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重塑媒体预警功能*
2015-07-28刘行芳刘修兵
刘行芳 刘修兵
以法治思维重塑媒体预警功能*
刘行芳刘修兵
刘修兵,男,《中国文化报》城市科教部副主任(北京100013)。
摘要:预警是社会分工赋予大众媒体的独特功能。媒体及时准确的预警,可以帮助人们正确抉择,规避风险,促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公共权力和司法权力“任性”。当前我国媒体预警功能缺失,已经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赋予媒体社会监控的职责、确认媒体及时预警的权利,需要清除阻碍媒体预警的障碍,需要建立媒体与职能部门的互动机制,需要抓住要害问题有效预警,从而净化社会风气、保障社会平稳运行。
关键词:法治思维;重塑媒体功能;预警功能;传媒责任
作为社会健康运行的重要机制和保障之一,大众传媒天然具有社会预警功能。但随着媒介市场化的推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媒介预警功能未能得到正常发挥,存在不少缺憾。2015年1月14日,新浪网发表了《中国青年报》评论员曹林的文章《中纪委负责打虎,媒体负责鞭尸》①,很快引起网民热议。这从侧面反映了传媒身份的尴尬、环境监控的乏力和对媒体未能履行预警职责的揶揄,也反映出用法治思维重塑媒体预警功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预警是媒体的第一职责
媒体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结果。媒体诞生后,随着社会发展需要,其承担的社会职责不断增加,各种潜在的社会功能如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娱乐功能和社会预警功能等不断显现。不过,在媒体众多功能中,预警是摆在第一位的。预警是社会分工赋予媒体的一项特殊使命,是新闻传播业区别于其他社会工作部门的核心竞争力,在西方传播学语境下表述为“环境监测”和“社会雷达”②。无论是自然变化、环境变迁、社会变革,还是政治变动,媒体的公开报道和事先预警,都可以为普通公众和社会机构赢得必要的时间,以便积极主动地加以应对,避免在各类突发事件面前惊慌失措,束手无策,造成损失。但长期以来,媒体的这一社会功能发挥得并不好,甚至连PM2.5这类纯气象现象也是因为美国驻华大使馆率先公布之后,我国媒体才被动跟进的。至于部门自我扩权、官员贪污腐败、经济暗箱操作、司法徇私枉法等,媒体更是讳莫如深。由于我国尚无相关的法律保障,媒体无法对一些重要领域进行有效干预和公开报道,无法及时提出预警,以至于各类潜在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难以呈现在公众面前,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只是在问题被公开处理后,媒体才会抓住一些个案猛揭猛批,充当事后诸葛亮,被讥讽为“打死老虎”“鞭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人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媒体预警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加强。一批徇私舞弊、贪污腐败、官商勾结的案件被公开揭露,一批贪腐分子在媒体曝光后落马,一些司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的案件也进入公众视野。“呼格吉勒图流氓罪、故意杀人罪案”得到平反和“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改由山东高院复查成为法治化进程的标志性事件。这两起由媒体推动的案件③开启了我国司法领域重视舆论监督、净化法治环境、严格执行法律的新希望。更可喜的是,“人大正研究新闻传播立法,本届人大内有望提交审议”④,通过立法来赋予大众传媒以相应的权利,明确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已经显出了曙光。以法治思维重塑传媒预警功能,从根本上解决媒体“不能预警,只能鞭尸”的尴尬,正当其时。
二、人类创造媒体源于预警需要
几百年来,媒体在推动人类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媒体作为环境监控的主要手段,早就为人类所认识,监控环境是人类创办媒体的主要动因。美国报人约瑟夫·普利策认为:“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⑤毛泽东1945年7月1日至7日在和黄炎培先生谈话时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⑥70年前,毛泽东就深刻认识到媒体是预警权力运行、反腐防变的利器。
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赞扬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预警功能。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⑦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包括报刊在内的各种媒体已经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性要件。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一方面社会系统中各种要素日益丰富,组成结构日益精巧,内部张力日益强大,成员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而另一方面,行业技术壁垒、地域空间限制和由人类主观设限造成的信息障碍又使得人们很难了解到其他门类、其他地区的运行情况。如果没有大众传媒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和各种预警,人们的科学抉择、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运行就会受到阻碍。
