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总工会助农民工拿到赔偿
2015-08-05陈免娣
文_陈免娣
吴亚甫女儿(左一)到工会送锦旗
家里有亲人在外打工,最担心就是安全问题。无奈,天有不测风云,伤亡时有发生。下面三则案例的农民工,一个工亡,一个重伤成植物人,还有一个四级伤残,家庭承受着痛苦的同时,还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过程备加艰难。近日,在武汉市青山区总工会协调下,他们都顺利拿到赔偿。
“我不要钱,我只要我的爸爸!”
6月20日,正值壮年的重庆万州来汉农民工崔炳同被抓沙吊车撞到太阳穴,由于伤情过重,一个鲜活的生命终止在51岁。当天,派出所介入调查,了解到包工头谭建国与某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的承包合同,是生产线劳务承包关系。而崔炳同是谭建国雇佣的工人,只是口头约定月工资,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崔炳同是按工亡还是按雇佣关系赔偿?
死者家属要求该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和谭建国按工亡的标准给予赔偿100-150万元。该金属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认为死者与谭建国是承包合同关系,赔偿应由他负责。谭建国称个人无力承担死者的全部偿赔,只能赔20万元。
6月23日,死者家属汪永芳为崔炳同的工亡赔偿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可得到的答复是:不属于工亡,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建议他们到青山区总工会调解。汪永芳当日来到了工会,调解员认真分析了案情,也认为崔炳同是谭建国个人聘用,又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因此,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亡。崔炳同的女儿崔素英万分难过,嚎啕大哭:“我不要钱,我只要我的爸爸!”
为了帮助他们尽快得到赔偿。首席调解员孙文浩马上联系在外办案的农民工维权站站长向永兴。
第二天上午,向永兴安排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某金属材料加工公司负责人到场参加。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差距太大,调解暂停搁置。中午时分,心急火燎的死者家属久久地不愿离开工会,与向站长进行理论,坚定地认为崔炳同是工亡事故。为了做通他们的工作,向站长放弃午餐和休息带着他们赶到武汉市劳动监察大队、武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使死者家属终于改变了当初的想法。
经过工会调解员几天辛苦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谭建国一次性补偿因崔炳同死亡的丧葬费、非工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45万元。
“求助工伤救命钱,保我爸一条命”
5月1日,崇阳籍农民工吴亚甫在青山船厂外包队某船舶工程公司承接的包船管道作业时,意外高空跌落,头部着地受伤。经普仁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大脑坏死丧失所有功能,接近成为植物人。经开颅手术抢救,在重症病房医治41天挽回生命,6月9日转到普通病房,公司支付了医院费用23万余元就不再支付医疗费。
为了父亲的医疗费,吴亚甫的女儿吴英凡和妹夫辞去工作,跑到武汉市20多个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该船舶工程公司支付父亲吴亚甫的医疗费。投诉没有结果,6月25日,他们来到青山区信访局,青山区总工会在信访局办公的调解员王冬香耐心地听取了他们反映的情况和诉求,认真看完吴英凡写的“求助工伤救命钱,保我爸一条命”申诉书后,当即向区总工会分管领导汇报了情况,并及时联系该船舶工程公司陈经理了解情况。在证实了吴亚甫因公受伤情况后,告知其应该马上支付医疗费,先治病救人,并通知陈经理到工会协调。
第二天,陈经理如约来到工会说明吴亚甫的情况。陈经理对吴亚甫的女儿吴英凡的上访意见很大,表示如果他们再到处上访,公司就不再管吴亚甫。为此调解员王冬香义正言辞地指出:第一,上访的原因是你公司不支付医药费造成的,受害人家属有要求解决问题的自由;第二,吴亚甫因公受伤,公司有责任也必须继续拿钱为吴亚甫治疗,不然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陈经理这才明白利害关系,并承诺马上支付医疗费。
肖本辉(左四)到工会调解
“我已经是个废人了,我的妻儿怎么办?”
今年2月23日,肖本辉在妻子搀扶下来到青山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求维权。肖本辉,51岁,湖北红安人,是湖北某建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职工,被派往青岛,去年8月2日,肖本辉正在青岛工地干活,突然被同一工地施工的上海某建安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拆卸坠落的角钢砸中颈部及左肩,造成左胸多处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左锁骨远端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肖本辉住院期间,乙公司仅仅负担了50多万元医疗费用,工资、护理、营养及其他开销无人问津。
了解情况后,首席调解员孙文浩和农民工维权站站长向永兴协商后,决定调解前先做司法鉴定,确定肖本辉伤情,为伤害赔偿奠定基础,并及时为肖本辉申请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结果明确肖本辉为四级伤残。
接下来,工会调解人员多次与上述两公司联系,但他们都相互推诿。调解人员几次上门,找到公司负责人,依法据理力争,终于说服两公司同意参加工会调解。
5月18日,肖本辉以及两公司负责人都到工会进行调解。调解中,身心遭受重创的肖本辉伤心的眼泪一直流个不停,不断地念叨:我已经是个废人了,我的妻儿今后怎么办?他的妻子也哭成泪人,哽咽地说:“你们已经到我家中去过,我们过的是什么生活?”在场人无不动容。但三方仍就适用湖北标准还是山东标准进行赔偿统一不了意见,调解搁浅。
法律援助律师曾陈找出法律依据:当事人肖本辉在青岛发生的工伤事故,依据《工伤赔偿条例》应该按照事发地山东省的标准赔偿。孙文浩也强调,公司的赔偿金可以挣回来,劳动者受伤的身体再多钱也回不来。希望公司担起社会责任,在赔偿金方面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公司方和劳动者方要求赔偿数额有较大的距离,向站长和曾律师又分头做工作。三个小时过去了,三方终于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甲、乙两公司赔偿肖本辉一次性残补助金、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539,328元。6月23日,肖本辉收到赔偿金后,和妻子一同来工会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