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探究
2015-08-02谢波
谢 波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百余年前,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理念,对刑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根植于李氏理念,在反思传统刑法学观念和方法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学者储槐植于20世纪末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随后,这一思想引发了法学界广泛的共识,并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刑事法律实训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公安院校是培养人民警察的摇篮,警察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执法作为一种综合适用国家法律的活动,无疑需要民警具备整体的或说一体化的法律思维。公安院校在刑事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打破传统教学模式下刑事法学知识间的隔膜,实现传授刑事法学知识的深度融通,构建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与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可能
刑事法学课程历来都是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的必修基础课。在长期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公安院校已形成以 《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和 《刑事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或 《证据学》课程之重要内容)三门课程为核心的刑事法学课程构成体系。据此,三门课程设置了各自独立的课程结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等,在这些要素的合力影响下进而形成符合各门课程特点的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与程序。“一种教学模式就是一种学习环境”,[1]其对教学目标的达致具有重要作用。而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的好处在于泾渭分明,教师可以从本门课程知识传授的深度上着力,促使学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但是,这种条块分割的教学模式亦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其突出表现是:教学上因学科之别各门课程各行其是,人为割裂课程之间紧密联系的做法,致使学生无法从整体意义上掌握刑事法学知识,缺乏整体刑事法学思维,进而难以对实务问题进行全局性地思考和把握。然而,公安刑事执法活动却是一个综合适用刑事法律的过程,强调对刑事法学知识的综合理解与运用,由此刑事执法活动对刑事法学知识整体化掌握的基本要求与课程教学的孤立性产生矛盾。
为消除传统教学模式的负面效应,近年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山东警察学院等公安院校开始更加注重贴近公安实战,推行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教学模式,藉以提升学生的刑事法律应用技能。笔者任教的重庆警察学院也已在一体化思路的指引下,对公安类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开设 《公安执法综合训练 (含刑事、行政执法)》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执法办案操作技能。但是,在实训教学过程中,笔者深深感到学生通过一体化实训虽然刑事执法技能有所提升,但学生前期的刑事法学知识储备却明显不足,致使一体化实训效果大打折扣。在一体化实训过程中,学生提出某些刑法问题实质上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知识缺乏理解,而提出某些刑事诉讼问题的症结又在于对刑法相关知识缺乏认知,由此导致学生“有技能、无知识、无思维”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一个相对完整的刑事法学类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至少应涵盖下表所列三个板块。
刑事法学类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包含板块
这三个板块大致呈现为一个正三角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后两个板块是支撑板块1的两个重要支点,而板块2又是板块3有效实施的必要前提,若没有板块2的一体化教学促使学生全面掌握刑事法学知识,形成整体刑事法学思维,则无法为板块3的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提供前期的知识准备。为避免知识掌握产生断裂,公安院校很有必要创新课程教学模式,将这种一体化教学模式向前推移至刑事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刑法学者储槐植提出了刑事一体化思想,其作为一个开放性概念,既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方法,可以界定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2]实际上,这一思想作为一种方法除了可运用于刑事法律实训外,也完全可以运用于刑事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中,即强调学生掌握刑事法学知识的深度融通,从而帮助学生形成整体刑事法学思维,为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乃至从警后的执法办案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因此,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引下,打破公安院校传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中的知识隔阂,构建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成为必要且可能的一条探索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新路径。
二、一体化教学模式构建的基本目标
任何一种教学模式的构建都要有清晰的目标,然后方能以目标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对传统教学模式加以改革,构建一体化教学模式也不例外。总体而言,其目标在于: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引导下,着眼于刑事法学知识传授的深度融通,改革公安院校传统教学中以课程为界限、条块分割的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构建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最大程度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的有机融合,为学生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提供扎实的前期知识储备,从而将公安院校学生培养成具有法学整体思维、全面掌握刑事法学知识的应用型警务人才。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解决公安院校传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下, 以 《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和 《刑事证据法学》为核心的刑事法学课程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教学问题
例如,侵占罪属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需讲授的重点罪名, 《刑法学》课程教师在教学时,一般都会以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如何认定和处罚作为主要讲授内容;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师在讲授审查起诉中的自诉时,也会涉及到属于自诉案件类型的侵占案,而自诉案件又存在不同于公诉案件的举证方式,这又是 《刑事证据法学》课程中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会涉及到的重要内容。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各门课程教师一般仅会关注涉及本门课程的内容,而不多关注它门刑事法学课程的关联知识点讲授,只有一体化课程教学模式才能实现刑事法学关联知识点整体讲授之目标。
(二)解决当前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体系设置不尽合理,从而导致学生刑事法学知识结构产生断裂,无法实现课程教学目标和难以适应公安刑事执法工作要求的问题
笔者始终认为,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更重要的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使学生具备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和用“法言法语”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而现有刑事法学课程体系下的教学,则很容易因过于注重法律教学的实用性而失之片面,致使学生未能树立基本的法治信仰,对刑事法律的掌握显得相当功利,缺乏理性思维下对刑事法治问题的思辨,毕业从警后在政法领域的发展后劲不足。
(三)解决公安院校学生刑事法学知识掌握碎片化,没有形成整体刑事法学思维,继而无法系统掌握相关知识点,无法全面、准确分析研判刑事案件的问题
这是当前公安院校教师普遍缺乏刑事法学整体知识结构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基本是在各自轨道上独立进行,与之相反,西方国家很多 《刑法学》课程的教师同时也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譬如,德国著名法学家罗克辛和法国法学家、索邦大学教授布洛克就非常典型,他们在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皆有建树。应该说,只有教师先具备了整体性知识结构,才能在教学中实现相关课程知识点的一体化讲授,促使学生形成整体刑事法学思维。笔者做过一项教学实验,在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末考试试卷中,设置一道涵盖了已学过的刑法学知识点的案例分析题,其中80.3%的学生回答错误,9.8%的学生回答不准确,只有9.9%的学生答对。这足以说明传统刑事法学课程教学模式下,多数学生因知识掌握不成体系而无法正确分析案例之弊。