社会对媒体预警的期待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最主要的是对公共权力、司法领域和各大公司的监控,因为它们掌握了主要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具有强大的调控能力。如果失去监控,一旦它们“任性”起来,就可能会给公众带来难以想象的损失,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蒋洁敏等藐视党纪国法、大肆聚敛财富就是脱离监督的后果。因此,紧紧盯住它们,及时向公众通报它们的状况,媒体责无旁贷。然而,媒体不能自我赋权,任意监督,特别是对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必须于法有据,不可随意为之。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通过立法确立媒体对公权运行的预警职责,势在必行。“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⑧为了避免公权领域、司法领域和主要经济领域腐败的发生,各类政府和司法机关——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甚至是君主制国家都想尽办法,力图避免“历史周期律”⑨的发生。但收效总是低于预期,腐败依然在不同政治制度的环境下接连发生。
为了应对腐败问题,西方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大众媒体监督公共权力、预警社会运行的特殊职能,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还禁止国会制订任何法律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美国总统杰斐逊认为:“每一个政府都有与生俱来的腐败的胚芽。没有检察官就没有政府;但是,哪里有了新闻自由,哪里就不需要检察官。”⑩美国联邦高等法院还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11)、美国政府诉《纽约时报》(12)等案件的审理,经典地诠释了新闻舆论监督和媒体预警功能。在西方通过立法引进大众传媒对公共权力、司法权力和经济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并及时向社会预警之后,腐败现象得到明显遏制,官员贪腐、司法腐败、经济利益输送等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值得我们深思。
三、充分认识传媒预警的特殊价值
2015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 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1万件4.4万人;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13)不无遗憾的是,如此数量庞大的贪腐案件、高级别犯罪主体和数以千计的冤假错案,从公开揭露到最终查处,绝大多数都出现在事发多年以后,并不是在事发初期就得到发现和纠正,媒体预警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很有必要重新阐释媒体预警价值,并通过法律赋权加以确认。
1.媒体预警为公众抉择提供依据
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共信息,历来是社会成员及各个部门相互协调的前提,是各项事业成功的基础,是社会平稳运行的先决条件。传统社会,普通公民的日常行为由政府统一安排,做什么、怎么做均有政府的统筹调度,公共信息的价值难以得到彰显,媒体预警功能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识。进入信息社会后,公众的日常决策要由自己做出,哪里可以找到工作,何处可以发现商机,如何规避市场风险,都离不开媒体的提示和预警。一旦媒体无法正常提供公共信息,无法正常履行预警职能,整个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公民利益就会失去保障。
媒体的预警功能源于其长期服务公众积累起来的公信力。有了公信力,媒体预警才能够为公众所相信,才能够发挥作用。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有了这种信任,社会运动才有基本的准绳,公民才能够放心地、无忧地参与社会活动。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政府、媒体和专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体现了这些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机构与公民的权威性、信誉度以及影响力。媒介公信力在社会公信力体系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因为它承载了公众的普遍信任和寄托,即所谓“媒体是社会的良心”;它又是政府和专家公信力的外显渠道和展示平台,人们对政府和专家公信力的认知主要通过媒体来获得。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它向人们提供公共资讯,展示世界变化,进行公正评价,及时提供预警。如果法律不能为媒体提供相应保障,媒体不能及时、准确、有针对性的预警,不仅媒体公信力会受到影响,它还可能成为政府和专家公信力流失的河床。
