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处置庭审突发事件初探
2015-08-05肖剑鹏杨少宏饶志辉
肖剑鹏 杨少宏 饶志辉
摘要:近几年,庭审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针对庭审突发事件的类型,然后分析各类事件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策略,对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庭审突发事件;处置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64-02
作者简介:肖剑鹏,男,本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事务。
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突发事件履见不鲜,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庭审安全,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唯一的一支准军事武装力量,责任尤为重大。因此,如何预防和处置庭审突发事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安全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亟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一、庭审突发事件类型分析
庭审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暴力性和群体性等特征,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庭审突发事件的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
(一)爆炸枪击类
多以报复法院为目的,携带枪支爆炸物品进入法院机关、法庭等场所引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爆炸持枪是各类突发事件中主观恶意最大的,后果极为严重,殃及多人,非死即伤。
(二)冲击哄闹类
利用集体上访、听证或参加庭审活动等时机强行冲击法院机关,围攻法院工作人员、公诉人员、律师、证人、对方当事人等。
(三)行凶伤害类
在庭审活动中或结束后,突然使用暴力或凶器等伤害法官、公诉人、律师或被告人、对方当事人及旁听亲属等,造成人身伤害。
(四)静坐示威类
多为集体上访时携带横幅标语或自做的大字标语牌,自带饮水干粮甚至草席衣物静坐。意在获取过往群众同情引起社会关注。
(五)蓄意报复类
由于对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未达到自己目标,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对法官的人身安全进行恐吓、侮辱、电话骚扰,诽谤等方式报复法官。
(六)挟持和骚扰类
具体表现为案件当事人纠集亲友在法院门口或诉讼途中,以公然挟持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达到撤诉目的或是采用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单位吵闹、骚扰等方式阻碍诉讼进行的行为,多发为离婚案件。
(七)自残自杀类
当庭或在法院机关内以死相逼,实施自杀、自残、自焚。采取突然喝药、使用刀片等利器割腕,或突然撞向坚硬物体、自咬舌头,包括假装突然发病晕倒等。
(八)脱逃类
人犯脱逃和持械胁持人质,以伤害人质相威胁,以达顺利脱逃等目的。
二、发生庭审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发生庭审突发事件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从中又折射出在当代中国历史演进和社会变革中司法所面临的诸多深层次社会原因。
(一)司法权威缺失
当前存在的法院判决没能得到应有尊重和执行,法官缺乏认同感,独立审判权也不时受到干预,执法大环境的恶化直接导庭审突发事件频发。
(二)对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身安全保护的力度不足
1.保障立法缺位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对扰乱法庭秩序和履行职务的法官进行阻挠、对抗和伤害等不法行为,法律虽有相应的处理规定,但处理程序复杂,处罚力度不大,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大多是教育、训诫,少数是拘留、罚款。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法院是软“专政”机关的印象,从而助长了对伤害法官者的气焰,客观上使侵犯法官权益行为的滋生蔓延。
2.法院内部保护不足
一是法庭硬件差,缺乏必要或充足的安全检查设备,更没有配备必要的防暴设备;二是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护措施,不能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应付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不强。三是法院内部法警的内保机制不健全,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
(三)群众法制意识淡漠,文化水平低
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匮乏,不能正确认识败诉的原因等。一些群众有的受封建伦理规范、宗法关系的影响,带有法不治众的法盲心态,毫无顾忌地参与实施法庭暴力。
(四)法官自身素质较低
1.法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有的法官认为在庭审中自己处于主导地位,不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及旁听群众的动向,以至于在当事人或案外人发生过激行为时,毫无思想准备,束手无策。
2.法官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
三、预防和处置庭审突发事件的对策
(一)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权威
要改变当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局面,坚持司法独立制度,减少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权威;要完善法院内部司法改革,加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加强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加强执行体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
(二)建立并完善法官安全保障机制
1.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定
从立法上明确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
2.构建法官安全保障机制
探索设置法官安全保护信息中心,及时接受法官对个人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时提出的“报案”,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评估相关风险,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
探索建立申请保护制度。在审理重大案件前后,审判人员可以申请院长决定给予特别保护,特别保护方式既可以包括必要时司法警察提供24小时保护或持续保护,直至经过仔细的风险分析确定威胁程度降低之时。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要处理好安全防范与司法为民的关系,进一步规范法官执法行为,杜绝因司法的不廉洁、不公正引发的对法官侵害事件。要不断提高法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树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提高社会对法官的认同和尊重。
[参考文献]
[1]赵志强.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