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及利益分配的应用研究
2015-08-11修靖慧
摘 要:为提高联盟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议价能力,完善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制度,本文采用联盟博弈的方法,从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的角度对职业体育联盟赛事电视转播权出售进行分析比较,得出的结论是以联盟整体出售的方式可以有效的摆脱“囚徒困境”是最优的议价方式,另外通过对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研究,发现运用Shapley值法对比赛成绩分配是公平和公正的。
关键词: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联盟博弈;利益分配
电视转播在职业体育赛事的创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今年NBA总决赛收视率创下历史最高,电视转播合约金额也不断暴涨,巨额电视转播收入成为职业体育赛事的重要基石[1]。与此同时电视转播权所带来的高额收益的分配矛盾也开始困扰着职业联盟的发展,如何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博弈中找到平衡,既能保证各个俱乐部在收益分配上的公平性又能促使联盟的平衡发展是摆在体育赛事职业联盟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对我国职业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市场萎靡做进一步的分析,拟通过采用联盟博弈的方法对职业体育赛事联盟电视转播费的分配进行研究,并在收益分配方面,分别从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角度讨论了联盟的收益分配问题,使分配更为合理、公平。
一、我国职业体育联赛电视转播市场的萎靡分析
(一)大众喜爱的职业联赛水平不高,水平较高的又缺乏观赏性,跟国外的职业体育联赛相比缺乏竞争力
比如CBA和NBA以及中超和英超等联赛水平相比都有着天壤之别,这样导致电视转播收视率不高,造成联盟在与媒体进行议价过程中底气不足。
(二)我国电视转播媒体存在严重的垄断现象
由于其他电视台电视覆盖面远不及中央电视台导致中央电视台一枝独秀问题严重,缺乏媒体竞争机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上海文广集团买断了中超联赛近三年的电视转播权,但由于文厂集团的电视覆盖面不及中央电视台,加之央视受利益驱使等甚至连中超联赛的新闻报道都几乎没有,因此中超联赛的商业开发受到很大影响,许多观众也看不到中超比赛。
(三)联赛缺乏必要的平衡机制,比赛缺乏悬念,目前我国的职业联赛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现象严重
以CBA联赛来说,近几年广东队和新疆队一直是联赛的顶尖强队,早几年八一队六连冠,近六年广东队五次夺冠,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联赛竞争实力的严重不平衡,导致联盟比赛缺乏悬念性,失去了竞技体育的魅力。
二、电视转播权出售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一)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
模型假设:假设1:某个职业联赛中有三个俱乐部,分别为甲、乙、丙,其俱乐部的竞技水平依次递减,假设某媒体将对甲、乙和甲、丙两场比赛进行转播,根据竞技体育的观赏性和平衡性可知,甲、乙的比赛悬念较大,对观众的吸引力也更大,而甲、丙的比赛的激烈程度明显不如甲、乙,观赏性和对观众的吸引力也比甲、乙的比赛弱。现在就这两场比赛电视转播价格与媒体进行洽谈
假设2:这三个俱乐部不通过相互结盟的方式出售电视转播权,显然在乙、丙之间存在丧失转播费风险的问题,在与媒体进行谈判过程中乙、丙展开竞价,力争将自己的竞技表演服务产品出售的同时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假设3:在这次博弈中,乙、丙两俱乐部之间不存在信息沟通和合作,且媒体在与乙、丙俱乐部的赛事组织者进行谈判时分别被告知,如果一方以低价出售而另一方以正常价销售则只对低价者进行转播而放弃以正常价出售的赛事转播权,其得益矩阵
如表1:
表1 乙、丙得益矩阵表
模型分析:从表中可以看出,基于理性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对于乙,不论丙选择什么方式竞价,低价都是占优策略:当丙以正常价出售时10m〉8m,当丙选择低价出售时,6m〉0。同样的理性分析,也可以得出低价也是丙的占优策略,这样乙、丙最终都将以低价出售电视转播权。
(二)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显然,在现实生活中,职业体育联盟中各体育俱乐部之间进行的并不是一场比赛,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出售所产生的博弈问题将一直存在,正如我们所知,在多次重复博弈后,各个俱乐部都发现如果采取合作博弈的方式将有利于自身的利益的增加。如表1所示,在赛事组织者理性假设下,(低价,低价)是最终的博弈均衡,但如果两个俱乐部采取合作的方式与媒体谈判,显然(正常价,正常价)能够达到两者的最大效益,增加各个俱乐部的个体效益,从(低价,低价)到(正常价,正常价)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但很明显,在有限次的重复博弈中,(正常价,正常价)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每个俱乐部都会认为其他的俱乐部将会在下一回合中选择背叛而获得超额的电视转播费,这使我们洞察到各个俱乐部重复相互作用时的行为结构,要想维持共同想要的结果就必须要有一个团体规范来“惩罚”背叛者,并且这种惩罚威胁必须是可信的,这就需要赛事联盟对每个俱乐部制定强制性的合作协议,保证合作博弈的重复进行,以保证联盟福利的最大化,这不仅保证了联盟和各个俱乐部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增强了联盟对整个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议价能力。