2.媒体预警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性,而残酷的市场竞争又往往会置企业于此消彼长甚至生死存亡的风口浪尖。为了在行业中抢占高地,获得最大利益的市场回报,企业往往具有唯利是图甚至不择手段的本能冲动。而克制这种冲动的基本力量是公众的选择,即公众通过媒体报道来对一个企业的社会诚信进行评估,对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审视,从而决定是否认同和采用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每年“3·15晚会”的曝光,“每周质量报告”对一些不法企业和黑作坊的揭露,都是在向社会预警,也是在督促企业履责。在信息高度发达、传播极为迅速的今天,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好的社会美誉度,它的生存就将极为困难;反之,如果一个企业有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它的前景就十分看好。这就是说,媒体预警成为企业违规生产和非法逐利的克星,成为促使企业遵守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和兑现社会责任的动力,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一道安全阀。但媒体也有自身的利益,如果没有法律对其作出规范,媒体就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选择性报道、有偿性报道甚至报复性报道,出现预警偏差,误导社会。这就是说,媒体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依法进行。
3.媒体预警遏制公权“任性”
没有监督,没有预警,政府、司法机构和经济强势部门自我授权冲动就可能抬头,公共权力、司法权力、经济权力就可能成为“脱缰的野马”,这也是习近平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原因。2015年3月6日,《燃气集团25人职务犯罪被查》《王儒林评山西反腐:腐败不是个案是一坨一坨的》两条新闻引发热议。前者报道广州燃气集团“众多涉案人员关系复杂,核心人员既受贿、也行贿,以金钱打通关系”(14)。后者通过新任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之口,向社会展现了山西官场腐败的严重程度:“一查就是一帮,一动就塌方”,腐败“量大面广”“集体坍塌”“数额巨大”,“就连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也发生不少问题”,“甚至十八大后仍然有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15)这两起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拒绝媒体监督。
二月河指出,我国古代反腐最大的问题是民众不能参与,所以反腐“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16)在西方,不仅行政权力的运行时刻受到媒体的全方位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也时刻置于大众传媒的审视之下,因此他们的政府、司法整体上能够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在我国,司法工作和行政工作一样,具有某种神秘主义色彩,司法工作远远脱离公众视线,加上“命案必破”“结案与升职挂钩”等激励措施的强力影响,司法实践脱离制度设计初衷、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就不可避免。
至于经济部门的腐败行为,几乎是一种“天性”。历史上采用的多种政策,如酷刑、高薪等都无法杜绝腐败。要取得反腐败胜利,“更多的要从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参与、制度完善这几个角度来解决”(17)。就是说,必须把各种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以法律为保障,让媒体随时向社会进行公开报道和及时预警。
1947年,德国科学家帕布斯·海恩在美国研修喷气发动机时提出了著名的“海恩法则”,他认为每一起严重的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海恩法则”启示人们,凡事都要有充分准备,不能仓促上阵;要有应变措施,不要进退失据;要能见微知著,不要掉以轻心;要以前车为鉴,不要我行我素;要会举一反三,不能故步自封;要知亡羊补牢,不要一错再错。(18)要防止事故发生,有效预警是关键一环。
新媒体时代,社会运行速度加快,社会风险指数提高,公众对社会的参与度也不断加强,对信息的需求日益旺盛,只有依法保障媒体自由采集和发布新闻,让媒体自由地对社会提供各种预警,才可以使公众眼亮心明,决策有据,趋利避害,减轻和降低各种可能发生的损失。2014年年底,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6人死亡。(19)一个普通跨年赏灯活动居然酿成如此惨剧,当地政府、公共媒体的信息缺位,没有及时预警,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
四、以法治思维重塑与提升媒体预警功能
