作的要求而言,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推诿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遵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上述问题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涉及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问题也不是仅凭不断完善立法就能轻而易举解决的。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必须要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