(四)解决当前多数公安院校已形成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模式,但刑事法学课程教学却未能同步实现一体化之间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刑事法学知识传授如何同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模式有机衔接的问题
笔者在本校 《公安执法综合训练 (刑事执法)》课程教学中时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学生根据案例制作的起诉意见书虽然形式上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要求,但在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却适用了错误的刑法条文和涉嫌罪名,而问题产生的原因则是学生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还不到位。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意见书,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情况和质量。[3]显然,公安院校学生仅仅通过一体化实训掌握如何制作符合形式要求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刑法适用的正确,否则就会降低办案质量,而这无疑需要对前期刑事法学知识的整体性掌握才能做到。
三、一体化教学模式构建的初步进路
立足当前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教学实际情况,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构建应以问题为导向、以“课程分开设、教学一体化”为原则,分阶段渐进实现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所谓问题导向,至少应从两个方面正确把握问题:一是对现有教学模式下公安院校学生对刑事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公安机关对刑事法学知识的实际需求进行实证分析;二是对当前公安院校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的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具体可通过以下步骤构建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
(一)在 《刑法学》课程教学中构建一体化教学初阶模式
《刑法学》作为实体法课程,一般在公安院校的刑事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由于此时学生并无刑事法学知识基础,尚属首次系统接触刑事法学相关知识,故 《刑法学》课程教学处于一体化教学之初级阶段。教师除讲授该门课程知识点外,可将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进行启蒙式关联讲授。张明楷教授编写刑法学教材时,尝试一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即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但必要时仍然会涉及刑法史学与比较刑法学。[4]对此,笔者十分赞同,因为只有以法理学为基础才能更清楚地解释现行刑法。据此,一体化模式下的刑法总则部分教学,主要应从法治理念或说法理意义上对关联知识点进行把握,如在讲授罪刑法定原则时,可与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联系起来;刑法分则教学可从程序设置上关注关联知识点,如讲授贪污罪时,可与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相联系。而在分析案例时,应做到以刑法学为主,对关联知识点“点到为止”。
(二)在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构建一体化教学进阶模式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程序法课程,是在学生修完 《刑法学》课程后开设的,由于此时学生已具备刑法学知识基础,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可将一体化教学推进至进阶模式。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在一体化教学模式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与 《刑法学》、 《刑事证据法学》课程都有直接关联。由于此时学生已学过 《刑法学》,因此在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除讲授该门课程知识点外,应对刑法学知识点进行关联讲授,实现公安院校刑事法学知识的中度融通教学。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提出“刑法通过刑事诉讼法被相对化”的观点,例如,如果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该证据的有效性就不能被承认,证据将在法庭上被排除,其结果是,因在裁判上不存在证明犯罪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无罪。[5]这一观点正说明了 《刑事诉讼法学》与 《刑法学》课程融通教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即在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中,不应偏废刑法学知识,尽量做到“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并重”教学。
(三)在 《刑事证据法学》课程教学中构建一体化教学高阶模式
《刑事证据法学》是理论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一门课程,一般在完成 《刑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学习后,针对公安院校高年级学生开设,此时,学生已具备相对完整的刑事法学知识基础。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庭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过程。[6]可以说, 《刑事证据法学》与 《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在知识点上存在极强的关联性,教学时应紧紧关照关联点展开教学。同时, 《刑事证据法学》课程教学对刑事案例的依赖性也非常高,对案例的剖析无疑又会用到前期所学刑法学知识,部门刑事法学知识在此得到交汇。因此,在该门课程教学中构建一体化教学高阶模式,成为实现刑事法学知识深度融通教学的最佳时期。
(四)增设 《刑事法理学》课程,完善刑事法学课程体系,提升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之层次
刑事法理学作为部门法理学,是刑事法学的一般理论、方法论,其以刑事法律现象之共同发展规律与共性问题为研究对象。部门法理学能够使部门法学由简单的法条解释与案例分析向体系性的理论构造转变,提升部门法学的学理层次。[7]具体可通过整合学者西原春夫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 (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陈兴良 《刑法哲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锁正杰 《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陈浩铨 《刑事诉讼法哲学》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等部门法哲学相关著作,形成完整的 《刑事法理学》课程教案,考虑以一学期、每周两学时为时限增设讲授该门课程。因为,一体化教学高阶模式实施后,学生已经完成部门刑事法学课程学习,增设该门课程符合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规律,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体系,从更高的法理层次促使学生理解刑事法学知识。
最后,对公安院校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实践效果的检验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此可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通过刑事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交流、平时测验、期末考试等形式综合检验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践效果,同时,通过对比一体化教学模式实施前后学生刑事法学课程考核成绩加以检验。另一方面,通过公安院校刑事法律一体化实训教学情况,反观学生前期刑事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整体法学思维的形成情况,以“有技能、有知识、有思维”为标准,检验刑事法学课程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实践效果。通过这两方面的检验总结经验教训,亦对进一步健全完善一体化教学模式有所助益。
[1][美]布鲁斯·乔伊斯,等.教学模式(第 7版)[M].荆建平,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17.
[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
[3]孙茂利.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2012版)制作与范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378.
[4]张明楷.刑法学(第 4 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
[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 5 版)[M].张凌,于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
[6]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7.
[7]陈兴良.部门法理学之提倡[J].法律科学,20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