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谷歌事件看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
2015-08-10杨海珊徐霖杰
杨海珊+徐霖杰
摘 要 在当前的数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了热点,本文以谷歌事件为案例,从版权的合理使用范畴入手,详细阐述了应该如何完善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谷歌事件;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39-0066-01
目前,业内对数字图书馆这一概念却无完整概述,综合多种界定,在此暂时将数字图书馆定义为运用相关的技术,将纸质的图书资源数字化,并将其存储起来以供访问者通过PC端以及其他终端浏览或者检索。
中国“谷歌侵权门”的发展情况:2004年,谷歌未经授权非法扫描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2009年6月,中国文著协经美相关机构证实部分中国作者被涉及,并对其发动“侵权”调查,随后谷歌高层抵京协商;2010年,谷歌提出的和解声明,并在中国作协官网“中国作家网”上公布了和解方案,于2010年6月5日之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同意和解方案者每人每本书可以获得“至少60美元”的赔偿以及以后图书在线阅读收入的63%。不同意者可于2010年1月5日前提出诉讼;2012年,作家棉棉起诉谷歌侵犯著作权胜诉,并获得5万元的赔偿款。
美国境内谷歌案件的发展情况: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2008年,双方达成和解,谷歌愿支付受侵权的作者和出版商至少每本60美元的补偿及图书后续在线收入的63%。2011年,谷歌的和解协议被否决;2013年11月,谷歌事件以“谷歌行为合法”的判决告终。但是,美国作协仍坚信其行为已远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将继续上诉。
1 研究现状
根据《2000-2011年我国数字图书馆研究论文计量分析》的统计数据,2000~ 2011年间,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文献共2840篇,其中出现关键词“版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等3455个,每篇论文的平均关键词数为3.69个。由此可见,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但是,根据知网的搜索结果可知,目前对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研究主要围绕的是“合理使用”和“许可使用”,且进展不大。同时,针对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的立法也很稀少。
2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涉及的版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版权问题主要有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结合谷歌数字图书馆事件,其存在的问题可归纳如下。
2.1合理使用的范围问题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扫描范围涉及全球1500多万册图书,主要可分为三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图书;正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仍在发行中的图书;正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却联系不到著作权人的图书。
根据统计,第一类图书约占20%,第二类约占60%,第三类约占20%,其版权纠纷主要存在于第二类作品中。面对第二类作品的著作权人,谷歌相关部门理应与其著作权人及时取得联系,协商相关事宜。而事实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尽管谷歌对读者采取的是免费模式,但这种免费模式提升了其网站的广告投放价值,使其间接地获得了盈利,因此,相关的作者、出版商状告谷歌侵权并要求其给予相应的赔偿。而最终法院判定谷歌此举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显然,两者的分歧在于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
2.2 版权授权管理问题
在谷歌事件中,中国和美国均有相关的集体组织对谷歌的相关行为进行侵权维护。由此可见,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对于海量版权的管理是相当有利的。谷歌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图书种类多达1500多万册,其中有80%的图书尚处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且有20%的图书联系不到著作权人。版权的授权管理本就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但当时的版权授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而谷歌数字图书馆未经同意自行扫描的行为又为海量的版权授权管理再次增加了难度。
3 对策
结合案例和分析,笔者在下文中将主要从完善立法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对策。
3.1 完善立法
1)设立针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法律制度。虽然我国近年来已有相关法律对与数字图书馆相关的权利以及合理使用的范围也作出了限定,但其已经无法适用数字图书馆这一产业的发展速度。因此,专门设立针对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一件非常迫切的事情。在制定专门针对数字图书馆的版权法律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强调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传播的主体所应有的法律地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才会更加地全面、具体。2)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对谷歌最终判决和美国作协的坚持,是合理使用范围急需清晰界定的最好凭证。因此,在完善立法时,应考虑细化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比如,设定一个销售收入百分比数据,以此为依据来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对某一作品的核心市场利益造成影响。同时,在界定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时应明确规定其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之间的比重结构,以便于更好地判定其性质。当然,上述的相应比值应在充分掌握数据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士进行研究、商讨而决定。
3.2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而又难以行使和主张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并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著作权制度。[5]
首先,要完善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结构。结合案例及中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下面两个方面去完善:1)根据现有版权保护的特点,将作品的数字版权独立出来进行单独的管理,并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所签订的合同类型。数字图书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数字图书馆一方说明其权利范围,数字图书馆也应充分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2)要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中国文著协虽然名为非营利性的组织,但是多掺有半官性质在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并采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其次,应建立专门组织管理数字图书馆作品的数字版权。中国境内数字图书馆的相关负责人可以牵头组建一个中国境内数字图书馆作品数字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组织的结构以及人员的构成由各数字图书馆的负责人协商决定。中国境内各数字图书馆对于在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内登记的作品的数字版权都只须与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即可,解决了获取“海量授权”的难题。而每个数字图书馆内部也应设有相应的数字版权管理中心,对本馆已有作品的版权进行分类和管理。由此,就可建立起一个纵向和横向管理相结合的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将数字版权的管理专门化,实现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升级。
4 启示
谷歌事件引人深思,它启示我们:在今后的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要注重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要充分尊重作者、出版商的利益,要注重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参考文献
[1]田凯晋.谷歌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研究[D].郑州大学,2012.
[2]程艳.谷歌数字图书馆商业模式及法律问题分析[J].新世纪图书馆,2011,5:59-61.
[3]杨德兴.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J].重庆工商人学学报:社会科版,2003,20(5):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