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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非法集资现象严峻

2015-08-03龚安

紫光阁 2015年8期
关键词:集资案件群众

龚安

非法集资活动不是一时现象。1993-1994年,长城机电设备公司案和无锡新兴实业公司案案发,涉案金额分别高达10亿元和32亿元,在全国引起轰动。此后,重大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线。

2008—2011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加之大量实体企业在非正常逐利心态下空心化经营,大量勉强维系的非法集资活动资金链断裂,案件集中爆发。其中,2011年案发的黑龙江圣瑞公司案、2012年案发的浙江温州立人集团案涉案金额均达数十亿元;2012年案发的广东邦家公司案的涉案金额更达近百亿元,涉及参与集资人员23万余人次。

2013年至今,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活动花样翻新、势头不减,大批群众、企业继续被裹挟进去,危害不断加剧,形势不容乐观。

非法集资活动概况

一、非法集资活动手法的演变。非法集资活动手法的演变与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态的变化同步。我国的非法集资活动从初期的民间“抬会” “标会”起,上世纪90年代后转以养殖、种植、矿产开发、生产经营等为幌子。2010年以后,随着房地产开发、私募股权投资、民办教育、慈善养老、文化艺术品收藏等新兴行业的不断发展,此类行业中或以此类行业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逐渐“壮大”。如2010年至2012年期间,私募股权投资类公司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私募”成为最亮眼也最具欺骗性的手法,仅天津一地就有数十家此类公司被查处,数百家问题公司被清查和关停,涉及全国所有省、区、市。2012年至今,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活跃和群众理财需求的增强,以网络借贷、理财产品销售、众筹股权投资、境外股权发售、外汇及黄金现(期)货交易等为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风起云涌”,犯罪分子以所谓新型金融投资方式为名,许诺畸高收益,通过在街头散发宣传单、张贴广告、在网上发布信息、在网下组织推介会、手机群发短信等多种方式,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引诱群众投入,大肆非法攫取资金。同时,许多境外犯罪分子尤其是东南亚籍人员虚构境外投资项目,跨境操纵国内人员或亲自入境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诱骗群众参加,并通过地下钱庄将大量资金转移至境外。

二、近年来发案情况。2001年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所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1300余起至2600余起之间浮动,态势总体稳定,但自2011年起,案件激增,态势日趋严峻,尤以2014年最为突出,特点也颇为鲜明。

从案件本身看:一是总量增幅大。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8700余起,涉案金额逾千亿元,均为2013年的2倍以上,达历史第二高位和历史峰值,今年以来仍在继续攀升。二是大要案件多发。2014年以来,大要案件明显增多,涉及上千人、涉案金额逾10亿元的案件多见。据统计,2014年,全国案均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为近年来最高。三是重点地区扩散,西部省份增幅明显。河北、江苏、浙江、山西、山东、河南等部分东、中部省份为传统高发地区,但西部地区逐渐成为新兴高发地区,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的案件增势明显。四是部分行业风险突出,领域风险集中释放。投资咨询、投资担保、私募股权投资、第三方理财、农民专业合作、网络借贷等领域案件多发,成为“重灾区”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潜在高发案区。如,公安机关已对70余个网络借贷平台立案侦查,涉案金额约60亿元。浙江衢州某公司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开展网络借贷业务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虚假信息,向全国1700多名群众非法集资10亿余元。再如,投资理财类公司几乎已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惯用平台,北京、辽宁、河南、湖南、新疆等多地连续发案,全国仍有大量案件潜伏。五是金融机构人员涉案情况多见。主要表现为帮助犯罪嫌疑人推销“黑”理财产品、充当资金掮客、利用银行账户周转资金,或利用个人身份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从所产生危害看:一是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中,中老年人、低收入人群较多,损失的多为“养老钱”、“血汗钱”,一些人为此倾家荡产,有的夫妻反目、家破人亡。二是侵蚀社会诚信体系。犯罪分子巧立名目,歪曲国家有关发展政策和法律,混淆概念,虚构或肆意夸大投资项目及收益前景,借助集资代理人和设立的分支机构,利用人与人之间最宝贵的诚信资源,骗取亲友和身边群众钱财。三是损害实体经济运行。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抬高企业融资成本,挤压实体企业利润空间,并使部分企业专注于聚敛资金从事投机性活动,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四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非法集资活动易引发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案件及自杀事件。同时,由于参与集资群众损失大,挽损诉求强,对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结果不甘心,诉诸于群体性事件、要求政府买单的倾向明显,导致聚集上访、围堵政府办公场所、阻塞道路的情况多发,扰乱了社会秩序,干扰了执法、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非法集资活动趋势研判

从近期看,诱发非法集资的诸多因素仍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存在,短期内根本改变的难度较大。其中,非法集资的存量风险尚未全部消除,隐患正集中爆发,需要数年的时间才能化解,衍生的涉稳问题的处理则将会持续更长的时间。同时,由于群众依法理性投资的意识仍不强、认识不清,在新的诱惑下陷入非法集资活动陷阱的几率仍然较大,加之行业制度设计、监管措施的缺陷客观存在,相关部门联动防范、查处、处置工作力度尚不足,新的风险隐患将继续积聚。

从远期看,随着改革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相关法律、制度、政策和监管手段将不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将加速建立和完善,正规投、融资渠道将不断拓宽,群众在经历磨砺后也将不断成熟和更加理性,因此,健康、有序的投、融资环境将逐步形成,布局严密、运转良好的金融体系将逐步建立,非法集资活动的生存空间将逐步被大幅压缩。

公安机关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法集资问题。国务院于2007年批准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非法集资问题的防范、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推动。2014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非法集资问题作出批示和指示,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領导下和处置非法集资协调机构的支持下,会同各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人力、资源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依法惩处了大批犯罪分子,为群众挽回了数百亿元的经济损失,近期,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部署于今年6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现已化解大量风险隐患,处置大批案件。此外,中央有关部门已研究并起草了新形势下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文件,各个涉及部门的认识进一步统一,衔接配合日趋紧密,参与联合整治的力度不断加大。

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仍然艰巨,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责任重大。公安机关将准确把握非法集资活动严峻态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近年来的工作成效为基础,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从群众工作着手,从预警防控着手,多措并举,对非法集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及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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