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法律
2015-07-25黄艳丽
摘 要:几百年来以来,批评家们对《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的评价都重点放在了其令人惊悚又热血沸腾的杀戮与复仇上面,对其中的暴力场景加以批判和阐释。血淋淋的循环复仇让人们忽视了莎士比亚在剧中对君主独裁统治表现出的抗拒与反对。
关键词:权力; 法律
《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是莎士比亚摹仿当时16世纪盛行的复仇剧的成功尝试。这部作品通常被归为莎翁的罗马剧系列,也有人将其纳入悲剧系列,认为这是莎士比亚的第一部复仇悲剧。文中的主人公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是晚年罗马帝国的一个将军,为了罗马的利益四处征战,他带领罗马军队打败了哥特人,但是他的25个儿子中有21个死在了战场上,在俘虏了哥特女王塔摩拉和她的儿子后,他和剩下的四个儿子杀死了塔摩拉的长子来祭奠他死去的儿子们。塔摩拉后来成为罗马的皇后,对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施与了疯狂的报复,她不仅设计杀死了泰特斯的小儿子,还让她的两个儿子侮辱了泰特斯的女儿拉维尼娅,并砍去她的双手,割掉她的舌头,这样一来,拉维尼娅既无法说出是谁犯下的罪行,又让老父为她的遭遇日日伤心。后来,当泰特斯得知这一切时,他将塔摩拉的两个儿子剁成肉酱,烹调之后骗塔摩拉吃下,自己也被罗马皇帝杀害,最后,他剩下的唯一的儿子又杀死皇帝为他的父亲和兄弟们报仇。这部作品可以说就是一部典型的复仇剧,仇恨和循环的报复就是贯穿始终的主旋律,人性在复仇的欲望中沦陷。
由于这部作品众多的血腥暴力场景,在问世之初虽然很受欢迎,但在接下来的17,18,19世纪却备受非议,这种情形直到20世纪下半期才有所好转。1765年塞缪尔·约翰逊就对这部戏剧演出的可能性提出质疑,“对于任何一位观众而言,剧中的血腥屠杀和残暴场景都几乎是不能忍受的”。①德国的威廉·希雷格尔认为这部戏剧“是按照错误的悲剧观念创作的,堆积了大量的残忍暴行,使作品除了恐惧之外,再不能给人以任何深刻的映象”。②1948年约翰·多佛尔·威尔逊写道:“这部戏剧就像颠簸、摇晃的破马车,装载着从伊丽莎白时期的绞刑架上解下的血淋淋的尸体,驾驭他的车夫是从疯人院跑出来的侩子手,带着一顶帽子,穿着喇叭裤。”并且,威尔逊直言不讳地断言这部戏剧没什么价值,如果它的作者不是莎士比亚,那么这部戏剧可能早就被人们淡忘。③并且在17世纪到20世纪早期200多年的时间里,有些评论家甚至提出如此荒诞的戏剧不可能是莎士比亚写的。④当然现在学术界已经确认这部作品的作者是莎士比亚无疑,但从从上述评论不难看出剧中的血腥场面是一直以来受到质疑和争论的焦点,而剧中的暴力、血腥和杀戮可能让很多人包括评论家都忘记或者忽略了一个事实:这部作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一个独裁的法律制定者对民众的绝对统治所引发的可怕后果。如果揭开笼罩在其上的血腥面纱,这部戏剧所隐含的宪法意义和对后来英国宪政政体的影响也就一览无余了。
一、暴力王权
戏剧一开始的时候就围绕王位继承的问题展开剧情。正当两位王子萨特尼纳斯和巴西安纳斯争夺王位的时候,胜利凯旋的泰特斯押解哥特人的王后和王子回到了罗马。众所周知古罗马事实上分为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但剧中为背景的罗马采用的是一种与当时的英国政体极为相似的混合君主制,也就是罗马皇帝与议会共同来治理国家。剧中的护民官一句话揭露了君主独裁的虚伪性:“凭着你们在表面上尊崇的议会的权力”。这并非是无的放矢,在1534年和1559年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分别颁布的至尊法案(Acts of Supremacy)中声称国王只在上帝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下,因为国王正是法律的制定者,这无疑是对古老的英国宪法中“法在王上,王在法下”传统的违背偏离。在福特斯克的《赞美英格兰之法》一文中清楚写到“英格兰的国王不仅庄严地在政治上来统治他的臣民,而且依照他在加冕典礼上所发的誓言必须遵守法律。”⑤泰特斯根据古老的传统和宪法推举了罗马前皇的长子萨特尼纳斯来继承王位,这位暴君登上了皇帝的御座由此拉开了悲剧的序幕。而历史上罗马的皇帝的权力高出法律之上,这也是文艺复兴时期西方国家君主要求绝对王权的依据之一。⑥
