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2015-08-05罗越等
罗越等
摘要:在梳理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和产业与产业化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和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情况;进一步基于波特“菱形理论”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剖析;最后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提出了几点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垃圾;菱形理论;产业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 X79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944(2015)06031505
1 引言
建筑领域作为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之一,一直以来备受人们的关注。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产量的逐年增加,世界各国加大了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资源化处理。在我国,传统的“资源—产品—垃圾”模式已经严重背离了人们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时,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产业应运而生。
2 基本概念
2.1 建筑垃圾定义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定义是:“伴随拆迁构筑物产生的混凝土破碎块和其他类似的废弃物[1]。”
香港环境保护署将建筑垃圾定义为:“任何物质、物体或东西因建筑工程而产生,不管是否经过处理或储存,而最终被弃置。工地平整、掘土、楼宇建筑、装修、翻新、拆卸及道路等工程所产生的剩余物料,统称为建筑废物[2]。
2005年,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3]。
2.2 产业与产业化的概念
产业指从事国民经济中同一性质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总和,即在社会分工条件下的国民经济各部门[4]。
联合国经济委员会给出了产业化应该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即:①生产的连续性(Continuity)——不具备连续生产能力的产业无法称为产业化;②生产物的标准化(Standardization)——缺乏行业标准的产品无法形成产业化;③生产过程各阶段的集成化(Integration)——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能够相互集成,不存在集成生产的缺陷;④工程高度组织化(organization)——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的各步骤都具备高效的组织能力;⑤尽可能用机械代替人的手工劳动(Mechanization)——机械化程度高是产业化的一项必要条件;⑥生产与组织一体化的研究与开发(Research & Development)。因此,即便学术界对于产业化的定义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从事某一产品、劳务的企业或组织,其集合规模程度为社会承认的工业化生产。
2.3 建筑垃圾处理产业的概念
建筑垃圾处理产业是以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为主体,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初衷,在整个过程中,建筑垃圾处理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设施及处理工艺,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再重新出售以实现经济效益,并且使这种专业化的处理方式在全国推广,形成一种产业[5]。建筑垃圾处理产业通常属于市政公用事业,不能按照市场一般的自由竞争对待,应当在一定的特定规则下实施,如特许经营模式。而建筑垃圾处理服务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转运、运输、分类和回收、处置和处理,以及其他的一些配套服务。
3 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化背景与发展现状
3.1 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化背景
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起步较晚,处理技术相对落后,在处理能力上地区性差异大。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调加快,建筑垃圾总量呈累积态势。根据对过去全国建筑施工面积及每平方米可能产生建筑垃圾量的调查,采用线性回归分析可以预测出近年来全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6](图1)。
图1 2006~2015年全国建筑垃圾年平均产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城市垃圾中,建筑垃圾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粗放式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自然资源浪费,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政府虽然对建筑业有着相当的重视,在建筑垃圾处理上,却有着投入资金不足、效率和管理还有待提高的问题;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高于盈利性,民营资本常常不愿进入。受这些问题的影响,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举步维艰。借鉴世界各国建筑垃圾处理实践经验,破除当下的困局,建筑垃圾处理应当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3.2 我国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治理产业化仍处于初步阶段。我国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重视建筑垃圾处理的,全国人大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其中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 2004年12月,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部法律第46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005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规定还指出:“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最高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从我国以上出台的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建筑垃圾处理已受到国家一定的重视。
目前,我国的部分城市已有建筑垃圾处理企业顺利运作,而且积累了一定的成功实践经验,但是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仍然面临着发展的困境。常见的问题有:①行政许可只能挂靠环卫部门下属企业,没有合法的建筑废弃物收集消纳权;②)企业规模难以扩大,选址和建设用地不能得到主管部门的有力支持[7],建设用地获批难[8]。③缺少补贴、融资困难,直接导致运营难;④建筑垃圾大多直接填埋来节约运输成本,因此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缺乏原材料。
4 基于波特“菱形理论”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研究
4.1 波特“菱形理论”
1990年,在哈佛商学院任教的迈克尔·波特教授(Michael Porter)出版了其《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书中首次提出了名为“国家竞争优势”的理论(亦称 “波特菱形理论”),该观点认为: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在于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在形成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企业是受所处国家外部环境影响的,企业要想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取得一定优势,就一定要注重“六个要素”,即: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持性产业和企业战略、结构与同业竞争、政府行为以及偶然事件(或机会)这六种要素。这六个要素影响着企业产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能够促进一个激励创新的外部动态环境,影响着产业化的发展。波特“菱形理论”模型如图2所示[9]。
图2 波特“菱形理论”