媒体预警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的问题。治理官员腐败、司法不公和经济暗箱操作,还得依靠职能部门重拳出击。但媒体的预警可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心理压力,使官员置于舆论的常态化监督之中,从而做到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或者在腐败苗头发生之初就得到揭露,避免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1.依法赋予传媒权利,明确传媒责任
要破解媒体“预警缺位、只能鞭尸”的时代难题,最根本的出路在于以法律的硬性规定赋予大众传媒基本的权利,明确大众传媒基本的责任。长期以来,媒体运行无法可依。对公共信息报道不报道,对可能出现的危险预警不预警,一直由媒体自由裁量、任意处置,而社会没有也无法对其表现进行考量。所以全国人大将“新闻传播法”立法列入本届人大的工作任务,非常值得期待。
新闻传播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新闻传播法从根本上讲应该是一部授权法。所谓授权法,就是通过赋予服务者一定的自主权,唤起他们工作投入感、责任感、创造性,让他们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并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大众传媒的责任是为民请命,替民说话,反映民众呼声,它拥有普通公民的相应权利,“法无限定即许可”,这个精神应该在新闻传播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当然,法律也会对新闻传播活动做出某些限制,但必须是最基本的限制,是最低限度的限权,从而使大众媒体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和预警。
2.清除阻碍媒体预警的认识障碍
2015年1月14日,十八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将有突破性进展,要强化对干部疏于管理和监督的预警,从根本上杜绝塌方式腐败和利益纠葛。(20)作为“社会雷达”的大众传媒积极回应,为纪检部门监督问责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正当其时。一般而言,纪委监督的对象具有高端性,问题具有重大性,过程具有严肃性、程序性,常常是对事情已经发生、损害已经形成后的监督和查处;而大众传媒由于自身的特点,其监督和预警具有及时性、跟踪性、超前性、苗头性,可以在腐败问题出现之初就加以揭露,提前介入,为纪委后续查处提供依据。可惜的是,社会上还普遍存在“媒体随意预警会给社会添乱”等错误认知,媒体履行监控预警职责阻力很大,因此,清除媒体发挥预警功能的社会障碍势在必行。
3.建立媒体与职能部门的互动机制
在西方,媒体是作为“监督政府的哨兵以保卫个人利益”(21)来定位的,所以媒体和政府之间,除了蜜月期(即新一届政府刚刚组建的初期)双方还比较融洽外,此后一般都是猫与老鼠的关系,媒体总是怀疑政府不诚实,故意隐瞒消息,因此给政府找茬是媒体的家常便饭;而政府又总是觉得媒体没事找事,不顾大局,因而有意回避媒体也是很平常。在我国,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共机关,二者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健康的互动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5年3月,“仇和被查”新闻引起广泛关注。用仇和自己的话来说,他是一个“被一路举报”的官员。早在1998年,他主政沭阳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引起集体罢课,被央视《焦点访谈》披露; 1999年,他在沭阳让小偷小摸者在电视上念检讨书,被《南方周末》曝光; 2002年,他在宿迁推行1/3干部离岗招商、1/3干部轮岗创业,从而催生了上千“官商”,引起媒体轰炸。(22)尽管仇和所作所为饱受媒体质疑,但有关部门却熟视无睹,不予理睬,媒体与职能部门各说各话,自行其是,未能形成良性互动,致使仇和误判形势,忘乎所以,沉溺于“仕途一路惊喜”,终致大错。
媒体与政府(包括司法机关、经济部门等)进行良性互动,就要随时了解政府工作进程,善于从政府工作部署中发现议题,发现政府在决策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汇聚民情民意,及时提出预警;政府也要随时了解媒体议程,“以媒体为镜子”,从媒体报道中发现自身问题,随时加以防范与匡正,确保行政高效清廉。
4.要抓准当前要害问题进行预警
2014年12月18日,媒体盘点了包括赵作海、佘祥林、念斌、王本英等在内的10起冤案后发现,只对其中3起冤案进行了追责、1起冤案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23)这说明媒体已经远离了司法实践中心,平时所谓对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预警,已经变得如隔岸观火、隔靴搔痒,可有可无了。而对于政权运行的情况,“本地媒体无法监督,异地媒体不准监督,媒体只好向下监督”,舆论监督错位现象普遍存在,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各种越轨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依法强化媒体监督功能,善于抓住当前要害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预警,已经迫在眉睫。
