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如何处理收养关系等

2015-08-13悬塔塔

现代妇女 2015年4期
关键词:张某李某小张

如何处理收养关系

案例:

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两子一女,其中长子为小张。小王15岁时,因张某的叔父母张甲和魏某夫妻婚后未有生育,经亲友说合,张某夫妻同意将长子小张过继给张甲夫妻做养孙子。双方为此签订协议一份:小张随叔祖父母张甲、魏某共同生活,并由他们抚育成人:张甲、魏某年老后,由小张赡养;张甲、魏某的财产由小张继承。协议签订后,小王的户口、自留地也一并转入叔祖父母户内。叔祖父母年老后及去世时,小王均尽了赡养义务并料理后事。多年来,张某、李某夫妇一直由次子负责赡养。

2014年,张某夫妻因生病治疗费用较高,造成了生活困难,要求小张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小王在给张某夫妇2000余元后,拒绝继续承担。王某夫妇再次索要未果,引起诉讼。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这表明,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代际关系未作明文规定,对隔代收养既未明文支持,亦未明文禁止。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该《解释》第28条同时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就本案而言,张甲夫妻与小张之间尽管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但双方的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得到了亲友、群众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承认,收养关系得到了法律确认,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现张某夫妻生活困难,尽管值得同情和理解,但再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显然于法无据。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能否撤销?

案例:

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李乙所有。后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居住。现李乙起诉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为由要撤销赠与。

律师意见: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责编 悬塔塔)

猜你喜欢

张某李某小张
今天忙不忙
你非叫我跑
同居男友去世, 女友能否继承遗产
为了讨还债务而绑架、扣押债务人,构成什么犯罪
酒后应赌跳江溺亡 虽非恶意仍需担责
10年被抓8次的惯偷又栽了
家长管教不力少年犯数罪被判刑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巧妙的奉承
我能否继承同居男友父亲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