4.2 基于“菱形理论”对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既有经济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方面的因素。既有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也有环境外部因素的影响。围绕波特“菱形理论”中的生产要素、市场需求、相关与支持性产业、企业战略、结构与同业竞争、政府行为和偶然事件(机会)对影响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化进程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并基于影响因素的分析为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4.2.1 生产要素方面
在波特的“菱形理论”中他将生产要素大致分为了基本生产要素和高级生产要素这两个方面。基本生产要素是指自然资源、气候条件、地理位置、资金以及非技术劳动力等,这些要素对于企业的前期发展至关重要。高级生产要素是指科研机构、高等教育人才和熟练劳动力、专业知识以及基础性设施等。其组成如图3所示[10]。下面从资源、资金、科学技术三个方面来分析生产要素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化的影响。
图3 生产要素组成结构
(1)资源方面。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已经占城市垃圾的30%~40%[11],并呈现总量逐年增加的趋势,因此建筑垃圾形成产业化所需的基本物质(建筑垃圾)是足够多的。此外由于各地的建筑形式和建筑规模的差异,以及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快慢程度的不同,使得各地的建筑垃圾的产量和组成成分是有所不同的,这些均会对建筑垃圾产业化造成影响。
(2)资金方面。任何产品的产业化发展道路都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我国目前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资金问题:一方面从企业的融资情况来看,由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偏于福利性与公益性,不重视盈利性,因此难以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难以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垃圾处理设备过于昂贵,建筑垃圾处理所涉及的人工成本较高,耗能过大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成本上升,企业内部的资金使用较快。因此,政府方面应该出台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来减轻企业融资的压力,同时企业方面也应该采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以保障企业的有效运行。
(3)科学技术方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只有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使一个产业通过生产要素建立起强大而又持久的优势,在提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的同时提高企业生产率,开发出更多新产品。虽然近些年我国加大了对于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研究,对再生骨料混凝土配置、再生砖的性能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由于起步较晚,大部分的研究尚停留在理论阶段和实验室研究阶段,距离实现规模化与产业化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4.2.2 市场需求
任何一款产品只有在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才能使得销售量得以保证,从而保障资金的回收,进而推进该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波特认为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可以刺激产业化的发展,提高该产品的竞争力。如今,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每年都要消耗大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代替自然资源的消耗是必然趋势。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潜在市场很大。
然而事实上,在我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利用是十分欠缺的。一者由于我国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对当下全球范围的资源危机没有正确的认识,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材也不甚了解,质疑其安全性,从而使得施工单位和开发商都不愿意贸然尝试。再者由于其成本较高,使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与市场上的原材料相比并没有什么价格优势,这也直接影响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
4.2.3 相关与支持性产业分析
波特认为一个具有优势的产业不是单独存在的,他应该与其它相关和支持性的产业形成一个产业集群。波特在其著作《国家竞争优势》中,对产业集群有明确的定义。第一,产业集群所呈现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彼此之间互为竞争对手与商业同盟;第二,产业集群指出企业群体在位置上必须汇集在一定的区域内;第三,形成产业集群的企业之间有某种交集,能够互相提供专业技术和服务。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给群体内部的企业带来新活力。支持性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形成,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同时也会增强企业的创新力和渗透力。在我国与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有关的运输业、机械制造业、服务性产业、科研机构等与国外相比仍有一定得差距。如机械制造方面,以破碎机为例,较之于国外的破碎机,国产破碎机的机重普遍高于国外相同规格的破碎机,并且国产破碎机的耐磨性、制造工艺、使用寿命也与外国产品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再生产品的认证、产品推广等相关的服务性产业在国内基本上不受重视,因此公众和企业对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都得不到很好的认识。同时在我国大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所研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重学术水平,轻市场价值,这也阻碍了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化的发展。
4.2.4 企业结构、同业竞争分析
一个良好的企业结构会整合企业内外的资源从而降低成本。目前我国部分企业虽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但是此类企业数量较少,企业的组织结构不甚合理,没有明确的总体发展规划,这样的问题使得企业的专业化与规模化水平较低。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性的根本保证。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下,企业会为谋求最大利益而主动降低产品的成本、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改善内部管理、积极创新,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同行业的良性竞争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创新的动力,促使企业自身变革,改进产品的质量,降低产品的成本来提升其高级生产要素,进一步优化企业。
4.2.5 政府行为
产业化发展中,政府应当成为激发企业创造的催化剂。而进行产业竞争的则是企业,并非政府。因此,企业需要政府好的政策的引导,需要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样才能让企业拥有足够的动力与条件将规模做大、产业做强。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激励政策的同时,也要承担市场监督者的责任,从而促进建筑垃圾产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建筑垃圾处理方面依据的只有《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2005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当多的条款是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筑垃圾定量指标、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循环利用效率标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建筑垃圾产业化面临没有市场规范与机制约束的情况。
4.2.6 偶然事件或机会
