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忠:新食安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2015-07-29
6月15日,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在北京召开。在下午的分论坛“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金发忠与会并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将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都纳入法制的框架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金发忠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因瘦肉精群体性中毒等事件,引起了高度重视和公众的广泛关注。2001年温家宝同志牵头启动了国家新时期的菜篮子工程,提出了国家无公害行动计划,用行政担保的方式,来解决中国供求基本平衡的食物的自然安全。遵从于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两法并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法律框架。“现在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将食品安全的所有问题都纳入法制框架下,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金发忠说。金发忠介绍,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与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新《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条做了增加,主要有5个方面:第一,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为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二,新《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新增了“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规定;第三,新《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第二十条的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第四,新《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在农产品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及畜禽屠宰检验规程方面制定的责任;第五,新的《食品安全法》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查的义务和转基因食品需设有显著标示等责任和义务。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监管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