哪些是要害问题呢?总体来说,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要害问题,按其重要性程度排序,分别是公共权力及其权力关系、公共事务及公众人物、司法审判、重要经济活动、环境和社会思潮。重点是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与预警,即行政决策的对象及过程、决策实施的情况、决策实施的结果以及公务人员的作为。如果国家通过法律授权,让媒体能够对这些要害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对各种“脱离轨道”的行为进行及时预警,社会的净化和政风的廉洁就会多一分重要的保障。
注释
①曹林:《中纪委负责打虎,媒体负责鞭尸》,新浪网,http: / /news.sina.com.cn/zl/zatan/2015-01-14/14033022.shtml,2015年1月14日。②1948年,拉斯韦尔出版了《传播的结构和功能》,首次提出了大众传播的三项功能:环境监控、社会协调和文化传承。其中环境监控功能与雷达相似,因而施拉姆在《传播学概论》中将之称为“社会雷达”。③新华社记者汤计和《河南商报》总编马云龙、记者范友峰分别推动了呼格吉勒图案的平反和聂树斌案的异地重审。相关报道参阅《呼格吉勒图父母送锦旗感谢新华社记者主持公道》,新华网,http: / /www.nmg.xinhuanet.com/2015-01/06/c_1113898206.htm,2015 年1月6日;《聂树斌案最早报道者:有确凿证据证明聂树斌被冤》,《京华时报》2014年12月22日。④《人大常委柳斌杰:首部新闻法有望提交审议》,《京华时报》2015年3月9日。⑤周淑真:《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人民网,http: / /theory.people.com.cn/n/2013/0122/c148980-20288612.html,2013年1月22日。⑥黄炎培:《延安归来》,国讯书店,1945年,第65页。⑦《“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的发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75页。⑧李泽厚:《应是“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读书》2001年第6期。⑨1945年,黄炎培到延安考察时,曾谈到历朝历代都没有能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律。参见黄炎培:《延安归来》,国讯书店,1945年,第64—65页。⑩[美]丹尼斯·布里安:《普利策传》,曹珍芳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第129页。(11)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载政治广告,批评政治集团干预民权运动,部分内容失实且涉及警察,被告上法院,一审败诉。《纽约时报》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为了保障新闻自由,政府官员不得单纯因新闻报道中的内容有失实的部分而提出诽谤起诉。除非他们能证明媒体存在“真实恶意”(即“真实恶意原则”),并需证明自己的实际利益因此受到了伤害,《纽约时报》胜诉。(12)1971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五角大楼有关越南战争的秘密文件,被以泄露国家机密为由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出版自由,可以凌驾于政府宣称需要保密的安全文件之上,《纽约时报》胜诉。(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人民日报》2015年3月13日。(14)《燃气集团25人职务犯罪被查》,《广州日报》2015年3月6日。(15)《王儒林评山西反腐:腐败不是个案是一坨一坨的》,《法制晚报》2015年3月6日。(16)(17)《古代反腐最大问题是民众不能参与》,《新文化报》2015 年3月14日。(18)海恩法则认为任何不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参见百度百科:海恩法则,http: / /baike.baidu.com/view/1561089.htm.(19)参见殷国安:《查清有无黄浦区官员大吃喝不难吧》,《中国青年报》2015年1月15日。(20)参见《中纪委布局反腐破解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难题》,新浪网,http: / /news.sina.com.cn/c/zg/slt/2015-01-14/2156549.html,2015年1月14日。(21)[美]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156页。(22)参见《仇和三天前还在谈反腐》,《法制晚报》2015年3月16日。(23)参见《冤案追责: 10起案件3起已处理》,《新京报》2014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沐紫
【新闻与传播】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情绪的网络扩散及其应对研究”(12TQB005)。
收稿日期:2015-04-18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7-0169-05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2
作者简介:刘行芳,男,江苏师范大学传媒与影视学院教授(徐州2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