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在未来会遇到许许多多机遇。其中包括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所带来的机遇与技术革新所带来的机遇。目前我国逐渐重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积极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国外相关机构曾表示,在未来30年内,世界各国在资源、能源、信息产业等领域会产生十大革命性的新科技,其技术排名第二位便是关于废弃物处理的技术。因此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未来趋势向好。但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信息平台搭建仍处于萌芽状态。由于信息平台的缺乏,将导致企业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难以推广,同时企业难以获得政策、科学技术的革新等利好信息,这也同样会导致建筑垃圾产业化难以进行。
4.3 各个因素综合分析
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综上,基于波特的“菱形理论”对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道路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如下。我国建筑垃圾处理产业拥有着大量的基本资源,为满足市场的需求,需要制定再生产品的规格。从企业自身来看,企业急需完善自身的组织结构,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融资,保证资金的正常运转,在政府的监督和引导下,消除影响市场需求的不利因素。从外部环境来看,建筑垃圾处理相关行业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其产业化发展的进程,形成多行业协同合作,降低产品成本,构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双向流通,加大人们对于再生产品的认知至关重要。最终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到产品成型进而推向市场整个产业的流通,促进产业化之势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企业要善于把握机遇形成其企业自身的产业化核心竞争力。
5 我国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5.1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授陈家珑表示,国外的建筑垃圾处理成功经验大多建立在法律强制力量与市场相结合的基础上。在国内,若要实现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政府应当在垃圾来源、市场出口和中间环节用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如此以来产业链才能打通,实现真正的产业化。另有研究表明,在没有政府政策、资金或税收等支持下,建筑垃圾资源化是微利甚至是无利可图的[12]。因此政府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加大支持。
(1)由于一般企业较难获得资金上的支持,又由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认知度较低,民间资本也不愿意投资,政府应给予贷款上的扶持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融资;
(2)建筑垃圾处理本是微利,大部分城市都不允许同类企业建在中心城区,使得运输成本上升,此外,一套企业生产的传统建筑垃圾设备的价格从几十万元到一二百万元不等,一般企业和个人没有动力和实力去购买这样的设备,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贴;
(3)政府应培育龙头企业,或是在示范性项目中使用再生产品与技术,以点带面,辐射全国,不仅为建筑垃圾企业提供效益,也形成模范效应,促进了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化的发展。
5.2 PPP融资模式解决资金问题
当前的PPP模式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中的应用尚处于摸索阶段,还需要在实践中慢慢地进行完善,但不可否认,利用PPP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资源化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在政府资金不足、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是一个有益的、操作性强的方式。同时也可以发挥民营资本的技术与管理实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对于引进外来资本、技术、先进管理经验都有极大的帮助,政府的融资压力和管理风险也得到缓解,但若要用PPP模式实现私营企业与政府的共赢,需要政府的一定支持[13~15]。
5.3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明确权责关系、管辖范围以及管理原则,细化管理的基本体制与程序,建立操作性强的城市建筑拆除、清运、资源化的具体规范,从而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上靠拢。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垃圾分类回收,明确奖惩和建筑垃圾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还可以将建筑垃圾处理费设定在工程造价中[11],利用这部分费用来补贴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行业,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走上专业化、有秩序的轨道上来。
5.4 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水平
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虽有一定的基础,然而不够规范,成套设备的选型与开发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新建筑的建设往往伴随着拆迁,所以新建筑的建设过程往往是建筑垃圾处理的过程,大规模处理就必须考虑生产速度和设备的可移动性。目前的处理水平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应当加大研发力度,鼓励相关的建筑垃圾课题进行研究,并对已有的实验室研究成果向市场推广,使成果转变为规模化生产。
5.5 消除对再生产品的偏见
加强政府的宣传工作,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舆论平台加大对建筑再生产品、绿色建材等建筑垃圾处理行业产品的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资源、环保意识,消除人们对于再生产品的误解与偏见,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政府重点工程可以带头使用环保材料,起模范带头作用。需求量决定着产业的发展,只有提升再生材料的需求量,保障市场化的平稳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才能良好地发展,才能推进产业化的进程。
6 结语
当前我国的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还有很长的路走,这期间不仅需要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建筑垃圾产业化经营中来,还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只有政府倾心扶持与引导,建筑垃圾处理产业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才能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李秋义.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8.
[2]王巨亮.建筑工程生命周期各阶段垃圾产量分析与处理建议[J].绿色科技,2012(12):132~13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03.
[4]李 悦.产品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4.
[5]孟 耀,於 嘉.静脉产业、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4):80~82.
[6]王宇静.我国建筑垃圾管理现状与先进管理经验借鉴研究[J].绿色科技,2014(6):244~249.
[7]黄 亮.建筑垃圾处理产业化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9.
[8]牛 佳.建筑垃圾资源化机制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
[9](美)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10]姚 磊.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及其产业化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12.
[11]赵 利,鹿吉祥,顾洪滨.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产业化运作与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1(5):16~20.
[12]W. Zhao, R. B. Leeftink, V. S. Rotter. Evaluation of the economic feasibility for the recycling of construction and demolition waste in China——The case of Chongqing[J].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 2009(54):377~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