三、赛事电视转播费的分配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为了达到联盟赛事转播效益的最大化的最好方式是实行合作博弈,合作博弈使参与者能够联合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且可强制执行博弈类型,但合作博弈强调的是效率、公平、公正,联盟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则是维持联盟存在的关键制度,如果某俱乐部在利益分配上感觉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那么它维持在这个联盟的动力就将消失。因此联盟电视转播费如何分配是能否保持联盟存在的关键,联盟博弈的核心问题是各个俱乐部应以什么方式结盟以及如何分配结盟所带来的收益。
基于Shapley值法的联盟利益分配:
联盟利益分配的第一部分显然应该是由联盟制度规定的,根据2015年各大职业联盟电视转播费统计发现,英超的电视转播费几乎是3个西甲,5个意甲,10个德甲,这首先是源于联盟对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整体出售,其次英超转播费的分配制度非常公平、公正,为了提高联赛的观赏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英超一直致力于转播费的公平分配。在欧洲各国的联赛体系中,英超的转播费分配是最公平的,冠军与排名最后球队之间的转播费收益差距最小,大约只有1.6倍。而在西甲,皇马、巴萨的转播费分成,就是西甲最弱球队的19倍[4]。在我国中超联赛电视转播费分配制度中,转播费本身的收入不高,分配制度不完善,几乎是典型的“一刀切”的分配方式,影响了联赛的竞技水平,同时滋生了诸如“黑哨”、“假球”“赌球”等腐败现象。
联盟利益分配的第二部分采用Shapley值法进行分配,Shapley值法是基于合作博弈中局中人的效用和边际贡献率的一种分配方式[5],对于联盟电视转播权出售的议价能力主要是赛事的影响力,而赛事的影响力主要是因为各个俱乐部的竞技体育水平和赛事的观赏性,反映在各俱乐部的比赛成绩上,Shapley值法是合作博弈求解法之一,它通过公理化方法描述解的性状,进而得到唯一的解,即博弈中各局中人的效用分配。Shapley值法的出发点是根据联盟中每个成员对联盟的边际贡献分配联盟的总收益,更能体现合作各方对联盟的贡献,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因而更合理、更科学。对每个博弈,存在唯一的Shapley值,且
其中表示博弈方i应得的效用分配,n表示博弈中局中人的数量,表示联盟中所含局中人的个数,表示i加入联盟S后,新联盟的合作剩余,因此i的贡献是, 运用Shapley值法对三个俱乐部的利益分配进行定量化的计算,得出结论如下:俱乐部甲–收益12m,乙– 8m,丙– 6m,甲+乙– 30m,甲+丙– 26m,乙+丙– 20m,甲+乙+丙– 40m。由数据分析发现,两家俱乐部合作比单独与媒体进行谈判所带来的收益高,三家合作要比两家合作或单独行动带来的收益高,利用Shapley值法对甲乙丙三个俱乐部的电视转播收益分配计算结果为:就是一个根据俱乐部比赛成绩进行分配的一个方案,运用Shapley值法的好处是既避免了完全平均分配中由于联盟中各俱乐部竞技水平高低的差异所带来的不公平性,同时又可以通过各个俱乐部在电视转播权的出售议价能力上的贡献有定量化的衡量标准。
为保证联盟转播费分配的公正,必须要将赛事转播的次数考虑在内,通常职业体育比赛的激烈程度和观赏性决定着赛事转播的次数,而赛事的激烈程度和高观赏性需要有高水平的运动员作保证。
四、结论
(一)通过对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非合作博弈分析
得出各个俱乐部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损失了联盟利益的同时也无形中放弃了联赛电视转播权整体出售带来的效益,因此基于联盟博弈的角度,联盟赛事的电视转播权应选择整体出售的方式来保证联盟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 基于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费分配的特殊性分析
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费的分配应该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于职业体育联盟分配的平衡性和有效性,用于平均分配的部分;第二部分是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出的根据各俱乐部竞技成绩排序的部分,依据是每个成员对联盟的边际贡献分配的部分,更能体现合作各方对联盟的贡献,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有利于赛事观赏性和激烈程度的提高;第三部分是根据球队比赛转播的次数进行分配,这样能够保证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证联盟成员管理运作的积极性,提高俱乐部的影响力,从而提高联盟的形象。
参考文献:
[1] 王晓东.美国职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开发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2.
[2]李帮义,王玉燕.博弈论及其应用[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4.
[3] 李章龙.博弈论在我国竞赛表演业中的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5
[5]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6]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修靖慧(1988–),女,山东烟台人,济南大学泉城学院教师,助教,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营销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