罗马剧中的皇帝萨特尼纳斯的暴君统治恰恰反映了伊丽莎白末期英国人对未来君主独裁统治的担忧。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王室的威严,这种绝对王权的不义在剧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最突出的莫过于Clown克劳恩之死,仅仅因为他将泰特斯的请愿书带给了萨特尼纳斯就被其下令处死。评论家Foakes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是莎翁为了达到惊悚的效果,刻意运用过度的暴力,是这部戏剧的一个明显的缺点。⑦巴克尔也认为吊死克劳恩的决定莫名其妙,随意而又奇怪。⑧理查德·威尔逊曾经考证这一场景可能是基于一个真实的事件。1585年当伊丽莎白女王在格林威治公园散步的时候,一位请愿者将一份宗教自由的请愿书猛塞到她的手中,随后请愿者被沃尔辛厄姆抓进了监狱囚禁到死。⑨事实上,莎士比亚正是通过描绘萨特尼纳斯对处死克劳恩的不假思索,展示这种帝王行为的肆意与随性来强调帝王的绝对统治中所与生俱来的不义。在这之后,剧中又出现了更多血腥的杀戮。《泰特斯》事实上是莎士比亚对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晚期日益加剧的独裁统治的思考。
二、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莎士比亚所生活的文艺复兴时期正是人们的思想经历伟大变革的时刻,不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在法学思想上也碰撞出火花。在漫长黑暗的中世纪,教会的神法禁锢人性,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统治。而文艺复兴时期所孕育的人文主义法律思想—当时还仅仅只是一种思潮,并未形成明确、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要求法律维护人的尊严,从人性的角度来衡量法律,也就是要求法律的设定要以人的需要、利益为基准,以人为核心。在将人视为罪人的中世纪,教会将人的生存目的定在了赎罪上,其主流法律观点强调人对上帝、教会和国家的义务,把法律看做是施加义务的绳索。而文艺复兴时期是人开始觉醒,人的地位得到提高,人的价值和情感得以肯定的时代,虽然人文主义法律思潮尚没有“权利”一词来对抗这种法律观,但它所强调的人性、人的意志和需要已经接近“权利”一词的内涵。⑩
《泰特斯·安德罗尼克斯》这部作品不仅仅是莎士比亚对复仇剧的一个尝试,更重要的是,它凸显了当时君主的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君主不能以权力强加于法律或直接代替法律,更不能只要求臣民履行义务,却完全剥夺他们的权利。因此,这部作品是莎士比亚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的结晶。
注释:
①Bate, Jonathan. Ed., Titus Andronicus. The Arden Shakespeare, 3rd Series. London: Arden, 1995,page33
②A.W. Schlegel, Lectures on Dramatic Art and Literature. London: George Bell & Sons, 1879, page 442
③Dover Wilson, John Ed., Titus Andronicus. The New Shakespea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48,xii
④iii-xiv
⑤福提斯克的这篇文章原文是他在1468年与1471年之间以法语写成,后不断重新出版,英文译本出现在1567,1573,和1599年。详情见Constance Jordan Ed, The Law in Shakespeare,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209. Shelley Lockwood. ed, On the Laws and Goverance of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48)
⑥另一个依据是“君主授命于神来制定法律”。
⑦RA Foakes, Shakespeare and Violen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page56-57
⑧Francis Barker, The Culture of Violence:Essays on Tragedy and History.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3, page145.
⑨Richard Wilson, Secret Shakespeare: Studies in Theatre, Religion and Resistance.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4, page30.
⑩侯建.《人文主义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14页
作者简介:黄艳丽(1981–),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英美文学。