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遗产,离婚协议与遗嘱哪个有效
2015-08-11
伴侣 2015年8期
问:
我姐姐王某是位78岁的单身老人。为感谢我对她晚年的照顾,立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为了报答妹妹王维莉3年来无微不至的照料,我百年后,愿将我所有的两居室房产赠予妹妹,她以后出售这套住房,所得钱款除替我还欠表弟的7万元,为我买墓地及办后事花费外,余款归妹妹所有。去年3月姐姐病逝。我按遗嘱处理完她的后事后,打算继承房产时,姐姐唯一的女儿张颖找到我,并拿出一份她父母早年离婚时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两居室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张某(张颖父亲)现金10万元。王某与张某二人百年后,所有的住房和钱财及股票全部由女儿张颖继承。请问:对同一房产作出不同的处分,离婚协议与遗嘱哪个有效?
答:
王某与张某离婚协议后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去世后所有财产的处分,具有遗嘱性质,应视为遗嘱。根据离婚协议前一部分,双方对房产作出处分后,王某取得了两居室房产的所有权后,自然也取得了处分权,包括立遗嘱进行遗赠。而王某在晚年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据此,王某所立两份(包括离婚协议具有遗嘱性质的)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且后一份遗嘱属于遗赠性质,并附有义务。你作为附随义务人已经尽了遗嘱义务,有权取得遗嘱财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